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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洗钱立法与实务的发展及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1-03-09 12:03: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洗钱犯罪是目前我国常发性犯罪,也是常见的国际犯罪,这类犯罪危害大,且犯罪手段隐蔽,侦查难度大,给我国政治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我国对洗钱犯罪的立法化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实务层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尽管我们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还是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立法;问题与对策;实务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30-02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使之表面来源合法化的活动和过程。由于通常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称为“赃钱”、“黑钱”,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表面形式合法化的行为就被形象地称为“洗钱”。我国对洗钱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发展过程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制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经历了漫长的法律虚无之后,改革开放的先声宣布了法制的回归。就刑事立法而言,1979年我国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以下简称79刑法)。但在79刑法中,没有任何条文直接规定如何惩治洗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的反应便是以窝赃罪、销赃罪来处理相关犯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经济犯罪通过更多前所未有的方式掩盖其犯罪痕迹,逃避法律制裁。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虽然从1982年开始不断修订补充了许多经济犯罪罪名,但并没有在刑法上增设一个洗钱罪罪名。
      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禁毒决定”第4条规定:“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中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见解,均认为这是确立了清洗毒赃犯罪的刑法规范。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终通过了“新《刑法》”。该法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该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世贸大楼与华盛顿五角大楼遭到恐怖分子袭击后,全世界掀起了反恐斗争的高潮,中国也不例外。2001年11月14日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为了更好惩治恐怖犯罪活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该修正案对洗钱罪作了两点补充修改:一是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展到恐怖活动犯罪,以适应世界反恐斗争的需要;二是提高了单位犯洗钱罪的法定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3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早先出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反洗钱的法规体系正逐步完善。2003年12月10日,中国在墨西哥国际反腐会议上签字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不仅规定了惩治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同时也为国际社会联合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国际法律原则。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对洗钱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洗钱罪上游犯罪在原有基础上,又扩展到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具体罪名可达几十种。二是在将财产转换的对象上,增加了有价证券。三是简化了用语,将原条文中的“犯罪的违法所得”简化为“犯罪的所得”。
      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立法层面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刑事立法已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几大方面,但在具体的洗钱方式与手段上,规定的过于笼统,操作性差,特别是在当今中国经济发展更为复杂,洗钱的方式与手段也更加隐蔽与复杂,现有的规定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在金融法领域,洗钱的方式与手段更加复杂,而相关金融法规亦是捉襟见肘。立法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工作,完善立法规范,使洗钱犯罪做到“有法可依”。甚至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对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形成一套体系性的法律规范,更严密地打击洗钱犯罪。
      2.实务层面
      目前,中国既非常重视打击和惩治洗钱犯罪,同时又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控制洗钱活动,从源头上遏制洗钱犯罪。中国渐渐认识到只靠司法部门难以实现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目标。对此,我国除在金融法上加强了金融法规的建设外,还充分发挥了工商管理、税务、外汇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海关等部门在反洗钱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虽然近年来中国逐步建立起各级反洗钱的专门机构,完善了反洗钱的组织机构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经验的不足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各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及其职能的实现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对打击洗钱犯罪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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