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勤工助学大学生人身损害责任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7 20:1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大学生勤工助学过程遭受人身损害的事件屡有发生,法律与政策对于大学生勤工助学人身损害责任方面并无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缺陷与不足。本文认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大学生人身损害责任归属、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界定与研究,对高校教学管理秩序的改进与完善,勤工助学过程中受伤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勤工助学 人身损害 责任承担
      基金项目:1.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广西学生资助研究专项课题《地方高校学生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的开发与利用研究——以梧州学院为例》(2014ZZ036);2.2016年度广西教育系统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立项研究课题。
      作者简介:罗吉娟,梧州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74
      一、勤工助学大学生人身损害概述
      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能够减轻学生的家庭负担;也是大学生走向社会,在实践中锻炼和提升自己能力的重要途径。勤工助学是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学生整体综合素质得到提高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从长远意义上来讲对提高大学生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能为大学生今后就业和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勤工助学活动在高校、学生、家长和社会中得到积极的认可,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益普遍,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人身权利遭受损害是较为严重的权益伤害,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大学生勤工助学人身损害事件不断发生、日趋严重,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多的不安定因素,给大学生和家长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给家庭和学校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与压力、对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冲击,而且还给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和教师在学生的管理方面造成了不安和困惑。加強对勤工助学大学生人身损害责任归属、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界定与研究,对高校教学管理秩序的改进与完善,勤工助学过程中受伤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勤工助学大学生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在勤工助学中遭受人身损害,特别是在学生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形下,有的家长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甚至带人在学校里闹事、胡搅蛮缠,争取各种办法取得社会的同情、利用舆论给高校施压,影响到学校的正常秩序,使学生的形象大受影响。无论高校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人身损害有无过错、不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出于息事宁人、维护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都会做出巨大让步,几乎对于发生的每一起发生勤工助学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都会给予经济补偿,甚至补偿的数额巨大,导致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过程中承担责任过重,显然这对高校是不公平的。各高校办学资金并不宽裕,办学经费不足的高校不在少数,如果对勤工助学大学生人身损害付出巨大的经济补偿,往往会加重学校办学资金压力。
      (二)用人主体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用人主体一方包括具备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用人主体(本文称之为用人单位一方主体);还包括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用人主体,主要是指用人一方主体属于自然人、家庭等情形(本文称之为非用人单位一方主体)。
      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招用勤工助学大学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很少考虑为勤工助学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基本不会履行应承担的保护、照顾义务,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大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加大。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勤工助学大学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即用人主体一方符合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大学生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工伤。劳动行政部门基本不会予以监管,学生以自身能力很难在人身损害后得到有效的维权。非用人单位主体一方在大学生勤工助学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一般都不会主动承担责任或给予学生补偿,一般都会推脱过错和责任,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三)学生个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的问题
      勤工助学大学生在法律的责任承担上观念不深,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多数时候学校都是无责任的,大学生也一味的只去找学校赔偿,且多数的勤工助学大学生忽略了用人主体一方也应当承担的一定的责任。除此之外,学生自身可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勤工助学大学生自身不听学校的劝阻,私自到高校反对的地方工作或者违反用人主体的安全警告进而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等,据此,学生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多数的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权利都曾受到过侵害。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除法学专业的学生外,大部分学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且对法律责任承担上的意识不强。表现最突出的为大多数勤工助学大学生开展活动与用人主体的协议是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来约定,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一旦出现关于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学生个人本身较难进行举证,即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很难胜诉。
      三、构建合理勤工助学大学生人身损害责任承担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高校责任、减轻高校责任负担
      归责原则,是用来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一般法律准则,是确定侵权人应否负赔偿责任的原则,解决的是损害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在大学生勤工助学人身损害事故中,高校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首先要确定高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无论是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都必须是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大学生勤工助学人身损害事故中,对高校的归责的根本标准也应是过错,应当确定把过错作为高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一般高校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大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高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关于对用人单位条件审核的相关规定;高校内的勤工助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高校违反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一般注意义务等等。相反的,对下列情况造成的大学生勤工助学人身损害,高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由大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高校不承担过错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高校主观上无过错,且在损害发生后及时的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则不承担过错责任;由第三人加害致使校内勤工助学大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情况,高校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可免责。

    推荐访问:勤工助学 人身 损害 大学生 责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