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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的产生原因

    时间:2021-03-06 20:00: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在中国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而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在其制度史上也有重要地位,本文分而论之。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巡回审判制度
      在中国走向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必然有很多原因和因素促使其成为法治中国。这些原因中,有内源性的也有外源性的。首先中国做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古代法律传统对现代法制有继接和继受。其次,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来自抗日战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传统也是重要组成部分。最后,西方法治传统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影响。这篇文章作者主要讨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遗产中的巡回审判制度对于现代中国的影响和启示。纵观历史浩浩汤汤,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这一制度从它的“发明”伊始的普遍褒奖,到现在的重新思考与评价。作者试图以己视角谋法治进程中巡回审判的产生原因。
      巡回审判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十二世纪就已经产生。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早期。在抗日战争期间,马锡五创造性的在陕甘宁边区实行了巡回审判制度。
      巡回审判制度于12世纪中叶产生于英国。最早由巡回官巡回下乡渐渐发展而来,真正形成一种制度是在亨利二世时期,当时亨利二世于1164年颁布了《克拉伦登法》,该法规定了英国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审理地方土地纠纷类案件的方法,并由国王亲自带着他的法官四处巡回审判。这部法律奠定了巡回审判制度的起点。之后在查理二世颁布《巡回法庭章程》细化了和扩大了《克拉伦登法》,同时,此法巡回审判中的一些程序。之后,美国、意大利等国也在十三世纪相继确立了巡回法庭制。后来到了十三世纪后期,巡回审判制度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
      其实中国于封建社会的早期就有很多皇帝到民间巡回办案的司法实践。大多数朝代基本都设有钦差大臣和巡抚,就是为了到民间巡回审判案件。我国于封建社会的早期就有很多皇帝到民间巡回办案的实例。
      到抗日战争时期,边区的司法部门采用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巡回审判制度。由于当时正处于抗日战争的特殊时期,所以这种巡回审判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抗日战争时期,法制资源是相当缺乏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官方的一份报告写道: “陕甘宁边区由于地区偏僻、文化落后,故司法干部较缺乏。当前的司法干部没有在专业的学校学习过。主要依靠他对国家、人民以及中华民族的忠诚,获取群众的信任,由陕甘宁边区的群众选举出来,再依据其个人能力给予合适的工作分配。”
      陕甘宁边区开始建立巡回审判法庭以及专门的基层人民法庭,曾担任当时陇东法庭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同志,打破封建传统束缚,不管田间还是树下,也不管是坑头还是马背,只要有冤屈,就可以上诉,于是便有了为“马锡五独创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中国特色的巡回审判制度也随之确立。巡回审判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重视度的提高,有我国特色的巡回审判制度逐渐完善。
      这种复杂的情况下,马锡五创造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巡回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农村,达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效果并且还增强了基层群众联合边区政府一致抗日的决心(参考《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 清理监所指示信》,载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10页)。当时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主席林伯渠曾在年度总结报告中提到: “边区的人民政权是新三民主义的人民政权,旧的司法制度与旧的法律,自然就不切实际地照搬”( 参考《林伯梁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载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编印,1944年8月,第1页) 。当时他倡导把司法和行政相结合,审判专员兼任高等法院分庭庭长,县长兼任县的司法处处长,他还提倡把新民主主义精神和陕甘宁边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而更加有效地化解边区基层群众矛盾,达到团结一致抗日的目的。 陕甘宁边区的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巡回审判方式,不但在当时迅速有效地化解了群众之间的矛盾,而且还成为了我国历史上乃至当今法制的优良传统之一。当在马锡五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之后还出现了一些被边区群众誉为“青天”的审判人员,比如石静山和郭维德等等。事实证明,在抗战时期法制资源严重匮乏的情况下,这种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巡回审判方式适应时局,顺应民心,对维护边区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边区基层老百姓能够更加贴近和接近边区法律和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司法条例,比如关于搜集证据方面,1941 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 “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在 1942年还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其中规定“审判采证据主义,不得重口供”。在简化和方便边区群众诉讼手续方面,1939 年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于 1941 年 5 月作出指示: “无论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是否有诉状,都不能拒绝。”同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財产条例》还规定: “人民群众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马锡五先生是陕甘宁边区法规的践行者,并且依据这些法规在判案过程中创造了适合中国国情和老百姓需要的巡回审判制度。从司法程序的视角来看,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体现了诉讼过程中审判者与当事人之间作用的分担。由于抗日战争时期经济、政治、司法制度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判案人员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起着主动的作用,并且承担着主要的责任,比如调查取证、了解当地的风俗传统、亲自向当地群众解读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审判案件或者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相比于西方国家的司法消极主义,实践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的法官不仅仅要开庭审判案件,还要下到基层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对当事人进行法制知识的宣传。马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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