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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时间:2021-04-03 16:03: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行政法的“信赖利益”最早是由德国司法判例开始研究的,后来我国的学者将此项理论写入著作中。然后随着《行政许可法》正式在我国实施之后,“信赖利益”这一制度也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我国行政法学界给予了相当高的重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法的信赖利益制度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可以有效的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推进政府的诚信建设,提升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对行政法信赖利益制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找出不足与完善方法,以此促进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初起源于私法领域,它的产生被认为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法治建设取得重要成果,人民越来越期盼出现一个有威信的政府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因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逐渐从私法领域延伸到公法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学者最先开始关注行政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后来立法正式将其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大大提升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地位。受德国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将信赖利益保护确认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信赖利益保护在我国尚未真正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一、信赖利益保护的含义
      信赖利益在行政法言语上的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已作出的行政行动,例如:颁布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行政相对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特定的权益信赖。信赖利益保护是指当行政主体更改、以及废除或者是直接撤销原本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之后,需要行政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作出保护,在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进行变动时,不管是基于任何原因,都必须要对没有过错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
      所谓理论依据,即证成某项观点或制度的内在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为其提供法理基础说明其来源。一般学界有三种观点。第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上的“帝王条款”,对民法各项制度的发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将其类推到行政法上就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等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并遵从程序法定的规则,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第二,法的安定性原则。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必然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只有法律具有稳定性,才能实现其规范社会的目的。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保证法的安定性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其约束和限制,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尊重不能任意干预。第三,基本权利说。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权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法治国家的一个最重要目标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能够用权利来对抗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其实质在于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保护公民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的利益不被剥夺。
      三、信赖利益保护的方式
      1.程序性保护。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推崇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任意侵犯。信赖利益的程序性保护是指通过程序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程序性权利,来弥补其相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弱势地位,提升他们参与和表达自己意见 的机会。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法律一般赋予公民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等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变更行政行为决定之前,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事先告知利益相对人和相关人,比如采用座谈会或者听证的方式,行政机关要履行说明义务,向他们解释这样做的原因。在随后的具体实施中,行政机关仍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进行,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
      2.存续性保护。这是信赖利益保护最原始和卓有成效的方式,德国早期就是采取这种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行政相对人充分信任行政主体,并由此产生信赖利益,则这种信赖利益不应该被剥夺,法律应该予以保护。信赖利益保护的本质在于保护相对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在出现其他原因可能需要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就是个人利益尽量维护这种可得或既得利益。即使行政行为有瑕疵或者违法原则上不轻易改变或撤销,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予以改变或撤销,这种特殊情形一般是指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并且远远小于公共利益。
      3.财产性保护。适用财产性保护并不是法律优先提倡的方式,是经过利益衡量得出的结果。采用存续性保护方式确实能够对个人信赖利益进行最充分的保障,但却有可能大大损害公共利益。财产性保护是“备用”选择,政府在采用财产补偿方式的时候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接受监督,并且要和程序性保护结合起来进行,否则有可能架空存续性保护的规定,使公民的权益得不到最佳保护。
      四、我国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基本情况
      (一)我国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
      关于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多处都能够体现出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许可法》中,都有体现出该项原则的基本精神。
      (二)我国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发展的仍不够成熟,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有待于完善。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中虽然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体现出来,但是这项规定对于行政行为所对应的等级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这项规定指向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那么对于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就会大大的被降低。
      第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均没有对行政机关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补偿工作不能够被落到实处,导致行政机关中出现大量的腐败贪污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对于行政行为撤销的时效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从上述观点中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会保护违法的行政行为,所以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撤销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过在实际的撤销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必然会损害,由此会降低行政主体的威慑力和公民对其的信任度,这将会严重影响到之后的行政行为不能够被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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