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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加强纺织服装法定检验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央企

    时间:2020-03-10 07:3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文主要就检验范围、检验标准及项目、检验方式、商品检验标识等方面解读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提出的纺织服装法定检验要求,供业界参考。      关键词:中国台湾;纺织服装;法定检验
      
      
      近年来,纺织品的安全性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早在今年2月,台湾地区发布的有关商品检验法G/TBT/N/TPKM/97号通报中声明: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决定加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的安全监管,将包括服装、床上用品等在内的纺织品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并拟采用监控检查等手段确保纺织品符合安全要求。 不久,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依照商品检验法将纺织品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并针对台湾制造或进口的纺织品制定了一则纺织品检验体系,不论进口或在台湾地区生产的纺织品均应经过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检验符合检验标准后才能进入台湾地区销售。此次将纺织品纳入法定检验将大大提高输台纺织品的技术要求。
      
      1 检验范围
      2009年,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制定了《CNS 15290纺织品安全规范(一般要求)》。该规范将纺织品分为婴幼儿用纺织品、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与皮肤非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室内装饰用纺织品四类。此次被纳入法定检验的纺织品主要为两大类(见表1),法定检验的生效日因产品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自生效日起,所有涵盖的产品在台湾市场上出售前,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配有商品检验标识。
      
      2 检验标准及项目
      进口或在台湾地区生产的纺织品均应接受法定检验,检验主要依据《CNS 15290纺织品安全规范(一般要求)》的具体要求来进行。该规范对纺织品中甲醛、偶氮染料、铅、镉等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以及部分物理性安全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见表2)。
      2.1 儿童衣物绳带及拉带的要求
      CNS 15290标准要求,在台湾销售、含绳带和拉带的儿童服装必须符合《CNS 15291 儿童衣物安全规范――儿童衣物之绳带及拉带》。
      CNS 15291:2009适用于所有使用者为12岁以下儿童、有绳带和拉带的服装,其基本要求与欧盟安全标准EN 14682:2007中的某些条款十分相似,但却不同于ASTM F1816―97 (2009) 中的条款。这些标准的概要见表3。
      2.2 纺织品及服装产品标签要求
      CNS 15290标准要求,进口至台湾,或在台湾生产及销售的纺织产品及服装产品必须满足该标示标签要求,而且要符合台湾《商品标示法》及相关法令《服饰标示基准》、《织品标示基准》等。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标签必须为繁体中文,两者的标签要求存在细微的差别。如果需要,也可附上英文或其他语言。
      2.2.1 纺织品或服装产品的适用种类
      表4概述了该纺织品或服装产品的适用种类。
      2.2.2 纺织品及服装产品的标签要求
      CNS 15290标准要求,纺织品及服装产品须在标签中标示以下信息: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电话及地址;尺寸或尺码;原产国;纤维成分;洗涤标签等。
      2.2.2.1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天然或人造纤维含量大于5%时,必须标明纤维名称及重量百分比。少于5%的纤维标为“其他纤维”,但若该纤维足以影响产品洗涤或熨烫,或为显示产品特性的需要时,应标明纤维名称及重量百分比。
      纤维名称应以中文学名或惯用名称标示,必要时可以增加英文通用名。
      成套或成组纺织品,纤维含量必须标示在每个独立的单品上,无论其是否由不同材料制成或是否分开销售。
      由羊毛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其纤维含量不少于95%时,可标示“纯”。
      纤维成分含量允差应在±3%以内,但是装饰物、附件除外。
      产品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时,应标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及其重量百分比。
      纺织品含有里料、填充物、毛绒等时,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填充物、毛绒的纤维含量。
      2.2.2.2 护理标签要求
      必须包含水洗、干洗、漂白、干燥、熨烫的符号说明。
      洗涤方式分水洗和干洗两种,若两种方式均可使用,应两种同时标示;若两种均不可使用,应表示“不可水洗、不可干洗”或以合适图案表示;若其中一种不可使用,则应明确标示。
      干燥方式包含滚筒烘干、拧干、悬挂晾干和平摊晾干四种,经测试后仅选择一种标示。
      洗标内容应以图案为主,文字为辅,文字用于补充说明图案所无法完全表达的护理方式。
      成套或成组搭配的纺织品,可分开销售或须用不同方式洗涤时,应分别在每件产品上标明其护理方式。
      
      3 检验方式
      生产商、进口商或委托他人生产(或进口)并以委托人名义销售的委托人承担商品的报验义务,报验商品可接受以下三种方式的检验(见表5)。
      其中监视查验方法,每批以百分之五比例随机抽批查验,抽中批取样检验,未抽中批者,采书面核放。第1款采书面核放者,每批以百分之五比例随机抽验查核外观及标示,必要时得取样检验。抽中批产品有下列情形者, 改查核外观及标示,必要时得取样检验:
      (1) 输入商品单件到岸价格(CIF)新台币1万元以上,且检附原厂业者逐批提具试验报告或品质性能声明书者;
      (2)同报单单一项次之商品数量5件以下。
      取样样品数量为同批报验商品未超过10种者取1种,超过10种者每超过10种加抽1种,最多取3种。经选定为取样商品,取同种商品2件。检验时限为取样后6个工作日。
      
      4 商品检验标识
      在台湾地区出售的所有纺织品和服饰产品通过强制检验后必须附商品检验标识。商品检验标识可以由BSMI印制,或经BSMI事先许可由制造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可标示在产品本身或使用保养说明标签上,也可标示于最小单位包装材料上。零售商不得出售未贴有商品检验标识的纺织品和服饰产品。
      产品通过检验后,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购买商品检验标识。如果申请人的产品在一年内连续三次通过检验,那么该申请人可以提前购买商品检验标识。由BSMI印制的商品检验标识含有一个独特的识别编码,如图1所示。
      
      制造商和进口商也可以自己印制商品检验标识,其样式必须同图2所示标签一致。序列号的第一行是参考检验号码M或Q。M表示该产品接受“监视查验(包括随机查验)”,而Q则表示产品接受“管理系统监视查验”。序列号第二行是产品批号,批号前四位分别代表检验的年份和月份,最后三位是序列号。
      
      
      根据台湾地区法律,如果产品更换包装,或产品需要重新检测,或商品检验标识已丢失或损坏,制造商必须重新申请商品检验标识。
      
      5 结束语
      当前,两岸纺织产业的经贸交流与合作飞速发展,两岸纺织贸易伙伴关系日渐密切,因此更深入地了解台湾市场法规信息,有效加强入台纺织品的检测认证,无疑是推动两岸经贸合作的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CNS15290:2009 纺织品安全规范(一般要求)[S].
      [2]婴儿纺织品产品号列.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S].
      [3]服装、游泳衣及床上用品.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S].
      [4]CNS 15291:2009 儿童衣物安全规范―― 儿童衣物之绳带及拉带[S].
      [5 ]EN 14682 :2007.童装安全 童装上的饰带和下摆束带规格[S].
      [6 ]ASTM F 1816―97(2009).儿童外上衣拉绳的标准安全规格[S].
      [7]服饰标示基准.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S].
      [8]织品标示基准.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S].
      
      
      [作者单位: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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