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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和金融学在中国发展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1-03-09 00:05: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先综述了国内外法和金融学的发展历程,具体阐述了法和金融学的研究意义和最新进展。接着区分了法和金融学研究的两条路线,即考虑法律对金融行为的影响和考虑金融法对金融效率的影响。然后指出当前法和金融学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法和金融学研究的方向给出相关建议。最后,结合当前中国金融的实际,给出一些急需研究和分析的问题。
      关键词:法和金融学;法律效率;金融效率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1-0086-03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
      
      (一)国外的情况
      尽管金融学家和法学家们都早已知道金融法律制度可能影响金融效率,而标准化的金融学分析方法也可能有助于金融立法和执法效率。但金融学和法学的学科差异毕竟较大,所以一直以来关于它们的交叉科学研究并没有取得显著性突破。直到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和Robert W. Vishny(合称为LLSV小组)发表了他们的合作论文——《法与金融》,金融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才被广泛关注。LLSV小组能取得丰硕研究成果的优势在于他们具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即金融学教授、经济学教授、法学教授和管理学教授联手进行学术研究。
      法和金融学的研究路径主要有两条:
      其一是通过分析特定法律约束下人们的金融行为和选择活动,以期获得更能解释实际的金融理论。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以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环境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运行的影响,比较金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性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态。简言之这就是科斯的研究路线,即研究法律制度对金融运行的影响。
      其二是可以利用成熟的金融理论为立法结构和执法方式提供参考依据,可以利用福利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分析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程度,也可以利用博弈论分析法律的收益和成本等相关问题,如此就可以为修正现行的法律提供定性或定量的评估。简言之这就是波斯纳的研究路线,即研究金融运行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二)国内的情况
      中国金融学界和法学界从“法和金融学”创始的初期就开始关注它,并进行了一系列的跟踪研究,这些工作可以概括为主要的两个方面:其一是翻译并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的立法效率和执法程序的优化提供参考意见;其二是利用法和金融学已有的研究成果解释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和金融行为的扭曲等。
      而张新的论文《中国金融学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在国内第一次明确了法和金融学的地位,即金融学分为三大学科支系:微观金融学、宏观金融学,以及由金融与数学、法学等学科互渗形成的交叉学科。这一论述指明了法和金融学与行为金融学、金融数学等共同属于金融学里的交叉科学或边缘科学。
      (三)法和金融学研究的意义
      进行法和金融学研究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如果区分科斯的研究路线和波斯纳的研究路线,则更容易得到清晰的推理。
      从科斯的研究路线看,传统金融学中的投资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套利定价理论已经构成了现代投资学的基本框架,而MM理论、权衡理论和融资次序偏好理论则构成了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基本框架,尽管它们的改进理论和修正理论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细,但仍然解释不了现实中的许多金融问题,究其原因则在于传统金融学(包括现代投资学和现代公司金融理论)仅仅考虑经济参与者在既定的初始禀赋下进行最优选择,而实际上人们在进行选择规划时所受到的约束还应该包括人们的心理因素和既有的法律框架。应运而生的行为金融学则在传统金融学的基础上考虑了人们的心理因素,并以此作为约束条件考虑经济参与者的最优化选择。行为金融学是成功的,它系统地给出了羊群效应、系统性认知偏差和有限理性的理论基础,为金融学解释实际问题增加了一个新的有力工具。但行为金融学仍然不是终极的理论,毕竟金融学中仍然存在许多传统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都难以解释的难题,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风险溢金难题。
      经济学研究一般可以分为五个步骤:1.界定经济环境;2.设定行为假设;3.给出制度安排;4.选择均衡结果;5.进行评估比较。行为金融学通过改进行为假设的设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类似地,法和金融学如果将法律因素加入到制度安排里,将大大改进传统的金融学研究。
      从波斯纳的研究路线看,就是要寻找最符合金融运行效率的立法框架和执法方式。这种意义比较直观明了,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和金融学研究做支撑,要建立一套完全符合金融运行惯性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困难的。法和金融学不仅能为确定法律条款提供最优标准,而且博弈论知识可以帮助执法者预知法律出台后,利益各方博弈的可能结果,以此提高执法效率。
      
      二、相关的思考
      
      (一)对研究方向和研究进展的思考
      国外对法和金融学的研究主要还是以波斯纳的路线为主,很少涉及科斯的研究路线,而国内仅有朱云高(2004)和谈儒勇(2005)涉及科斯的研究路线,但并没有详细展开。究其原因,可能在于:科斯的研究路线虽然前景诱人,但难度很大,在经济分析中加入法律制约因素,同时又不能抛弃初始禀赋和心理制约因素,这使得模型可能过于复杂。科斯的研究路线,不仅要求获得能解释传统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不能解释的事实的结论,还要求这些结论不能和传统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产生根本性矛盾。
      从波斯纳的研究路线看,国内进行实质研究的也不多,主要还是专注于综述性、展望性的研究,很少涉及使用计量经济学对法律法规作出定量研究。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国内金融学研究者和法学研究者没有进行很好的合作,遍历国内法和金融学研究的文献即可知道国内并不存在像LLSV这样的联合研究小组。制度上的缺失是国内法和金融学研究进展较慢的主要原因,毕竟法学研究者短时间内难以掌握金融学中复杂的计量经济学,而金融学研究者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掌握法学中相关概念的深层含义。另外获取各国的法律和金融数据也是比较困难的。
      (二)对波斯纳研究路线的思考
      《法与金融》在法系层面上讨论法律效率对金融效率的影响所获得的相关结论难以应用于立法和执法实践。这是因为该文并没有直接说明法律细目的差异对金融效率的影响,而是通过法律细目的差异证实法系之间确实存在差异,而最后说明不同的法系的金融效率又是不一样的,即金融制度的效率差异源于法系起源制度上的差异。
      它存在的问题在于:金融效率的差异和法律效率的差异可能共同被其他某些因素决定,不能单凭金融效率和法律效率的正相关关系,而草率地认定法律效率决定金融效率,尽管这种可能性较大,但至少应该通过计量经济学中的格兰杰检验。
      如果格兰杰检验确实表明法律效率决定金融效率,也应该关注以下问题:现今的法和金融学研究侧重于探讨法律效率如何强化金融效率,而法律和金融的最终目的都是增加社会福利,尽管金融效率一般被认为可以促进社会福利,但是其中的作用机制有待研究,而且仅用几个简单数据确定的“金融效率”还不一定能表征实质的金融效率,有可能在增加表面的“金融效率”的同时再损害实质的金融效率。
      (三)对国内法和金融学研究的思考
      由LLSV小组开创的以法系来研究金融效率的方式一直被沿用下来,而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却是法律细目对金融效率的影响的信息。而且对中国这种具有立法后发优势的国家而言,能够事先确定国内没有而先进国家已经具有的法律细目促进金融效率的程度,那将是对金融立法的极大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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