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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监督决定后续跟踪督促方法研究

    时间:2021-04-06 00:02: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如何围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做出人民群众满意答卷是新时代全体检察人不断研讨探索的问题之一。以检察监督工作中跟踪督促的含义及必要性为出发点,对现阶段监督纠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原因进行分析论述,从提升责任意识、指定专人负责、注重释法说理、健全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五方面,完善跟踪督促工作具体实施方法,并进一步提出立法者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后续追责权力等建议,以期推动检察监督跟踪督促工作不断发展完善。
      关键词:监督决定 跟踪督促 健全机制 完善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明确要求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把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落到实处。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机关,作为检察职能之一的检察监督主要指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权的监督[1]。检察工作中,是否形成监督实效是衡量监督工作开展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在制发监督纠正同时有效地开展跟踪督促工作则是促使监督实效形成的主要路径。
      一、檢察监督跟踪督促工作的含义及必要性
      跟踪,指有意紧跟;督促,指对现场或某一环节、过程进行提醒、监督和管理,使其结果能够达到预定目标。具体到检察监督工作中,跟踪督促即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被监督单位对检察监督决定的采纳及落实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推动实现预期监督目标”的过程。跟踪督促是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监督案件进行跟踪督促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应有之义
      检察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并非惩罚错误,而是通过对违法或不规范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纠正及对相应规范行为的支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于任何监督决定都不能“制发了事、送达即止”,须持续关注被监督单位接受、采纳及改进的情况,并在被监督单位或无故不采纳建议意见或敷衍了事或不知如何改进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其监督、推动、引导,全面履行“法律守护者”和“公益代表者”的庄严使命。
      (二)对监督案件进行跟踪督促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路径之一
      通俗来讲,检察公信力就是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信任度。正确行使检察监督权,督促每一次监督决定都落地生根,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的进一步信任和认可,最终实现社会各界自愿配合检察机关,主动做出与检察工作目标一致行为的良好局面。
      (三)对监督案件进行跟踪督促有利于实现检察监督工作“三效”合一
      通过跟踪督促工作推进检察监督决定及时有效进行,有助于推动建立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关系,达成引导司法工作进步乃至引导社会进步的监督目标,实现检察监督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察监督纠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近年来,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多渠道提升监督质效,总体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但从当前检察机关监督决定实施情况看,依然有少数被监督单位对待监督决定持有消极态度,导致监督决定落实不到位,跟踪督促工作更是受阻严重。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消极表现类型:一是完全忽视置之不理型。主要指被监督单位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决定后完全置之不理,拒绝沟通、不回复、不改正的情况,多见于跨区域监督案件中。二是逃避敷衍一拖再拖型。主要指被监督单位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决定后态度消极,不愿按规定时间回复或整改,当检察机关进一步督促时以不接电话的形式或相关人员出差、负责人不在等理由推脱敷衍的情况。三是一回了之光说不做型。主要指被监督单位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决定后态度良好,按时回复表示接受监督意见,但该回复有“一纸空文”之嫌,被监督单位只“挂空挡”并未采取任何实质整改措施的情况。四是态度良好改了再犯型。主要指被监督单位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决定后积极采纳,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短时间内取得一定整改效果但该效果不能长期维持的情况。
      原因分析:一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不能正确看待检察监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极对抗心理。该心理的产生一方面由于部分检察机关制发监督决定时,存在对内分析论证严谨、对外释法说理不足的情况,使得被监督单位无从下手;另一方面亦是由于有些被监督单位认为检察机关并不了解自身实际工作情况,监督决定较为简单笼统,正面引导性不足,后续跟踪督促方式简单直白且针对性弱,因而对检察监督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不高。二是检察机关监督决定及督促措施刚性不足,部分被监督单位认为其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行为并未产生过多不良影响,因此在轻视检察机关监督决定的同时,对后续跟踪督促工作重视程度更低。
      三、检察监督纠正后续跟踪督促工作之实施方法研究
      检察机关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治精神、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要求、符合区域实际状况的跟踪督促实施方法,坚持跟踪督促柔中带刚才能保证监督纠正落地有声。
      (一)提升责任意识
      以精准监督决定为基石,以有效跟踪引导为抓手,高站位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着力构建“监督+”型检察监督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主动提升大局意识,以“监督+引导”“监督+支持”“监督+推进”等新型监督理念促进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逐渐养成共同的执法司法理念,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二)指定专人负责
      每一起监督案件都应设定第一负责人进行后续跟踪督促工作。该第一负责人一般为检察官助理,其应按规定时间、阶段收集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汇报,具体监督案件中,可以根据被监督单位回复采纳情况,更换、升格跟踪督促负责人。此外,检察机关可以制定形式统一、内容具体的监督案件跟踪督促进程记录台账,一一记载监督案件名称、监督结果、跟踪时间、督促方式、具体情况、最终结果及负责人等情况,并由制发监督决定的部门将相关跟踪督促材料建档备案。各监督部门应定期总结监督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将总结交由本院案件管理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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