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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业经营下保险控股公司的监管思路研究

    时间:2021-03-09 00:04: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体系千差万别,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也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无疑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极端。分业监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理机构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按业务类型进行监管,混业监管则是将监管职责统一交给单一的专门机构负责。下面分别介绍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两个典型国家。
      1.美国的分业监管
      美国是典型的分业监管国家。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当今金融法律己经由规范金融活动过渡到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再发展到促进金融市场主体的联合、竞争和效率。《法案》以“效率与竞争”为立法观念,将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规整合成一个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成为美国金融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给美国金融监管带来了三大变化:
      (1)新监管构架基于“金融综合立法”(FSMA),而非已往的“个别立法”;
      (2)美联储(FRB)的监管职能不但没有像英格兰银行那样被剥离,反而被强化,改革后美联储成了超脱监管者(UmbreUa Supervisor);
      (3)新监管体系按“金融服务功能”而非已往的按“金融机构”来分类监管。
      在对将来开发新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划分上,《法案》做出了相应规定:首先,对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的审定,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其次,对是否属于证券商品的审定,由SEC负责;对是否属于保险商品的审定,基本上由州保险厅负责,但当OCC认为有关商品属于银行商品并且在解释上与州保险厅发生分歧时,应服从税法规定。
      基于《法案》的新金融监管体系确立了监管的权威机构(即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并加强了各监管机构的横向联系,从而形成了双层监管模式,见图1。新金融监管体系很好地克服了旧体系中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频频发生冲突,无法有效监管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服务活动的弊端。另外,与旧监管体系不同,新监管体系对金融服务功能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监管体制。当一种新金融商品出现时,不同背景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有相同的经营权,既适应了金融融合的需要,又能够有效地按不同服务功能进行有效监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一体化经营、金融控股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为加强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作了制度上的准备。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分业监管制度。
      2.英国的混业监管
      1986年英国《金融服务法》的颁布被称为“大爆炸”,有效地改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金融市场上出现了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全面融合的局面。中央金融监管机制出现的大背景,是管理层对系统风险的担忧以及金融混业经营的普及。
      英国是世界第一个采用混业监管模式的大金融中心。1997年10月,英国设立了独立的中央金融监管机构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并在试运行三年后又修订了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 andMarkets Act 2000),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而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FSA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FSA经过几年的运行,基本达到了统一监管、信息共享和缩减监管成本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英国议会于2000~p6月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从法律上明确了FSA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并为所有金融机构提供了单一的、现代的、灵活的、全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在与其他金融市场管理者的权力分割和协调方面,英格兰银行具有制定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优先权,但并不当然地成为独立的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者;FSA,如前所述,其监管面向的是整个金融市场;再加上英国财政部,三方积极合作,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有效地协调和安排各自的工作。从1998年3月开始,三方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共同探讨有关英国金融安全的国内外事务。
      在英国之后,混业监管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如:日本在1998年6月设立混业监管机构——日本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同年4月,韩国设立极类似英国FSA的混业监管机构。
      
      二、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比较
      
      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得到了理论界和监管当局愈来愈多的关柱。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是基于传统金融体制的结构而建立的、以专职机构为基础的分业监管组织结构,不同的监管机关各负其责,对应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种垂直、条块式的监管体制在金融机构业务界限分工明确、清晰的情况下是适应的,但当金融机构业务交叉、融合,尤其是金融集团化成为一个主流发展趋势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集团整体监管的有效性问题便被提上日程。就现今世界范围来看,分业监管依然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而实行混业监管的国家只有十几个,但很多国家正在向混业监管靠拢,准备建立单一的混业监管机构。对这两种监管方式优劣的争论,目前并无定论。
      1.混业监管的优势
      就目前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看,混业监管存在着的优势有;
      (1)单一的混业监管机构能够更有效地监督金融集团的所有经营,可以更好地察觉不同业务部分潜在的危机,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
      (2)能够避免监管机构和网点的重复,避免有限的专业人员和知识过于分散,有利于基础设施(例如监管信息系统)共享,从而节约成本(如据有关统计,在1999-2000年度,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实行综合监管的成本就低于统一前各监管机构的成本之和),实现规模效益;
      (3)类似地,也有可能带来范围经济效益,即因同时管制不同的职能领域而收到制度成本降低之利;
      (4)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能在职责明确固定的基础上,对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不同机构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5)在日常监管中,单一的混业监管机构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来加强监管,同时又能更有效地考虑各业务品种的区别;
      (6)最后,容易为金融集团和社会公众所接受。对金融集团来说,因为它只要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所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成本。而消费者也不会因为不清楚每个监管机构职权范围,发现问题不知道向何处投诉的情况。
      2.分业监管的优势
      被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分业监管当然也有其特点,相对混业监管来说,分业监管的优势主要有:
      (1)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多是通过各子公司来经营不同的金融业务的,这也就是说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仍保持着重要区别,专业化的监管目标明确,更有利于它们各自的运作;
      (2)单一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将面临较高的协调费用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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