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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克功案件》:情理与法理的正面对决

    时间:2021-03-05 08: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如果我们今天不判处黄克功死刑,以后老百姓就会判我们的死刑!”、“如果我们今天赦免了黄克功,就等于判处了我们未来的死刑!”
      2014年12月1日下午,被称为“首个国家宪法日献礼电影”的《黄克功案件》在京举办首映式。
      电影根据1937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字第2号真实案件创作拍摄,讲述的是1937年10月,延安发生了抗日军政大学六大队大队长黄克功因逼婚而枪杀女青年的案件。凶手是红军团长、战斗功臣,被害者是由太原投奔延安参加革命的16岁女青年刘茜。如何审判黄克功?成立才两个月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从未经历如此大案。
      重任落到审判长雷经天身上,他曾参加过南昌起义、广州起义、百色起义,与黄克功一同走过长征路。红军法官要审判红军将领,毛泽东、贺子珍、张闻天、胡耀邦都不可回避地参与进此案。面对国内外的舆论,面对愤怒的軍民,面对老红军的请求,此案采用公开审理、民主判决的方法审判。在陕北公学的操场上,2000多人参加,胡耀邦代表公诉人发言,有12位群众代表发言,黄克功当庭辩论,最后审判庭5人展开了激烈争辩。但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在判刑的时候,是遵循苏维埃时期有战功的军人犯罪可减刑的规定,还是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经过审判长雷经天一番慷慨激昂而又语重心长的告白,审判庭5人最终一致同意判处黄克功死刑。
      黄克功一直期待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的特赦令,在他即将被押赴刑场的时候,毛泽东复信来了,雷经天在大会上当众宣读,毛泽东赞成处黄克功以极刑,没有特赦他。
      该片立意表现公平公正、司法民主等我党早期确立的法律原则,彰显了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对破除特权思想、推动法治进步的努力,深刻诠释了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几代人的追求和愿望。
      本刊在此选登几则影评观点,以飨读者。
      建构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影片中黄克功一案的公诉人宣读的公诉书,代表着惩治黄克功的决心:
      “……黄克功从女子为私有财产的观念出发,不顾革命利益,不能克服他的情欲所求,这种政治上之昏聩,革命意识全无,自私自利无以复加,以致因恋爱不达目的而枪杀革命女青年,强迫求婚,侵害他人生命权利……”
      “……查黄克功曾系共产党员,抗大干部,居功自傲,目无法纪,以强凌弱,损害了共产党红军的政治影响,实质上无异于帮助日本汉奸破坏革命,应严肃革命的纪律,依法处以死刑,特提向法庭公判。”
      黄克功行凶之后次日,即率部奔赴抗日前线,案发之后被快马追回。被审讯之初,他只承认手枪“走火”误伤刘茜。
      影片中,整个案件事实的调查由公诉人来完成。经过询问多名证人及多次勘察现场,公诉人渐渐还原了案件事实。
      经查,案发当天傍晚,黄克功身带勃朗宁手枪,到陕北公学找刘茜到延河边散步。这时天色已黑,黄克功再次与刘茜谈判,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茜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在越来越尖锐的口角、争论、顶撞与激怒中,黄克功先是持枪威胁,逼婚未遂,而后失去理智大叫大嚷,拉扯之中枪响。刘茜被子弹擦伤倒地,之后起身呼救,黄克功又向她头部打了第二枪,刘茜当即毙命。
      查资料记载:该案由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及高等法院检察官徐世奎担任公诉人。
      虽然有立刻枪决黄克功和让其戴罪立功两种呼声,不过黄克功最可指望的人,是陕北革命根据地的军委主席毛泽东。黄克功在关押期间,曾经给毛泽东写信要求特赦:“军委毛主席:克功自知罪孽深重,难逃法律之严惩,念我对党和红军十年奋斗功绩,恳请主席使用特赦之权,派我上阵杀敌,谢罪于民。前有蒋委员长特赦张钟麟之案例,依据民国法律,尚不冒犯……”
      虽然杀或赦成为公审大会唇枪舌剑最大的争议,但毛泽东是否特赦黄克功,成为当时参加公审大会的两千余人心中最大的悬念。审判长雷经天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的时候,毛泽东派人快马带来一封亲笔信,要求当众宣读:
      “……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每一个普通的人。
      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
      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厉的纪律……”
      在此之前,当雷经天向毛泽东解释他有特赦黄克功的权力时,提到蒋介石特赦张钟麟一事,“按民国约法第六十八条,可以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毛泽东冷哼了一声:“是他黄埔的学生,给改个名字,叫张灵甫。”
      资料显示,在处决黄克功后不久,一位来自“国统区”的参观者在给边区高等法院题词中这样写道,“陕甘宁边区司法没有‘法制小人,礼遇君子’的恶劣态度”,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曾这样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历史的细节其实已经隐含着未来世界的走向。
      “桃色事件”的法制意义
      1937年的10月12日,阳光通透,气氛冷峻,陕北公学的操场上坐满了人,一个勇冠三军的红军将领正在这里接受公审。
      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涌进陕北公学的操场,12位群众代表对黄克功的生死发表自己的意见。
      当然,影片并非如此直白的进入到这一程序的,这部以抗战时期为背景的影片甚至充满刑侦、推理等悬疑因素,首先是对杀人案件的侦破过程描写,案件发生后,黄克功面对审问不发一言,直到他一直亲热称为大姐的贺子珍来到,才坦诚自己是因为枪支走火才误杀刘茜。对于黄克功一说,公诉人胡耀邦却持有自己的见解,他跳出感情的束缚,经过缜密的搜查,在案发现场找到了第二颗子弹发射后留下的弹壳,误杀变成谋杀。尖锐的矛盾也就此成型——救命之恩与法律公正的激烈碰撞,杀人偿命与戴罪立功的反复权衡,人情与法,利益与法,权利与法,主旋律有了更多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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