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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解体易到融合难:“城中苗寨”变迁的法人类学考察*

    时间:2021-04-06 16:03: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目前,城中村在全国不少,但城中少数民族村寨却凤毛麟角。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曾经拥有一个城市环绕的苗族村寨即二桥苗寨,但在贵阳市交通规划的行政权主导下,加速了该村寨的解体,二桥苗寨的民族文化利益没有在法制框架内得到应有保护。一个业已解体的苗族村寨在拆迁安置到城市小区生活中又面临新的融合问题,无论是解体的困惑还是融合的矛盾都未能改变村民和业主身份孱弱的法治话语权。因此,各级政府在事关少数民族村寨的行政行为规划中,如何保障民族文化和保护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利尤显重要。
      【关键词】解体;融合;二桥苗寨;民族文化;权利
      【作 者】刘俊,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专业2017级博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副教授。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6-0055-008
      引 言
      我国少数民族村寨几乎都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村二桥村民组位于贵阳市的城区位置,是历史自然形成的少数民族村寨,典型的城中民族村。对于这样兼具天然地理环境和民族文化资源的村寨,政府管理部门理应将其作为一张城市发展的特色名片加以推广,制定相关法规、出台相应政策加以保护,让贵州多元民族文化的元素在城市中得到凸显。遗憾的是二桥苗寨经过漫长的风雨,在国家修建沪昆高铁、贵阳市修建环城高速规划及村民自身逐利思维下,村民土地被征用、传统的各类苗族文化习俗戛然而止。在政府给予的不平等征地拆迁补偿款中,苗寨村民有的被安置到城市小区,有的在其他地方购置新房,昔日保留完好的原生态苗族村寨被消解。在安置到新的小区居住后,刚迁入的村民因传统习惯习俗而与小区业主存在生活方式上的诸多差异,部分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权、使用语言文字权、民族文化传承权等权利享受不充分,若解决不当将会引发新的矛盾。在国家规划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如何既能维系城市规划又可保护民族群众利益、将经济的发展速度与民族的文化传承做到熊掌和鱼兼得之道才是政府基于人权设计考量之根本。
      一、二桥苗寨简介
      从贵阳市云岩区老客车站往轮胎厂方向有三个有名的站点,头桥、二桥、三桥,三个站名涵盖两个不同的行政村名称,二桥在黔春路的路口,处于两个站点或地名之间。文中的二桥苗寨即属于三桥村二桥村民组,因原来居住的苗族人口占比较多而被人们称为苗寨,属于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管辖。位于市区黔灵公园后门,从二桥公交车站往西走约两公里,是一条连接黔春路与七冲村寨的一条凹陷区域,很多居住在贵阳的市民并不知晓该苗寨的存在。然苗寨形成的具体日期无从考究,有研究者认为贵阳市云岩区境内的苗族历史可以追溯到西晋和东晋时期,清初朝廷实行“改土归流”,征剿土司,苗族即在城中的山坡上居住。而现在云岩区内居住的有花苗、青苗、白苗,分布在黔灵乡安井村沙锅冲一带,自称是由省内织金县迁移过来的,居住在三桥村二桥村民组、改茶村以及偏坡村、沙河村等,已有几百年的历史。[1 ]11迁入二桥苗寨的村民最初只有十几户,后来发展到有近250户1000余人的规模,其中苗族村民占95%。2013年因贵阳城区规划,村民被分散安置到云岩区的几个楼盘,苗寨解体。自此,城中少数民族村寨已经成为贵阳的历史。
      二、二桥苗寨解体易的多维原因
      贵阳市云岩区二桥苗寨是我国传统村落中的一个,因被城区环绕而享有其城中苗寨的特殊性,但在城镇化加速以及城市规划的版图设计中逐步解体,多方面的原因促使贵阳市区失去这一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名片。
      (一)国家法嵌入村规民约引发村民遵守公共规则意识的“紊乱”
      国家法的权威性无所质疑,但国家法并非在任何场域都能彰显其一般的法价值。在地方性知识浓郁的二桥苗寨,维系村寨社会秩序的并非国家法的权威,而是传统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尽管后来通过村规民约推行适用,但由于渲染政治性和国家法元素,村规民约形式意义大于内容意义,村民依然通过传统的习惯、习俗解决纠纷和矛盾。国家法在村规民约中潜移默化的宣示其实没有起到国家法的宣传作用,国家法通过这种方式宣示高估了其法适用的目的,却低估了民族习惯习俗等地方性知识植根与村民的“顽强活力”。国家法嵌入村规民约善意反而“扰乱”原本民风有序的民间规则体系,村民遵守公共规则的意识发生“紊乱”。如违反村规民约同时违反国家法律的,他们就很费解,被村寨条约处罚为何还要受到国家法的“二次或重复制裁”。有学者认为:“村庄内生的村规民约、家法族规在城镇化、市场化进程中逐渐式微,以村级组织为代表的准行政规则在农业税取消之后不再具有权威性,而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规则仅仅局限于重大纠纷调解,无法统摄到乡村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权利话语和民主话语在乡村社会市场化过程中发生变异,很多农民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缺乏基本的规则意识。二者共同作用之下的结果是乡村公共规则趋向混乱。个体开始根据自我需要对规则进行自我阐释,道德伦理、行为规范等是非标准愈来愈模糊,这对乡村治理与社会秩序产生很大负面影响。”[2 ]由此可见,村民遵守的村寨公共规则被国家法通过村规民约二次解读,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村民遵守本民族传统习惯、习俗或升级为民间法的信念,村寨的民族文化需要村民心理层面的普遍认同和精神层面的价值共筑,当这样的认同和共筑受到挑战时,村寨的解体已经从观念层面或心理层面埋下了伏笔,这也是村寨解体的一个共因。二桥苗寨在国家行政外力的作用下,其实已经出现了村寨社会的价值危机、伦理危机和治理危机。
      (二)村委等自治体逐渐消解苗族寨老制度衍生的自治秩序
      二桥苗寨村两委一方面代表村民权利,一方面也不能脱缰行政权的羁绊和延伸。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加速过程中,村自治组织对村公共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苗寨传统的制度如寨老制度发挥的作用愈加有限。不可否认,村委会或村党支部既能很好的宣传国家法,一定程度上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结合苗寨习惯法和民族习俗变通适用国家法,这一点同样无可厚非。但在二桥苗寨的特殊地域空间中,国家法的正能量并不一定受村民欢迎,他们已经习惯用传统的寨老制度维系村寨的社会秩序和纠纷解决。寨老是关于村民权利义务分配的重要民间权威,是本村苗族习惯法的“专家”。在社會功能上,苗族寨老制起到了国家法无法渗透解决村民琐事纠纷的中介作用,很好地将国家法与苗族习惯法结合起来加以调适,寨老的“地方性知识”解读和阐释在某种意义上是“民间活法”。伴随村自治组织如调解委员会等的成立,国家法的解决方式逐渐增多,寨老制度其实已经逐渐淡出了村民的视线,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二桥村民关于民族习俗文化传承的向心力,村民遵守的自治秩序被“破坏”。因此,如何在苗寨村民中将国家法的权威与民族寨老习惯法的传统有机结合起来,是各民族村寨村委会更多思考的问题。如果不尊重寨老传统民族习惯习俗,村寨解体从民族文化的层面已凸显消极信号,从民族心理的视角已经出现制度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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