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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研究

    时间:2021-02-17 08:0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企业年金是在企业及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在介绍我国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开展现状及其主要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并对我国有意染指企业年金业务的信托公司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一、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须具备的条件[1]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主要是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身份来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信托公司申请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受托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账户管理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国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开展现状
      中国社会正在走向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养老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一个社会性问题。而企业年金正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66120个,参加职工人数为2056.29万人,受托管理金额6034.71亿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金额为5783.60亿元。然而目前仍保持或延续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信托公司仅有2家:华宝信托和中信信托。两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企业数仅321个,职工人数仅158972人,受托管理的资产金额为637850.98万元,占比仅在1%上下。
      三、企业年金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模式采取以受托人为中心的分类标准,具体可分为:
      (一)法人受托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
      (二)理事会模式
      理事会模式是指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该年金计划的职工将企业年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企业内部年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的相关职责。
      (三)全拆分模式
      全拆分模式是指企业年金受托人只担当受托人角色,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等业务分别委托给独立法人机构,并由这些机构行使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职责。这种模式的优点每个基金管理人行使一个角色,独立性较高,降低了企业年金运营的风险;缺点为各运作主体间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降低运营效率,监管的分散化可能会使联合监管体系出现漏洞;各管理机构之间协调的工作量大,成本高。
      (四)组合模式
      组合模式又称捆绑模式,指受托机构将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一项或两项委托出去,受托机构保留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的一种运营模式。这是目前企业年金运作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其优点是流程相对简化,降低了管理机构之间协调沟通的成本,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管理积极性;缺点为同一金融机构承担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需要严密的防火墙、强有力的内控制度及严格的外部监管。
      组合模式根据捆绑形式又可细分为“2+1+N”、“1+2+N”和“3+1”三种模式:“2+1+N”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捆绑,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及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1+2+N”是指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捆绑,选择一家受托人及多家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模式;“3+1”是指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选择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3]。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中信信托只具备受托人资格,因此其企业年金运营模式只能采取全拆分模式;而华宝信托同时具备受托人资格和账户管理人资格,因此其企业年金运营模式主要采取“2+1+N”组合模式。华宝信托为宝钢集团设计的企业年金信托计划就是以宝钢集团下属各公司为委托人、集团职工为受益人、华宝信托同时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参与该项企业年金项目的管理。项目采用“2+1+N”运营模式,在其企业年金计算机管理系统成功建立的基础上,该项目做的非常成功:截止2014年上半年,累计收益率达到23.19%,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86%,高于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四、我国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
      由于企业年金追求安全性甚于追求回报率,而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最规范的主体当属信托公司,且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等特点在保障企业年金财产安全上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2],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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