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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热资源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探析

    时间:2021-01-25 16:05: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地热是一种新型的清洁能源,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专门立法,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分析矿产开采权的形成与发展,对比国际地热资源的立法实践,可知地热开采权是一种他物权,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经济体现。我国地热资源的广泛开发,与当前地热、矿产资源的必要法律制度的缺失、地方性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等情况形成了对立。在我国《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基础上,有机、协调地制定统一的《地热能法》,是消除地热资源利用障碍的有效法律手段,符合国际新能源法律规制的趋势。
      [关键词]地热资源;他物权;矿产资源;生态经济;特别法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1674-6848(2011)05-0079-08
      [作者简介]袁华江(1972—),男,重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注册律师,主要从事自然资源法律实务与研究。(北京 100020)
      
      Title: Analysis on Legal Property and Regulations of Geothermal Resources
      Author: YUAN Hua-jiang
      Abstract: Geothermy is a new kind of clean energy. Many countries have special legislations for geothermal energy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ircular economy. With the analysis on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ineral rights and in contrast to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practices of geothermal resources, we can reach a conclusion that the geothermal mining right is a kind of other property rights, which is an economic reflection of the state ownership interest. The wide exploitations of geothermal resources in china have formed the opposition to faultiness of the necessary legal system of the current geothermal and mineral resources, and conflicts between local rules and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revised edi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Law, making a unified Geothermal Resources Law organically and harmoniously is an effective legal means to eliminate the obstacles in the utilization of geothermal resources, which is also in line with the trend of legislations about new energies.
      Key words: geothermal resources; other property rights; mineral resources; ecological economy; special legislation
      
      地热,是存储于地球内部的热能。地球内部的热能是基本热源。要形成具有开发价值的地热田,必须有较高温的热源集中于地壳浅部,以提供充分的热能。而促成热源局部集中或异常地温梯度的原因,实际上与地壳板块运动有密切的关系。对此,地热和水文地质学家、中科院院士汪集旸先生认为,狭义上说,地热能是指封闭在地球中距地表足够近的距离内,并可被经济开采的天然能源,固又称为地热资源。放射性元素衰变所释放的能量是地球内热的主要来源,另外还有重力分异热、潮汐摩擦热、化学反应热等。尽管这种热量分布在辽阔的地球表面,人们浑然不觉,但地球表面每年流出的热能约相当于全球电能消耗的44倍,相当于20世纪70年代末全球煤、石油、天然气总耗量的3~4倍。①
      地热发电是地热利用的最重要方式,其原理和火力发电相同。地热发电的成本很低。根据2001年国际地热协会的分析,地热发电成本为0.02~0.10美元/千瓦时,而风力发电成本为0.05~0.13美元/千瓦时,地热发电的成本仅为风力发电成本的一半左右。地热资源的应用还体现在供暖、农业、医疗等领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清洁能源之一。
      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传统的化石能源相比,地热能具有清洁、环保、就地取用等优势,但地热并非是可再生、永久循环的资源。地热田中的地热流体通过优化的“热储工程”进行开发,其中的热能量和质量将会在一段时间过后失去平衡,其能量、质量和相关参数也将随之衰减。因此,国际上和我国现行规范规定,高温地热田服务年限为30年,中低温地热田服务年限为100年,超过这些年限后,地热田的出力将达不到设计要求,可采储量将逐渐消耗,由此可明显看出地热资源是一种耗竭性资源。所以只有深刻认识地热资源的再生性、耗竭性和开发利用的两重性,才能把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和环境放在重要地位,才能使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
      我国地热资源丰富,全国主要沉积盆地距地表2000米以内储藏的地热能,相当于2500亿吨标准煤的热量,但地热资源作为能源矿产被人们所认知不过30年的历史。这一新型矿种被列入《矿产资源法》的矿产资源目录,是经过了长期的开发实践和科学论证的。1969年,我国在广东丰顺利用90℃的地热流体建成了有史以来第一座200千瓦的地热试验电站,随后在湖南宁乡、江西宜春、河北怀来、辽宁熊岳等地建成了50~300千瓦的地热试验电站;1976年,又在世界屋脊西藏羊八井海拔4300米的盆地,建成了140℃~150℃的高温地热电站,目前装机已达2.5万千瓦,年发电1亿度以上,占拉萨电网发电量的45%以上,为西藏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理论也充分证明了地热可以作为能源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它近有实效、远有前景。②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西藏羊八井为代表的地热发电,以天津和西安为代表的地热供暖,以东南沿海为代表的疗养与旅游,以华北平原为代表的种植和养殖的开发利用格局。
      
      一、地热资源开发是一种他物权法律行为
      (一)地热的能源矿产、国家所有权属性
      经济的发展总是伴随着自然资源的消耗而进行的。在人类获取资源或能源的同时,也要为这种占有或取得付出经济对价。而体现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随着资源的耗竭而上涨,获取资源的代价亦会相应增加。“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形式,都必须承认有限的、会枯竭的资源都具有价值。因此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资源确认价值量,以便限制消耗和给予保护和关心”。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宪法或特别法确立了矿产资源的国有制度。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确立了主权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自由处置原则。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自然资源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地热作为能源矿产正是随着传统化石能源的耗竭而被各国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范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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