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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国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政策的评论综述

    时间:2021-04-09 00:00: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20 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期股期权激励制度,自 2005年股改实施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纷纷采用股票期权制度对本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随之而来的是这些高管的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其股票期权收入而非其固定薪金所得,故近20年来国家所颁布的相关税收政策无疑成为各方所密切关注与争论的焦点。文章拟对国内的各种观点做文献综述,并希望能有助于股权激励制度的更为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股权激励;税收;个股期权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3.138
      1 关于个股期权所得的纳税义务日的观点综述
      按相关法规政策,我国规定的个股期权所得的纳税义务日在股票期权的行权日、行权所得股票的分红日及其转让日,其中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简而言之,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和因持有此股票而分红时需要纳税,而将此股票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出售时暂不纳税。其中,对于行权日是否应该征税,争论最大。
      1.1 相关的反对意见
      侯翠平与张建华在2007年《税务研究》上发表的“对我国股票期权税收制度的思考”指出,这个规定不论收益人是否得到相应的现金利益,都对其行权收益进行征税,且一般不得推迟纳税时间。而且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较为剧烈,收益人日后持有的期权收益不一定得以实现。这显然对收益人造成很大的压力。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宁愿放弃股权奖励,而选择现金奖励。
      林建秀在2011年《税务研究》上发表的“税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的影响”指出,按现行法规,行权时需缴纳大量的税收而出售时一般无需缴税,行权和出售两个环节的纳税义务相差甚远,这就容易导致经理人通过盈余管理或择时披露信息的手段控制其在行权时的股价升幅,让股价在未来出售时有更高的涨幅,以减轻行权环节的纳税义务,尽可能地享受出售环节免征税带来的税收利益。
      祝建军在2007年《财会月刊(会计)》上发表的“谈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提议,应该将股票期权计税时点与纳税时点分开,即计税时点为行权时点,而纳税时点为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变现的时点,以缓解纳税时的付现压力。
      娄贺统、郑慧莲、张海平与吕长江在2010年《财经研究》上发表的“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所得税规定与激励效用冲突分析”指出,纳税规定是视受激励对象在行权后获得的股票在行权时就立即抛售,而股权激励的目的却在于使受激励对象尽可能长期地持有公司股票,正是纳税规定和股权激励目的的冲突导致了高管立即抛售股票的短视行为。因此,鉴于市场所得税的实现原则和税收的替代效应,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设置在股票抛售时点较为合适,因收益已实现,此时应缴税对象有税收负担能力,且征税对象明确而容易界定。
      1.2 相关的赞同意见
      何红渠与肖绍平在2002年《证券市场导报》上发表的“股票期权税务处理初探”认为,上述观点忽视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其一,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行权人赚取的股票期权收益可能因为股市的不稳定性而血本无归,无力缴纳税款,造成税款变相流失;其二,国人纳税意识相当淡薄,偷逃税款屡见不鲜。所以及早保证税款的入库应是当务之急。在实际行权日,行权人已经因为行权而取得了实在的收益,只要在行权的同时出售期权股票。行权者之所以没有出售该期权股票,是希望股票投资获得其他收益,如股票股利、差价收益等,故以此作为纳税义务日是我国最佳的现实选择,并且与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反映的时机相吻合。
      1.3 相关的折衷意见
      刑俊英在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理论和现实分析”认为,一方面,激励对象在行权所获得的收益是一定数量的股票而不是现金;付出的成本包括购买支出和税收支出,则需要激励对象预先准备好大量的现金,如果因行权给激励对象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此时激励对象可能有两种选择:一是放弃行权,二是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无论激励对象选择哪种方式,均无法实现股票期权激励的意图,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权阶段不应征税;另一方面,行权时激励对象确实获得了股票,不征税又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为此,税收政策的设计应将行权阶段和转让阶段结合在一起来考虑。
      2 关于个股期权所得的性质及其计税方法的观点综述
      2.1 个股期权所得的性质判断
      个股期权所得的性质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资本利得”?祝建军与肖华芳在2007年《财会月刊(会计)》上发表的“谈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中认为,我国现行文件中的观点显然站在了“资本雇佣劳动”的立场上,忽视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现代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本(至少应该和物质资本一样重要),因此人力资本也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平等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股票期权实际上就是人力资本获得和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一种途径,其所得应该是人力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的工资薪金所得。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人力资本投入企业从而分享企业股权的一种形式,人力资本所有者因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收益当然应该属于资本收益的范畴,尤其是企业经营者所获得的股票期权。至于将普通员工所获得的股票期权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则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其份额有限,可以视为延期支付的工资或奖金。
      娄贺统、郑慧莲、张海平与吕长江在2010年《财经研究》上发表的“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所得税规定与激励效用冲突分析”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因股权激励行权获得的收益在理论上是个人工薪所得还是资本利得是值得探讨的。按照所得源泉说,所谓所得是指在来源上具有连续性和规律性的收入,通常是指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等经常性所得。一次性或者偶发性的收入则不能列为所得。根据这一原则,资本利得既无连续性,又无规律性,因而不能视其为所得。激励对象在满足持有期限后抛售行权股票,其获得的是一种偶发性的、无连续性的收益,满足资本利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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