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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司法改革制度中的检察帮教责任机制探析

    时间:2021-03-06 20:1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少年司法改革制度中检察帮教责任机制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和制度。这一制度有别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帮教责任机制。少年司法改革制度的司法机关帮教责任实践同时表明,在对现有少年司法帮教制度中相关人民检察院在少年司法改革制度中的帮教责任依然存在模糊和漏洞,需要分析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中的帮教责任机制特点,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及启用策略,完善检察帮教责任机制。
       关键词:少年司法;检察;帮教责任;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2.15
      
       1935年,赵琛的《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将日本少年司法帮教制度推介给国人后,谢光第的《美国建设少年裁判所》及端木恺的《感化教育》就西方国家少年司法帮教制度的中国化作了进一步研究。至此,中国的少年司法帮教制度步入初萌阶段,而此前设立的相关附属机制可上溯至数百年前。如《大清新刑律》第11条就规定:“凡未满12岁人之行为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又如“非刑罚之主体,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监狱,薰染囚人恶习,将来矫正匪易,如责付家族,恐生桀骜,有非父兄所能教育,且有家本贫寒,无力教习者,则惩治教育为不可缓也”[1]。
       1979年《中央第58号文件》的发布促进了少年犯罪研究的兴起,少年司法中的帮教责任作为少年犯罪对策论研究中的一个议题也开始逐步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1997年肖建国主编的《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等论著,虽然是附随成人法框架下对少年司法制度及帮教机制建设的探索,它昭示着我国少年帮教机制建构与实践进入了实质性阶段。2002年开始,郝银钟的《中国青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研究》及张利兆主编的《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等,专门针对少年司法及帮教责任制度进行了研究,推进了少年司法中检察帮教责任制度建设进程。随着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的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帮教责任机制也步入了快速发展的历程[2]。我国相继颁布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典。至此,少年司法中的帮教责任成为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热点。现笔者就少年司法制度中检察帮教责任机制的特点和目的以及我国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帮教责任制度作初步分析。
       一、少年司法改革制度中的检察帮教责任制度的特点少年司法改革制度中的检察帮教责任制度是对当前所反映的少年犯罪这一难题作出积极反应的结果。 检察帮教责任制度强调少年案件处理的刑事性、特殊性、独立性以及预防性。关于检察帮教责任的构成,主要有“纵横向结构说”和“基本构造说”两种观点。前者主张,检察帮教责任的管辖对象构成了横向结构,以检察帮教责任的执行主体划分纵向结构层。例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浦口区院的做法是在充分了解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和其家人意愿、并与相关单位详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帮教对象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等中选出固定场所,作为检察机关异地帮教考察的委托平台。平台的建立,不仅能使检察机关达成“代位帮教”的目的,实现帮教考察视野的异地传输,而且通过固定的劳动技能传授,为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回归创造了有力的基础条件。而后者则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检察帮教责任的内在结构,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是由概念、组织、规则及其配套所构成的。 例如: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所实施的检察帮教责任制度的形式就属此类,他们将审查逮捕中发现的无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放入“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通过心理咨询、公益实践、技能培训等形式进行帮教,既保证取保候审的诉讼效果,又整合社会资源综合评价失足少年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后续诉讼活动提供决定依据。
       “纵横向结构说”和“基本构造说”具有一定的同义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认为,在少年司法改革制度中的帮教责任应体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衔接和配合,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对失足未成年的帮教和感化,提高预防工作的主动性、有效性和对策性[3]。其中既包含着“纵横向结构说”的要旨,也有“基本构造说”的内涵。而“基本构造说”相比于“纵横向结构说”,更体现通过社会正能量对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教育帮助和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色彩。“纵模向结构说”的表达较倾向于对少年涉法当事人处罚教育的遵守,更侧重于对少年违法犯罪后进行处罚性帮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张 曦:少年司法改革制度中的检察帮教责任机制探析比较而言,“纵横向结构说”和“基本构造说”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明显差别。在传统少年司法制度中帮教责任中,在“纵横向结构说”驱使下,检察机关的帮教责任主要针对少年违法犯罪进行必要的处罚,以处罚这种特殊的教育效应对即将要或正在实施进行中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以一定的告诫和提醒,产生此类较为严厉的帮教行为,是少年刑事案件频发的社会现实所致。“基本构造说”则引起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帮教责任制度中改革理念的转变。检察帮教责任即检察机关及检察官对在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实施的司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基本构造说”不同于“纵横向结构说”之处,就在于检察帮教责任侧重于对少年违法犯罪的管控、预防和帮教职能。所以,检察帮教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检察帮教责任是因少年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检察帮教活动是检察机关适用少年司法的专门一项检察工作, 看似颇为专一的检察帮教责任, 也有相关的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第4条更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承担帮教责任中要正确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区别对待。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认罪[4];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四是对罪错的未成年人要坚持给出路的政策,是适应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贯彻执行党中央指示的需要[5]。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来认真履行帮教责任。当检察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实施行为时就构成了违法。这种违法行为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帮教责任过程中实施的一种违法行为, 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违法责任。
       第二,检察机关帮教责任是一种应当由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的帮教责任是因其行为违反帮教规范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中,未按照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中,未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未与成年人分别关押;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依法办事,将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向外泄露。因而, 这些存在于帮教责任中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检察机关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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