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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思考]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

    时间:2019-04-23 03:16: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商务部禁止的集中案件,被称作是我国《反垄断法》打响的第一枪,并且也引发了广泛的热议。商务部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准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并最终做出禁止收购的决定。通过对此案的具体分析,商务部的决定虽然严格按照我国《反垄断法》来做,但仍然有合法但不合理的嫌疑。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反垄断制度层面上仍存在着缺失,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化。①
      关键词:可口可乐;汇源果汁;反垄断法;经营者;消费者
      汇源集团2008年9月3日对外发布公告,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以179亿港元收购汇源集团。在经过9月8日的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收购案后,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2009年01月06日:并购案反垄断审查进入第二阶段。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方案未通过中国《反垄断法》审查。
      收购方案被否决之后,不少人认为商务部此举存在保护民族品牌之嫌。据商务部贸研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表示:“汇源果汁(01886.HK)注册地在海外的开曼群岛,是一家离岸注册的公司,因此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名义上应该是两个外资公司之间的并购。”②虽然汇源果汁1992年发家于山东,并且其主要资产、业务甚至是市场都主要在中国,但是,在名义上它仍然不是中国公司,而属于外资企业。广大民众倾向于将它称作民族品牌,或多或少是基于民族情结、爱国情绪的。
      市场准入问题是反垄断法审查中必须回答的严肃的竞争问题,这与所谓的民族品牌问题完全是两个概念。因而汇源是不是民族品牌,并不是反垄断审查需要考虑的因素,与商务部禁止此项收购无关。对于汇源果汁这种主要资产和业务都在国内的离岸公司而言,如果收购公司股份则视为收购外资公司,如果收购资产则视为收购境内公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全部股份是否视为外资收购内资公司,主要还是看反垄断局的判断。③根据我国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从商务部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申报材料进行的审查来看,商务部应该是把可口可乐的收购看作是外资对内资公司收购。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在该次收购案的整个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严格依法独立办案,既没有受与竞争法无关的因素,也没有受所谓的民族情绪影响,完全是依照反垄断法做出的客观裁决,是基于对市场竞争的考虑。④
      此项收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便是:该项禁止决定是否已经意味着中国外资政策发生了改变,中国是否已开始实行投资保护主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准入门槛明显降低,越来越多跨国公司更多地进入我国,在传统的“绿地投资”之外,并购境内企业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2003年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来,商务部已累计批准了4966起并购案。且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家间的经贸关系日益增强,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我国对外商来华投资始终是持肯定并欢迎的态度,而且还鼓励其在中国境内参与竞争。
      此次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从程序上看,从立案受理、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到最后作出决定和公布,商务部的处理均符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上看,商务部作出的否定裁决也完全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讲,商务部的做法是无可挑剔的,确实是按法律来办事,不愧为《反垄断法》打响的第一枪。但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讲,其否决理由和相关表述是惹人生疑的。商务部手中握有大量相关的数据和材料,面对公众如此巨大的关注,却只作了简单的陈述和说理。而商务部给出的解释是,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应遵守《反垄断法》关于保密的要求。这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很少存在的。至少应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基础之上,尽可能的公开更多的数据和信息,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⑤
      其次,我国目前除了《反垄断法》之外,与经营者集中相关的规则只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和《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等,相关程序规则都还没有出台,这显然不利于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妥善处理。
      总的说来,我国《反垄断法》发展导向是良好的,但是仍需要在合理性和制度细化这两方面再作出努力,搭建更为完善与合法合理的竞争制度平台!
      注释:
      ①⑤参考应品广: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法思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6期。
      ②③新浪财经网:权静:《专家称汇源果汁为外资公司 注册地在避税天堂》。
      ④中国商务部新闻网:姚坚2009年3月24日发言稿。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0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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