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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资格证书报考 [中(沪)、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比较与思考]

    时间:2019-04-30 03:28: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沪)、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认证机构、认证对象和证书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反映出上海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我国档案专业队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构想,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行业自身的限制、现有体制的约束、认证机构的缺失、现行政策的阻碍等问题,为此,档案界应当围绕这一制度的构建和实施从学术层面和实施层面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一套有理论依据、有实践基础、有可操作性的完整方案。
      关键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行业体制;认证机构;现行政策
      在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虽然,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前仍未被提到议事日程上,但上海市已于2003年11月率先出台了《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上海和美国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比较,能够清楚地看出两者之间的异同和差距,从而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问题。
      1 中(沪)、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比较
      中(沪)、美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相同之处,例如,非强制性、非终身性、采用一年一次的考试形式、考试内容涵盖档案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等。下面,主要分析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1.1 认证机构
      1.1.1 美国的档案工作者资格认证学会(Academy of Certified Archivists,“ACA”)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的民间学术组织,其资格认证考试标准、形式、试卷批改等各方面工作,都聘请著名的教育专家、档案学家和资深的档案工作者进行,考核标准客观、全面和科学,具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特点。至今为止,“ACA”是北美地区唯一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组织,所提供的证书已经成为全美乃至整个北美地区的职业认证标准,资格考试已推广到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境外国家和地区。[1]
      1.1.2 上海市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市档案局负责编制考试大纲、确定考试科目、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盖章的“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2]
      1.2 认证对象
      1.2.1 在美国,申请参加档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得硕士学位且有在档案管理机关从事研究学习的资历的,还要求有1年的专业工作经历;②获得硕士学位但没有在档案管理机关从事研究学习的资历的,则要求有2年的专业工作经历;③曾经获得资格证书但已过期的档案专业人员。另外,“ACA”还有一个“预备资格会员(Provisional Member)”方案,可以让那些具有短期实践经验的在读研究生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先取得预备资格,在工作一定时期后才可取得正式资格证书。[3]
      1.2.2 在上海,《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首先必须取得上海市档案局统一颁发的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具体来说,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要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在《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档案管理员专业技术工作;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6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③取得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④取得博士学位;⑤《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⑥受聘担任非档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至于高级资格的取得在《规定》中没有涉及。[4]
      1.3 证书管理
      1.3.1 在美国,获得资格证书的档案工作者每过五年必须再接受一次资格再认证的考核,可以是重新参加考试或者通过申请的方式,其中,申请方式是对申请者的专业工作经历、教育情况、专业学术研究活动、社会服务、学术写作与编辑出版等五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达到一定分数者方可通过考核。[5]
      1.3.2 在上海,档案专业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由档案局负责。其中,首次登记是在获得证书后3个月内,须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有效期满仍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则要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登记手续,除了须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外,还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科目。而档案局也有权对已登记但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注销。此外,获得证书3年内不申请登记的,或连续3年未被准予登记的,或被注销登记后3年内未重新登记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6]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美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无疑是一种高标准,这既是基于美国对档案专业人员素质的高要求,也是有高度发展和普及的高等教育为基础。而上海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则明显是脱胎于现行的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资格级别的划分来看,各级别资格的能力和条件要求基本保持了职称系列的框架,资格考试的申请条件与职称评审条件也相类似,最大区别是以考试代替了评审;从适用范围来看,只是针对档案从业人员,更像是一种从业人员的考核方式,而资格认证制度最核心的准入控制作用没有体现;从认证机构来看,人事局和档案局的组合使得这一制度的实施更像是一种政府行为,这固然受制于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也与档案学会职能弱化有极大关系;从证书管理来看,把登记的考核权限交给申请人所在的单位,但又未给出统一的标准,很难做到客观、公平,无形中降低了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专业性。此外,对认证对象的学历要求偏低。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最低学历要求,但根据“取得上海市档案局统一颁发的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档案管理员专业技术工作”这两条,可以推断出最低学历要求是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诚然,这种限定,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档案从业人员人数众多但学历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但我国的教育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有长足的进步,特别是近年来高等教育的大规模扩招,就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已大大提高。因此,《规定》偏低的学历要求既不利于档案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更不能促进档案教育特别是档案高等教育的发展。   2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可能面临的问题
