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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发展

    时间:2021-03-05 16: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种权利被并列写入了党代会报告。特别是“表达权”,是过去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没有出现过的新名词。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不断走与时俱进、服务创新的探索之路,同时也表现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强大活力和生命力。
      
      一、表达权的重要内涵及其属性
      
      表达权有其特定的涵义。表达权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为“言论和出版自由”,法国称为“言论著作出版自由”,加拿大称为“言论和表达自由”,日本称为“表现自由”。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称为“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称为“发表意见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则称为“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大自由或权利,实际就是我国公民的表达权。作为法定权利的表达权含着三个要素:第一,表达权的主体是公民及公民聚集的社会组织。表达权的主体是公民,这为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临时或者长期聚集在一起形成的社会组织,是公民个人的组合和延伸,参加社会组织,是公民行使其表达自由权的有效途径。社会组织亦应当成为表达权的主体(国家机关虽然在广义上亦可称为社会组织,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享有表达自由)。第二,表达权的内容是自主和自由地发表、传送思想、意见、主张、观点的权利。自主和自由意味着权利主体在表达其思想、情感,传播其意愿、信息时,意志独立、不受干涉;自主和自由表现为署名的自由;自主自由还意味着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他人隐私的内容,权利主体有以合法的方式获取他想知道的任何信息的自由。自主和自由反映了公民表达权的本质特征。正如恩格斯指出,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地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毛泽东也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第三,表达权的客体是合法的表达行为和表达方式。主要是指主体在行使表达权时,所使用的物质载体,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达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表达方式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表达内容和表达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综上所述,“表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由法律确认,受法律保障和限制,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发表、传递思想、意见、主张、观点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和社会组织非法干涉或侵犯的权利。”
      表达权有其特定的属性。第一,表达权是人类社会首要的基本人权。尊重公民表达权是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表现’遏制或剥夺公民表达权,也就是对公民的人格与个性的摧残。在西方法学理论中,表达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马克思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所以,公民表达权是人类社会首要的基本人权。第二,表达权有政治权利的属性,又有非政治权利的属性。表达权同民主政治,同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公共事务联系在一起,表达权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它涵盖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息传播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各项政治自由和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的权利等等。公民表达权的内容既有政治表达、也有非政治表达,实际上各国法律在保障公民政治表达的同时,也保障公民非政治表达。第三,公民表达权属于法律权利的范畴,由法律确认,受法律保障和限制。公民享有和行使表达权,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并不是任何言论都受法律保护,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不保护那些利用言论故意地而且直接地煽动犯罪行为的人。法律在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同时,有必要对公民表达权进行一定限制,以维护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障公民表达权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
      
      民主既是一种实体,也是一种程序。从民主的程序意义上说,“所谓民主政治,就是全体公民广泛分享参与决策的机会,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对政府决策过程的控制。”在当今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从多方面人手,但是最迫切和最有必要做的就是加强程序民主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公民表达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突破口的意义。
      第一,公民表达权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一系列的体现民主政治的制度,我党在领导人民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将其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着力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本质和核心就要具体体现出来。无论是权力的分配还是权利的实现,如果仅仅只是停留在制度的层面而流于形式,“人民当家作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至关重要的是将民主在实践中诸于操作。而要将操作化的要求付诸于实践,就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表达权。没有公民真正的充分的表达权,我们已建立起来的各种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就体现不出来,那么也就无所谓“民主”。只有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人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才能凸显出来,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得以真实体现。只有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公民的认知,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得到公民的认同,社会主义理想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才能有效地增强。
      第二,公民充分行使表达权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好形式。首先,公民只有充分行使表达权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充分行使表达权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它使得民主政治的形式、民主政治的运作机制和规则既能够最大程度地合乎情理且又能因真正体现民意而具有合法性;民主政治的形式、民主的运作机制和规则,也只有在公民充分行使表达权的条件下,才能不断地得到巩固、完善和发展。其次,公民只有充分行使表达权才能够促进其民主政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事实证明,单靠教育和灌输,是难以形成强烈民主政治意识的。只有公民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通过行使其表达权,才能认识和理解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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