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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下的宪政创新

    时间:2021-04-07 08:02: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我国在国家性质和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宪法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等诸多方面都突破了“一国一制”下的传统模式。“一国两制”开创了我国宪政的新模式。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宪法和宪政的内容,使得我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和实践更具中国特色。
      关键词:一国两制;宪法;宪政;创新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8)03-0109-03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而制定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内涵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允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一国两制”在中国已经成为现实。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我国在国家性质和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宪法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等诸多方面都突破了“一国一制”下的传统模式。采取了“一国两制”的新模式。“一国两制”开创了我国宪政的新模式,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宪法和宪政的内容,使得我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和实践更具中国特色。
      
      一、“一国两制”下国家性质和制度的创新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实行“一国两制”以后,在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同时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实行并长期共存下去:这一客观存在也实际证明:我国总体上是社会主义国家。但不是所有地区都是社会主义,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但社会主义制度不是我国唯一的国家制度,香港、澳门地区所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也是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我们所说的“两制”。是指整个国家制度体系内部的两种特定的制度。我国的主体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并不排斥香港、澳门地方制度仍然是国家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因为香港、澳门地区都是我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香港、澳门地区的社会性质虽然不能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的总体性质。但改变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单一性,给我国的国家性质增添了新的内容;香港、澳门地区实行的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虽然是在局部地区实行的特殊制度,但这些制度不是独立于国家制度体系之外的,而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一部分,给我国的国家制度带来了新的变化。
      我们必须指出的是。“一国两制”给我国的国家性质增添了新的内容,给我国的国家制度带来了新的变化,既不能被忽视。也不能被夸大。持忽视的态度,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同时并存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也是对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的民族感情和爱国情怀的不尊重。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大业。抱夸大的观点,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成就的自我否定。忽视了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主体与非主体的区别,也没有搞清楚祖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我国所实行的“一国两制”远非其字面上所讲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那么简单,它在中外宪政史上都是一个创举,具有丰富的宪政涵义,主要包括:第一,“一国”必须是一个中国,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两制”具体是指在一个中国内的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互为补充,互相促进,既不要用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去统一香港、澳门地区,也不要用香港、澳门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来统一大陆,而是尊重历史和现实,用一个国名、一个中央政府、一个首都的名义实现统一,其余制度基本保持不变;第三,大陆地区是中国的主体地区,大陆地区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中国的主体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制度,也是中国的第一种制度,香港、澳门地区是中国的特殊地区,香港、澳门地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只能是中国的特殊制度,是中国的第二种制度。两种制度之间有主次之分,既不能等量齐观,也不能相互替代。而应寻求共同发展;第四,“一国两制”的实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二、“一国两制”下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创新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统治权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组织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一国两制”后,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中国的国名保持不变,我国的政体依然是共和政体;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大陆地区仍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则实行非常特别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既没有采纳大陆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没有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按照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由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构成。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要对立法会负责。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而行政长官有别于大陆地区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省长、主席、市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其首长是行政长官,其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由选举产生,产生办法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最终达到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审判权。三权之间。行政权与立法权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司法权独立。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在对立法会负责的同时,也可以解散立法会;立法会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迫使行政长官辞职,也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但不能直接罢免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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