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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订立时点、期限种类的法律效力研究

    时间:2021-03-28 16:01: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门社会法,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促进发展层面的基本法,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前,部分用人单位常误解认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势必对企业不利,自认为只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与单位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随意行使录用或辞退劳动者的权利;延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时间规避作为用工主体方的义务。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劳动合同中订立时点、合同期限种类等法律规范内容,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调处中创建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订立时点;期限种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此后的《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更为完善、科学和进步。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规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劳资双方居于各自的权益而导致的劳资纠纷或法律问题现实客观存在,就法律风险而言,用于劳动立法的日渐勃兴和愈加严格,劳动法制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劳动合同中订立时点、合同期限种类等法律规范内容,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调处中创建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案例:2016年10月,某高校大四学生张某与某企业在校园招聘现场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学校、张某、企业)。在协议中约定,张某在2017年毕业后到该公司的子公司工作,如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7年6月20日张某毕业如期到该企业的总公司报到,提出要与该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诉求。但是被告知,之前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到子公司工作,所以即使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也是与企业的子公司订立,而不是总公司,并且现在到总公司报到的目的是要进行为期1个月的岗前专业技能培训,在此期间不需要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等培训结束后即可到子公司进行报到。2017年7月20日岗前技能培训结束后,张某来到该企业子公司进行报到,子公司告知张某要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后考核合格后才能确定是否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该企业的子公司告知张某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是的期限是试用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始计算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何时建立?张某是与该企业(总公司、子公司)建立的劳动合同。以上案例在劳动关系涉及范围为三方面:第一、协议内容:三方就业协议、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关系主体:总公司、子公司、学校、张某;第三、时间节点:签订就业协议时间、到总公司报到培训时间、到子公司上班时间、试用期结束后与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需要注意,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第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劳动关系经过法律规范后才是劳动法律关系。第二,劳动关系是客观关系,法律规范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上层建筑,客观的劳动关系只有通过表现为法律规范的人的意志的评价和划分之后,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因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所以经过法律调整后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其主体仍然还是这两个主体,当然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否则即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都可能因为劳动主体不合法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双方地位平等,这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这个环节上表现最突出。但劳动关系一旦确定,劳动者就是隶属于用人单位,其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服从内部管理,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第三,劳动法律关系体现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双重意志。劳动关系表现为事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表现为思想意志作用于劳动事实后产生的具有双重属性的关系。第四,劳动法律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所以它也必然产生于劳动过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了,才会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三方协议订立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建立
      三方协议,也称为就业协议,通常是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为三方主体签订,协议同时对三方产生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就是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含义。三方协议是三方主体签订的邀约的意向性协议,它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只能说事约束双方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责任,即使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三方协议,但是当在毕业生报到时候就表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劳动法调整的关系为两大类:一是劳动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两大关系经劳动法调整后,就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附随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门社会法,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促进发展层面的基本法,其涉及的内容关系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其保障的权益归属于基本人权范畴。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也不标志着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是双方主体对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订立的标志是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即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开始提供劳动。本案例中张某于2016年10月与总公司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从法律关系意义上看,此种就业协议尽管从形式上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约束作用,但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在劳动法律事务中,一般将就业协议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直接接受劳动法的调整。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时点认定
      劳动合同订立的时点涉及用人单位选择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判断,选择不同的时点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着相当的关联。该案例中张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时间应该为哪一天呢?是在2016年10月在学校签订三方协议?还是2017年6月20日张某毕业如期到该企业的总公司报到参加岗前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或者是2017年7月20日岗前技能培训结束到子公司报到上班的时间?或当是2017年10月20日试用期结束后与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入职报到通常被认为是开始提供劳动时间的起点,在劳动法律关系层面也因而被认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用工之日。张某、学校、企业三方协议签订的时候,张某不具备劳动法上主体资格,三方协议签订并不是用工开始。张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书面上得到确认是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从劳动合同订立之日才存在。就张某具体的用工之日具体是哪一天?这是一个问题。我们通常认为,关联企业之间劳动关系识别应该区别与一般企业,张某到总公司报到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以后的工作地点在子公司,在总公司只是说进行前置性的专业技术学习,专业技术学习本身就是履行劳动的行为。所以说,2017年6月20日张某在总公司报到入职时间也就是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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