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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1-03-08 12: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称“小贷公司”)自进入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以来,便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小额贷款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分化现象明显,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无法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需要。本文在分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与政策建议,完善小额信贷法律制度,为其创设优良的发展环境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对策建议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我国小额信贷起步较晚,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正式引入国内,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从而开启了小额信贷机构在中国的发展之门。农信社于2000年根据央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开始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成为小额信贷业务的主力机构。为了推进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切实加大对“三农”及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创新金融机构和信贷模式,构筑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被国家提上了日程。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随后在2005年和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和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小贷公司数量多、规模大,发展速度迅猛
      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小贷公司在支持草根经济发展中作用越来越重要,在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得到了市场及监管层的认可和好评。根据央行提供的数据,自2008年国家开放只贷不存的小贷公司试点至2012年底,全国先后有小贷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5921.38亿元,从业人员70343人。从公司数量、贷款规模及从业人员等方面均呈现出急速上升的增长态势。
      (二)小贷公司具有广阔的发展市场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及“三农”巨大的融资需求与小贷公司有限的资本金形成巨大的反差。国家发改委2011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拥有约4200万户中小微企业,这一数据意味着我国企业中99.8%为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创造了全国6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新技术与新产品研发。但4200万户企业中,获得贷款的企业只占1%,小微企业存在严重的资金缺口。而实践中,银行发放的融资一般单笔都超过300万元,而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达不到这个门槛,也提供不了与之相匹配的足额有效担保。这一现状给小贷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这样一来小微企业可以从小贷公司获取资金,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三)小贷公司分布不均衡
      我国小贷公司的分布明显是东多西少。首先,从机构数量指标来看,居全国之首的是江苏省,共有小贷公司485家,而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紧随其后,小贷公司的数量分别为454家、452家和434家。其次,从业务量来看,在全国各地区中,共有6个地区(分别为江苏、浙江、内蒙古、安徽、山东、重庆)的小贷公司贷款余额超过300亿元,也大多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区域,合计贷款余额达3082.83亿元,占全国的52.06%。最后,从融资能力看,经济发达省份小贷公司融资能力强。根据央行的统计,2012年底,除了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贵州、陕西、甘肃等省份以外,其余大部分省份的贷款余额均超过实收资本数额,特别是江苏、浙江两地的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分别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和40%。由此可见,经济发达地区小贷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创新意识相对较强,有能力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三、我国小贷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小贷公司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但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在法律监管政策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较为严重。
      (一)立法层次低,法律地位不明确
      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国家在制度设计与立法方面始终存在着“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的思想,这一特点映射到小贷立法上尤为明显,现有立法对小贷行业的规范至今仍模糊不清。
      目前针对小贷行业的全国性立法仍然只有《指导意见》及《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上述两个文件在规范小贷经营管理、管控相关风险的具体规定较少,可操作性较差,且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也出现明显不适应小贷行业快速发展需要的状况,具体表现为:《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贷公司属于普通的公司,则除《指导意见》及《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两个文件外,其产生、经营、终止及管理应以《公司法》为依据,然而《公司法》并未对从事贷款业务的公司做相关规定,从法律逻辑上讲,贷款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为金融相关法律,但小贷公司并非银行等金融机构,自然也不受其约束,由此导致小贷行业面临“两不管”的尴尬境地,使小贷公司找不到经营管理的方向,容易造成行业的混乱无序。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监管思路混乱
      从现有立法情况可以看出,监管层推动小贷公司的发展,主要是为了解决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前面的分析和介绍可知监管层的上述设计初衷存在现实难题,目前小贷公司对真正解决广大农村和城市低收入者等各类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收效甚微。商业性小贷公司的逐利性,要求其必须给股东以良好的投资回报,然而在现有制度和政策监管下,小贷公司如将资金投向兼具扶贫性的领域,一方面享受不到政策的扶持,难以获得较高收益,同时还面临非常大的投资风险,如此局面必然导致其不愿意对中低收入者发放贷款,从而违背监管层的初衷。总的来说,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层的现有制度设计过分强调小额贷款的公益性,而忽视了小贷公司的自身盈利需求,出现了“既要马不吃草,又要马跑得快”的矛盾,因此需要重新调整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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