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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

    时间:2021-03-05 20:1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红色高棉,前身为印度支那共产党柬埔寨支部,是奉行“最纯洁”的共产主义和极左政策的极端组织,于1975年至1979年初成為柬埔寨执政党。在其执政期间,曾实施红色恐怖,不择手段地屠杀迫害本国人民。在国际社会和柬埔寨人民的一再要求下,惩治前红色高棉成员的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应运而生。该法庭是由国际社会和柬埔寨政府共同建立,这一新型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对国际刑法的实施和今后同类型法庭的设立都具有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成立背景;特点;优势;劣势
      一、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成立的背景
      1997年6月21日,时任柬埔寨第一首相拉那烈和第二首相洪森联合致信联合国秘书长,请求联合国提供帮助,审判红色高棉统治时期对灭绝种族行为和危害人类行为负有责任者。[1]经过柬埔寨与联合国的数次谈判,双方签订《联合国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依据柬埔寨法律起诉红色高棉时期犯罪的协定》,拉开了对红色高棉审判的序幕。
      红色高棉,又称赤柬,即柬埔寨共产党,前身为印度支那共产党柬埔寨支部,1966年波尔布特控制时期更名柬埔寨共产党,1981年12月8日宣布解散。该党信奉共产主义,但奉行极左政策,于1975年至1979年初成为柬埔寨执政党。红色高棉的意识形态集结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但它属于共产党分支中的极端派别,奉行“最纯洁”的共产主义,要求消灭一切资产阶级和私有制。红色高棉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六、七十年代很相似,但实际操作上却更为激进。红色高棉试图通过直接消灭城市、取消货币、没收私有财产、控制思想、取消正常的夫妻关系,一切受政府配给控制,实行最纯粹的“共产主义”,逐步将柬埔寨改造为无分任何阶级的社会。更为严重的是,红色高棉通过残酷的高度管制和清洗,以强制迁移、政治清算、强制劳动、内部清洗等方式大量残害柬埔寨普通群众、前朗诺政权的政敌和王室成员。臭名昭著的S-21集中营就是用于肃清所谓的亲越分子(高棉身越南心)、克格勃间谍、美国中央情报局特务和新混入党内的异己分子,只要被贴上“政治犯”标签,均无法幸免。[2]据不完全统计,在红色高棉统治期间,死亡的柬埔寨人估计超过300万,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五分之一。
      三年零八个月的残酷统治是红色高棉最后灭亡的深层原因。此外,在国际方面,1979年1月7日,越南人民军攻占金边,柬越战争爆发。这也是红色高棉从此一蹶不振,最终走向崩溃的导火索。即使再越南撤军后,红色高棉也未能再重新夺回政权。随后,在1994年7月7日,柬埔寨王国国会宣布红色高棉为非法组织。1998年4月15日,波尔布特死于心脏病,红色高棉势力急转直下。同年12月25日,总理乔森潘和副总书记农谢在拜林宣布向金边政府投降。1999年3月6日,最后的领导人塔莫于泰柬边境附近被柬埔寨军方擒获,标志着红色高棉政权完全垮台。红色高棉对自己人民犯下的暴行的证据很快在各地发现并曝光出来,世界为之震惊,红色高棉失去了所有国家的支持。
      在柬埔寨和平解放后,柬埔寨政府出于对红色高棉酷刑的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国内政治选举的考虑,因而要求追究红色高棉领导人的刑事责任的呼声很高。[3]在国际方面,西方国家认为红色高棉成员触犯了严重的种族灭绝、酷刑、大屠杀等反人道罪行,也竭力呼吁对他们进行审判。在柬埔寨方面和联合国的数轮谈判后,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应运而生。
      二、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特点
      马呈元教授在他的《国际刑法论》一书中写到,国际刑法的两种实施方式包括直接实施方式和间接实施方式。其中,直接实施方式就是指由国际上设立的机构对犯罪主体实施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罚等一部分或全部国际刑法规则的刑事司法制度。[4]而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就是对犯罪主体实施审判功能的载体。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是指对犯有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以及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罪行的人员和组织进行审判和实施国际刑法的国际性刑事法庭或法院的总称。[5]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主要包括:(1)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关,即国际刑事法院,目的是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2)两个军事法庭,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根据有关国家协议建立的,审判二战欧洲战场和东亚战场战犯的国际刑庭;(2)两个特设法庭,即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主要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建立起来的,对特定对象进行审判,其犯罪主体是对特定地域实施反人道行为的特定国家的人,尤其是针对本国人民实施犯罪;(4)五个混合法庭,即柬埔寨非常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波黑混合法庭、科索沃国际特设法庭。
      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xtraordinary Chambers in the Courts of Cambodia,ECCC)主要是对被指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罪行的前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进行审判。2007年6月12日,特别法庭通过了内部规则(《建立审理有关于红色高棉执政期间所犯罪行的柬埔寨特别法庭规约》,简称“《柬埔寨法庭规约》”),标志着法庭开始运作。2009年2月,法庭正式开庭对前红色高棉成员进行审判。
      混合法庭是在国际社会和罪行发生地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建立,由国际法律人士和国内法律人士共同组成,对一国特定时期内发生的一系列罪行(通常包括国际罪行和国内罪行)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的机构。[6]因此,同理可知,柬埔寨法院是在国际社会和柬埔寨的共同努力下建立,由国际法官和柬埔寨籍共同组成,对红色高棉时期内发生的一系列罪行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的机构。因而,与其他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相比,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有许多特别之处。
      (一)“混搭”的法庭构成
      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由预审庭、审判庭和最高庭构成。基于联合国和柬埔寨签订的协议,审判是由柬埔寨本国法官和国际法官共同主持的。其中,预审庭五名法官由三名柬埔寨籍法官和两名外国籍法官组成,审判庭七名法官,四名柬埔寨籍法官和三名外籍法官,最高法庭九名法官则由五名柬埔寨籍法官和四名外国籍法官组成。各法庭还有一至两名预审法官。所有外国籍法官均是由柬埔寨最高法院长官从联合国秘书长的提名名单中挑选和任命的。[7]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采用多数一致意见做出判决:审判庭需要五名法官中的四名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判决;上诉庭需要七名法官中的五名达成一致的意见;最高庭需要九名法官中的六名达成一致意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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