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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

    时间:2021-03-20 04: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仅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满足不了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及时地救济受害者,教育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在我国法律已规定了相关婚内侵权的刑事、行政责任时,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更是顺理成章。现行《婚姻法》已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追究婚内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没有制度障碍。
      关键词婚内侵权 民事责任 婚内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29-03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之间请求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不离婚就不能提出请求赔偿。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在实践中彻底否定了婚内侵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但对于受害人来说,提出离婚和要求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为什么非要捆在一起行使?学者提出的反对婚内成立侵权责任的理由,如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存在、避免激化家庭矛盾等等其实都站不住脚,反而助长了婚内侵权者的肆无忌惮!笔者认为,我国应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支持,其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婚姻中的权益当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一、对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障碍的解析
      反对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学者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婚内侵权赔偿会激化家庭矛盾,伤害夫妻感情,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稳定。其实,正是婚内赔偿制度的缺乏才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在我们还不能消除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婚内侵权行为的时候,正是这些侵权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家庭不和睦。对这些婚姻冲突,有时候夫妻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在不能协商解决时,因为法律没有提供别的救济途径,要么是一方忍气吞声暗自忍耐,要么最终导致离婚,但这都不是家庭和谐的体现!为使婚姻家庭真正和谐,就必须及时制止婚内侵权行为,惩罚教育侵权行为人,在对侵权行为人的社会教育工作不能起到明显效果时,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以避免矛盾升级酿成家庭惨剧。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及时地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体现法律对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的精神,教育惩罚过错方。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受害人的一种权利,当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的自由,在当事人能够要求对方赔偿而予以原谅,免除对方责任时,还可以疏通夫妻间的矛盾,而不是侵权人在受害人鉴于各种考虑不愿离婚时,毫无顾忌的实施家庭暴力等侵权行为。“斗争的目的是团结”,让受害人拥有赔偿权和救济权,是对弱者的保护、对侵权者的威慑,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
      有学者认为,我国多数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婚内赔偿没有实际意义,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侵权案件法院往往以夫妻关系为由进行特殊处理,对其引起的民事责任不去追究。但是我国《婚姻法》在第17条规定了夫妻婚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在第18条又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另外《婚姻法》在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且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协议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就会约定双方各自的财产范围。所以在我国,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是大量存在的,不管是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用侵权行为人的个人财产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完全行得通。另外,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不仅包括赔偿损失,还会有赔礼道歉等人身性责任,这时侵权责任的实现就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无关了。
      还有学者担心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在我国缺乏社会文化基础,婚内侵权只要不触犯刑法就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离婚就是家务事,法律没有必要干预。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赔偿问题。但毫无疑问,婚姻家庭关系是当代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重要精神,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正是男女平等、夫妻双方权利都受法律平等保护特别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的体现。再者,大量的侵权行为如侵犯夫妻的生育权、财产权等都不一定直接侵害婚姻关系,而且婚姻法把离婚赔偿限定为四种法定情形,不能涵盖所有的侵权现象。因为人身伤害实行短期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有时让当事人等待离婚时提起赔偿要求可能已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仅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肯定满足不了当事人的需求的,有必要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二、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现实基础
      目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不仅有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也有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一方未征得配偶同意而擅自实施节育、堕胎手术,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干涉对方使用姓名、盗用或者假冒对方的姓名,侵害姓名权等。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共有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等。以实践中比较典型的重婚为例,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或与他人虽未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都是重婚。重婚不仅违反我国的婚姻制度,而且使当事人原有的合法婚姻关系遭到破坏,使有配偶者的原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以惩罚重婚者,但重婚者的行为也构成了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刑法只是惩罚了行为人,却没有为受害人提供补救损害的途径。再比如,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通奸行为,它与现实中的同居、重婚相比具有隐蔽性,可通奸破坏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忠实,甚至会侵犯另一方配偶的名誉权,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通奸却不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赔偿情形之列。总之,婚内侵权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却不是单单一个离婚赔偿制度能够解决的。
      只有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才能切实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独立的人格权、身份权,以及拥有独立的财产权等等。与此同时,他们也要独立地为自己侵犯对方权利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夫妻双方各自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權利,但无救济就无权利,保障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民事权利,就必须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制止惩罚各类侵权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发挥婚姻家庭法保护弱者的功能。而且,通过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有力威慑各种破坏婚姻家庭和谐的不法行为,学者就指出,实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需要,既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又维护了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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