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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21-03-07 08: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金融监督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包括人民银行县支行在内的各级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县支行有效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但调查显示: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还存在监管履职欠全面、监管作为欠主动等困难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履职欠全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等九个方面的行为有监督检查权力,9项检查职责当中可能至少有6项县里面可以做。而从2008年来某中支辖内5个县支行实际开展的检查项目看,检查项目主要集中在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和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上,其他项目的检查活动则很少开展。
      (二)监管作为欠主动。首先,在思想上,金融监管意识不强。银监分设后,县支行大多数干部和职工认为“金融监管”是银监局的问题,人民银行充其量也就少量金融管理,并认为反洗钱、征信管理都比较空,没有实质上需要管理。其次,在行动上,人民银行县支行绝大多数时候是按照上级行的统一布置开展相关业务的检查工作,很少主动开展执法检查。
      (三)监督检查欠深入。一方面是人民银行县支行监管对象单一,检查主要仅针对金融机构,而未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在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另一方面,监管内容比较单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限于对纸质报表和凭证等的审核,而很少直接获取真实、完整的监管信息。
      (四)检查处理欠严格。主要表现在“重查轻处”的问题比较突出。从近年来人民银行县支行检查的情况看,基本上是查问题,而无处罚。如2008年来某中支辖内人民银行县支行共开展执法检查72次,但是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力度偏弱,最终给予行政处罚的仅有3次,绝大多数是要求金融机构整改,没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监管方式欠合理。目前,县级支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根据工作计划定期采用现场执法检查方式进行,基本未采用通过非现场监督发现有违法嫌疑再申请立项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同时,由于县域内没有银监部门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与银监部门的监管信息基本没有共享。
      (六)执法检查欠规范。除由中支组织的执法检查外,一般支行自己组织的执法检查程序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如无事前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报告不规范、没有对相关的检查资料进行复印做为检查结论证据等。
      二、制约县支行监管履职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反洗钱、金融稳等职能法规、制度建设与赋予的人民银行县支行业务职能不相匹配,使县支行从业人员难以有效开展征信管理、反洗钱、金融稳定等金融管理工作,发挥不出应有作用。如征信管理工作,由于《征信管理条例》仍未出台,人民银行县支行除贷款卡行政许可依法开展比较顺利外,而像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更新、推荐企业参加信用评级等工作由于无法可依,工作开展难度较大,进展缓慢。
      (二)监管模式不适应。一是人民银行的执法检查项目分得较细,造成总的检查次数偏多。在开展检查时,多数时候是按照上级行各业务部门的统一布置,加之各项业务都有相应的具体负责人,在时间上很难统筹。这对监管方和被监管方来说都加大了压力,部分金融机构也颇有微词。二是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督连为一体,查处不分离,职责不清,监督不到位。如金融法律岗位人员普遍由法律职业素养和水平不是很高(未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兼任。三是反洗钱、征信管理等新业务,在县支行层面还没有完全有效的统一的监管模式和工作方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监管能力不匹配。一是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各相关业务股室很少安排专职监管人员,从而导致监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以有库支行某县支行为例,按照现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有库支行原本须设置工作岗位60多个,但目前该行仅有正式职工19人,一人多岗非常普遍,绝大部分工作都只能是疲于应付,很难满足全面履职的要求。又如有“袖珍支行”之称的某县支行为例,该行只有正式职工15人,有2人接近退休年龄,营业部门有6人,有4名行领导,还有1名精神分裂人员,全行职工在忙于基础工作的同时还要应对地方政府的各类检查、会议及工作任务,专门抽人进行执法检查几无可能。二是商业银行各项业务规范化、电子化后,要求金融监管人具备很高的专业知识,而县支行多数人对商业银行的新业务了解不多,更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以及行政法律知识,担心自己违法,在检查监督过程中产生畏惧害怕的心理。同时,因年龄结构不断老化、激励不足等原因,导致县支行员工知识更新日趋困难,不能满足加强金融监管的履职需求。
      (四)监管手段不对称。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以手工方式为主,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应用不足,监管的科技含量不高,与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比显得严重滞后,无形中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检查的难度。同时,上级行赋予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监督管理权力较少。如在新设金融机构的开业服务与管理方面部分审核事项难落实,需要上级行协调处理。
      (五)监管环境不顺畅。一是金融监管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自人行与银监部门分家后,基层人行的监管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在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较多。一方面要考虑县域内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还要顶住来自政府领导、熟人社会带来的压力。二是金融监管受内部客观条件的影响巨大。2008年以来,各县支行一直存在人员少和经费紧张的困难,故在金融监管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相应的影响,支行主动实施执法检查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人民银行至上而下从考核机制、人员配备都高度重视调研工作、金融创新、金融服务工作,而金融监管只是从属地位,并没有列入考核范围,因而淡化了金融监管。
      三、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法规。一是加快《征信管理条例》等与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职密切相关的法规出台。二是从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层面上对县支行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进行进一步明确授权和界定。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一是建立以综合性检查为主,单一检查为辅的检查模式,改变以往各类业务各自为阵的单一的监管。尽可能地开展综合性的检查,以减少检查次数、提高检查效率。二是以中支为单位,加强对县支行监管资源的整合。同时,中支要加强对县支行执法检查的督促、指导和支持。三是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对各家金融机构例行上报的报表和资料予以明确化、规范化,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各类监管资料、数据,建立数据完整的资料库。在日常监管和检查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做到评价一次,通报一次,整改一次,既要平时算零星账,又要“秋后”算总账,提高非现场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监管目标的实现。四是加强监管合作,建立县支行与银监部门的监管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和协作。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强化监管意识。加强对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金融监管意识的培养,使支行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推动各项工作职责的全面履行的重要条件。二是对县支行适当增配人员,补充急需的专业和管理人才,逐步改善县支行人员结构。同时,适当上收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内审等一线部门以外的职能工作,缓解县支行履职工作压力。二是加强监管知识培训,尤其要有针对性地学习商业银行的业务和一些行政法律知识,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素质。
      (四)进一步优化监督管理环境。一是对一些可能涉及严厉行政处罚的重点执法检查,可实行以中支为主、县支行为辅的执法检查方式,最大限度排除外部干扰。二是对执法检查的经费预算进行单列,给予充分保障。三是将县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情况纳入对支行的年度考核指标。同时,定期开展对县支行行长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履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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