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探索退休年龄与劳动法的适用

    时间:2021-03-30 16:09: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退休年龄作为退休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其和劳动者能否获得相关的退休薪酬待遇,呈现出息息相关的联系。而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特点,这导致在退休年龄的解析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的错误之处在于,对退休年龄以及再就业的性质的劳务关系理解差异,导致很多退休后再上岗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际的生活之中,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依然具有劳动权,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并不意味着不需办理退休离职,通过结合学理分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地位,可以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构建出新的劳动关系,推动保护政策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退休年龄;劳动法;劳动关系;再就业
      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从1978年恢复到基本确立,已经沿用了三十多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有对从事繁重劳作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岗位,可以执行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同时,在生病和伤残以及丧失劳动力时,可以采取适当提前的规定;又针对部分专家、干部以及高级技术人才可以适当延迟退休的规定;最后,针对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补充和规定。通过这些方面的补充和完善,我国的退休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但是在和劳动法的适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两者的关系模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资双方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法方面的基本情况
      1.是否存在自动丧失劳动权的情况
      在劳动法的前提之下,就要求劳动者应该满足一般主体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求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这也是判断达退休年龄工作者的基本确立要求。其次,在劳动年龄方面,法律对年龄的下限选择在16周岁。通过最低年龄标准的限制,从无权利就无义务的方面分析,这也是法律保护未成年的必然选择。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意志不受强迫和威胁,整个行动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
      因此,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者,在劳动法的一般主体方面,依然符合劳动者的基本要求。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应该享受劳动权。但是,由于用工方在年龄方面的歧视,以及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的能力和体力出现下滑的原因,导致他们在再就业的过程中存在着普遍的就业障碍。为了有效保证劳动权的实现,国家应该肩负起相关责任,保证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法权[1]。
      2.到达法定年龄是否必须推行
      在我国《宪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推行的退休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确定了在这一制度之下,国家应该负有对公民的保障性义务。在这条法规之中,明确规定了退休全权的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认为在公民享受退休权之后,国家有责任保障其生活。退休作为公民应该享受的宪法性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政府要保证公民应该享受的物质帮助以及社会保障。
      退休权作为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在推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分歧。主要的原因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之中,社会的认识和需求呈现出差异性,在强制退休理论的执行过程中,充足的劳动力以及强制的政府观念,是其存在的基础。需要指出的是,立法环节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误解的主要原因。为了能够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要求立法在不同的时期,对退休的性质等问题进行完善的分析和选择,立法的规定过程应该符合发展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退休性质的确定中,出现不确定因素[2]。
      二、优化现阶段我国达退休年龄工作人员再就业的建议
      年龄作为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主要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依据。而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能够在本质上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保障,确保在其无力获得劳动报酬时,由国家肩负起保障其基本生存的义务。如今,到达退休年龄被误解为必须进行退休,导致相关的工作人员无法享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甚至出现被法律接受和默许的情况。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1.实现社会保险和退休再就业环节的协调性
      在一些学者的观点之中,退休者进行再就业不应该将其纳入到劳动法保护的领域之中,因为他们已经享受到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因此不需要进行劳动活动来获取生存资料。但是这种观点,明显存在一定的错误性。由于社会保险的获取并不能和再就业的薪酬像平衡和协调。因此在推行的过程中,当出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仍然处于岗位之中,应该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可以通过适当减少养老金的数额来协调总收入。这也是现阶段发达国家的主要推行方法。通过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再就业环节的调节,在承认退休再就业的前提之下,不但能够更好的应对老龄化日益严重的问题,同时能够有效降低养老金数额,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
      2.完善自请退休和法定退休的基本限定
      在我国的退休年龄的规定中,关于退休、延迟退休以及提前退休的相关制度纷乱繁杂,不符合现阶段法理的基本需求,无法适应现阶段社会的高效发展的时代需求。因此,需要引进弹性的退休制度,通过规定退休的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保障劳动力的基本需求,实现退休年龄的法制化管理。当达到最低退休年龄时,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退休。当达到最高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拥有了单方面强制性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3]。
      三、结束语
      在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和措施之间存在着较大冲突和差异,导致在推行过程中难以实现全国性的统一和完善。因此,要求应该改善退休法律体系,完善对退休年龄方面的管理和保护政策,实现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保护,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廖娟.劳动法视域下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5,(24):60-60.
      [2]李培智.劳动法视角下的老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研究[J].河北学刊,2011,31(1):143-146.
      [3]李漪.退休年龄在劳动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5,(19):107-109.
      作者简介:
      王譞,辽宁大学2015法律硕士(非法学)。

    推荐访问:劳动法 退休年龄 探索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