      基于对上海和美国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比较和分析,可以预见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将面临很多问题,下面,就从行业自身、现有体制和现行政策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2.1 档案行业自身的限制。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例如,会计师、律师、医师、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翻译等,不但行业的市场化发育比较成熟,多种经济成分和经济体制的行业实体并存发展,而且人员流动渠道畅通。通过认证,个人的职业资格的市场价值可以得到充分展现,可以说,行业本身比较适合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反观档案行业的现状,其实,并不适合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行业体制来看,我国无论是综合性档案馆、专业性档案馆,还是企事业单位的档案馆(室),均服务于或者从属于各自系统的主导业务,基本上不存在市场化的运作,这种封闭的体制使得档案职业的社会化程度相对较低。从档案职业的特点来看,档案职业的价值形成具有依附性,档案人员的劳动价值总是依附在档案这种特定的对象上,而利用档案资源产生效益的直接受益者是利用者,档案人员凝结在档案上的劳动价值被无形地消费、转移掉了。[7]由此可见,档案人员的职业资格的市场价值很难得到充分的展现,无疑大大削弱了职业资格认证的实践意义。
      同时,档案职业资格认证是非强制性的,上海市就没有规定档案人员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对用人单位也只是提倡择优录用获得证书的人员,而且,《规定》只明确了初、中、高级资格的标准,但没有设定各种岗位的从业资格要求。而我国档案行业又一直缺乏统一的上岗资格标准,从业门槛相当低。[8]因此,如果获得资格证书不是获得从业资格的必要条件,那么,急于就业的人不会主动为获得资格证书预先花费时间和金钱等成本,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足够的动力促使他们自觉参加资格考试,甚至掌握用人权的部门也不会做特别要求,如此一来,这种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但是,如果要推行强制性的资格认证,必然会引起行业的动荡不安,实际操作的难度也非常大。
      2.2 现有体制的约束。首先,我国档案机构的条块分割状况由来已久,不同系统的档案机构在行政隶属上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主管。虽然说,国家档案局是国务院直属的统管全国档案事务的职能机构,但在行业管理上,有时却显得有心无力,各系统的档案机构由于人财物各自为政,往往必须听命于本系统的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的指令。在具有行政性质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问题上,各系统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可以发出行政指令。参考其他行业,行业主管的“龙头”地位或者政令畅通的体制优势,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进程无障碍化的最根本原因。
      其次,旧体制文化的长久积淀是导致职业资格认证的准入控制机制失效的主要潜在因素。我国行政事业管理体制普遍实行一元化治理格局,用人管理权高度集中,主观操作的弹性空间很大,例如,为吸引或留住人才需要安置其家属就业,为执行国家政策或者分担国家困难要安置弱势群体就业,以及为各种利益交换而提供工作岗位。而一般处于系统从属或下端地位且不具备独立人事权的档案机构往往成为“重灾区”,特别是在当前档案机构用人额度受控和岗位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先“进门”后“提高”或者“边干边学”的所谓“变通”处理最常见。[9]因此,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设计本来是为了消除体制弊端的负面影响,然而,在各种实际因素的影响下,它在实施过程中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异,而且,这种状况不可能很快消失。
      2.3 认证机构的缺失。一个权威性的认证机构无疑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力保障。国外的职业资格认证往往是由行业协会或学会等社会专业团体承担,国家只是对认证制度提供法律上的合法性保障,例如,美国的档案工作者资格认证学会(“ACA”)、英国的档案工作者协会(“SOA”)、澳大利亚的档案工作者协会(“ASA”)和文件管理协会(“RAMM”)。那么,我国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是否也可以由中国档案学会承担?事实上,这很难实现,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一个不具备行政约束力的行业学会的认证结果很难得到现有体制内不同系统的人事部门的认可。而且,虽然,中国档案学会与各地的档案学会基本是覆盖全行业,但是,由于条件所限,特别是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等可能惠泽会员的职能的弱化或者缺失,对基层档案人员的影响力有限。[10]显然,以中国档案学会目前的状态,难以承担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建以至贯彻实施的权威职责。上海市选择由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资格认证工作,颁发的资格证书也是由人事局和档案局共同盖章,优势就在于保证了认证工作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和资格证书的被认可度。
      比照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业,例如,司法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司法部主持,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教育部主持,医师从业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卫生部主持,均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由国家档案局与中国档案学会共同承担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比较适合。国家档案局作为行业主管能够保证政令畅通,中国档案学会是行业学术领头机构,其会员包括档案学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档案工作者,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上可以起权威性的指导作用。[11]具体来说,中国档案学会可以负责: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研究论证工作;确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审定试题、批改试卷;组织和指导各地档案学会开展考前培训和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等。