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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归属问题

    时间:2021-03-02 12:03: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水下文化遗产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的一个前沿内容,目前对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归属的问题存在争议。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意义。国际上和我国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归属问题做了一些规定,有待于我们去进一步认识、使用和完善。
      关键词:遗产 保护 归属
      中图分类号:G1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b)-0195-01
      电影《泰坦尼克号》在给我们诠释了真爱是相互的欣赏、分享和珍惜的爱情箴言的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法律思索—关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归属的问题。
      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包括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人的遗骸、船只及其他运输工具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查明的水下文化遗产主要以古代沉船为主,估计可能会多达300万艘,散落在世界各地的海域,具有很大的价值。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海洋科技的深入发展,人类已经有能力打捞它们,而且打捞后如同盗墓一样利益很大,可能会带来相当多的打捞和归属上的纠纷。目前国际上对这一问题的法制规定不很健全和实用,国家间的观点也不统一,甚至有的国家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不参与国际法律,致使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归属纠纷日益增多,甚至使水下文化遗产遭到毁坏、海洋考古遗址被掠夺,给全人类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还有的可能引起国际纠纷。有案例显示:1999年一家私人打捞公司从中国南海的古代沉船“泰兴号”上打捞出30多万件瓷器,公开在德国斯图加特拍卖,使中国的瓷器等精美货物散落世界各地,而我国对此却无法阻止,无以面对随该船遇难的1500多名中国先人。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1 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
      1.1 文化意义
      水下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一定区域的不同文化形态,揭示了历史真实和当时的社会形态、民族种族发展情况以及相互关系等等内容。对它的研究和认识对于正确认识历史、保护人类遗产、对当今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都具有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文化价值。
      1.2 经济意义
      水下文化遗产本身是关于物质的处理问题,实质是经济问题。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纠纷处理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带动国家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会导致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并带来相应的经济产出和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3 法律意义
      文化权利是目前较为引人注意的一种人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尤其在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之下。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会有助于增加世界文化的认同和交流,促进不同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促进人权的进一步实现。最近有学者开始探究文化遗产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打捞问题也面临着调和、促进国际投资与遗产保存的关系,水下文化遗产与打捞法、私人查找法等的关系也有待于我们去探索,这些都会促进新的法律规范的产生。
      2 水下文化遗产的归属
      要探究水下文化遗产的归属首先要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法律层面的认识。从法律定性上看,水下文化遗产是沉没物,不是无主物,也不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上应当归其沉没时的物主所有。对经过一定程序无法找到物主的水下文化遗产,除文物和公共财产外,自其沉没时应视为无主物。无主物应当适用先占制度。国际上和我国都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归属做了一些规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加大了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并于2001年11月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在获得生效所需的20个缔约国数目后,于2009年1月2日正式生效。它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签约国有义务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第二,这些文化遗产应优先保留在原来的位置,即水底;第三,禁止以商业为目的进行开发活动;第四,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增强人们对水下考古的了解,向民众强调水下遗产的重要性。《公约》的特色就是实行了“就地保护原则”,没有提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没有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对水下文物的起源国给予具体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实质优先权。公约只是规定:“应特别考虑有关水下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和考古起源国的优先权利”。对从一个国家的内水或领海开发出来的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只明文规定称:“缔约国在行使其主权时,拥有管理和批准开发其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中的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的专属权利”。
      中国一向关注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归属问题。1989年10月20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执行规则。《水下文物管理条例》对于水下文物保护提供了相当详细的管理机制。1992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但不适用于“被确认为文物的沉船沉物”,而且中国的法律没有能够明文禁止水下文化遗产资源的商业化。中国台湾地区也于1982年制定颁布了“文化资产保存法”,但其内容几乎完全没有提及水下文物,只在第17条和第32条规定:沉没水中的“无主古物”和“无主古迹”,都归国家所有。由于中国的相关法令都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出台之前制定实施的,存在着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冲突的地方,执行起来难度很大,产生国际纠纷的可能性很大。
      总的来看,《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如果能被各国认真执行,水下文化遗产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保护,其积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现实应用中一些具体问题尚待讨论,比如沉船沉物打捞问题。国际上和国内目前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调整沉船沉物打捞法律关系。国内沉船沉物事故一直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故不为各位学者所关注。近年来船舶沉没后给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打捞清除沉船沉物所需的费用越来越多,如何负担打捞费用存在的争议很多,如何解决这些新问题也成为海商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国目前没有参加《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需要适时加入来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更好地做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e.2001年11月2日第31届大会.
      [2]Investing in Cultur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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