国家档案局的工作则主要包括:制定相关的政策、条例,保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贯彻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地档案局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负责证书管理工作,审查、认定和注销档案人员的认证资格等。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更好地承担这一工作,中国档案学会以及各地档案学会应该强化社会意识,努力探索自身的职能定位、管理模式和工作方法,用机制创新推动自身发展,不断拓展职能,从单纯的学术性社会团体逐步向社会中介性组织转变,真正成为实施档案行业管理的主体和广大会员信任的组织。   2.4 现行政策的阻碍。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不到位也可能阻碍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目前进行的职称制度改革。我国的职称制度已有50多年历史,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具体到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则包括:评审条件设置不够严密,缺乏量化的评价标准;对论文、著作等硬条件的偏倚,形成对工作业绩的软性要求的忽视;有时,还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等等,特别是职称的资格与待遇“挂钩”始终是包括档案行业在内的各行业都难以突破的“瓶颈”。有鉴于此,国家着手对职称制度进行改革,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新的人事管理政策和措施,促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逐步由岗位管理替代职称管理。而且,规定在岗位聘用上,如果是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规定》的实施正是顺应了这种大环境。然而,至今为止,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和管理仍然是以职称为依据,而上海市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也摆脱不了职称制度的影响,没有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职业资格认证。
      此外,收入分配制度是广大档案工作者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规定》中并无相关的条款。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在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收入分配制度,即工资待遇与岗位挂钩,但是岗位等级的划分基本保持了原来的职称系列的框架,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与收入分配制度仍然是实实在在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笔者认为,在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过程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设计进行政策的配套改革,这样,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才有可操作性。需要强调的是,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不是简单的以考代评,而是标志着一种新的职业准入与晋升标准的建立,改变的是档案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判标准,因此,不应该拘泥于旧制度的枝枝末末的修补,而是要突破旧的条条框框,建立一种全新、全面的评判标准,才能充分发挥资格认证的功能,达到改善档案行业人力资源建设状况的目的,维护档案行业的稳定与发展。
      3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工作的开展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既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做好前期调查论证工作,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使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局上站得住、推得开、行得通。具体来说,可以由中国档案学会牵头,组织业内专家学者围绕“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这一课题,从学术层面和实施层面进行研究论证,深入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以客观反映档案职业水平和对档案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利用需求对档案职业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一套有理论依据、有实践基础、有可操作性的完整方案,供相关主管部门决策参考。具体可以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研究:①国外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历史与现状;②我国档案职业的构成与现状;③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建,包括指导思想、制定的原则和依据、认证对象、职业级别、职业要求等;④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包括认证机构、认证方式、认证程序、申报办法、证书管理办法以及培训实施办法等;⑤其他相关问题,例如,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档案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档案专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关系等。
      总而言之,档案行业人力资源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机制做保障,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档案专业队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构想,是对传统人事制度的反思和改革,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规划、培养、开发、利用和管理档案人员的综合体系,实现档案行业人力资源建设的大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行业服务质量的改进、档案教育的发展以及职业社会形象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3] [5]谭必勇.美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J].中国档案,2004(9):48~49.
      [2] [4] [6]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2008-5-3].http://www.archives.省略/docs/200802/d_144008.html.
      [7]吴红.论中国档案职业的形态[J].档案学研究,2006(2):13~18.
      [8]王新才,谭必勇.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中国档案教育的发展前途[J].图书.情报.知识,2005(12):18~22.
      [9]王小丽.关于建立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探讨[J].档案管理,2006(2):40~42.
      [10]秦珂.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初探[J].档案,2006(4):11~14.
      [11]王璟璇.我国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探析[J].四川档案,2006(3):22~23.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档案馆 来稿日期: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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