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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理性_本底抉择与价值理性的重新发现

    时间:2019-04-15 03:18: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德国哲学家阿佩尔在一篇论文中提出了一个佯谬问题,阿佩尔自己从一种总是先行假定的先验交往共同体的语言游戏当中生发出了一种交往合理性的辩谬方案。基于同样的  先验交往共同体立场,翟振明教授求助于胡塞尔对生活世界的先验结构的现象学分析,从交往共同体每个成员的本底抉择中看到了作为“人的度规”(humanitude)的人具有的现象
      学主体性价值。更为重要的是,翟振明教授通过交往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本底抉择重新发现了来自胡塞尔现象学所昭示出来的理性的价值维度,正是基于这种本底抉择彰显出来的
      价值理性,翟振明教授完成了对阿佩尔佯谬问题的现象学回答。
      关键词:阿佩尔;佯谬问题;本底抉择;价值理性
      德国哲学家卡尔
      奥托?阿佩尔(Karl ̄Otto Apel)在《交往共同体的先天性与伦理学的基础:科学时代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问题》中提出了一个佯谬问题,随后,阿佩尔从“先验的语言语用学”之上生发出一种交往合理性的辨谬方案。但是,阿佩尔的解决并不彻底,他没有告诉我们伦理价值如何从先验的交往共同体内主体间理性的论辩与交流中产生,更没有告诉我们那种“先验的语言语用学”如何运用于我们的生活世界。
      阿佩尔的这一问题被翟振明教授(以下简称“翟”)所洞识。基于同样的交往共同体和交往合理性的先天性立场,翟求助于胡塞尔对生活世界的先验结构的现象学分析,提出了本底抉择的概念以及对主体性概念进行了一种现象学的审视,从而对阿佩尔提出的佯谬问题给予了更为明晰的回答。也正是在这种回答中,翟重新发现了自胡塞尔开始的现象学运动所昭示出来的理性的价值维度。
      一、阿佩尔的佯谬问题及其解决
      阿佩尔的佯谬问题是:科学时代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的必然性与表面不可能性之间的矛盾。[1](P257)阿佩尔认为,这个时代科学带来的技术成果为人类的全部生活开拓了新领域和新视野,我们不能指望那种狭隘群体的人类生活并把群体之间的关系委托给达尔文意义上的生存竞争的道德规范。同时,战争行为的毁灭危险和技术文明造成的生态难题等这些科学时代的人类行为给人类自身带来的危险也不仅仅是一个能够在科学客观层面解决的问题,而是具有伦理的意义。这足以表明,科学的成就向人类提出了道德上的挑战,科技文明使所有民族、种族和文化面临共同的伦理学难题,一种普遍的伦理学成为必然。
      同时,科学时代的“客观科学”不能为这种普遍伦理学提供可能。无论是利用数理逻辑推论的形式主义还是利用对事实的归纳推论,我们都不可能把规范或价值判断推导出来,这种“客观科学”的观念似乎要把道德规范或价值判断的有效性驱逐到无约束力的主观性领域中,但是,在那些经验社会科学领域里,它们通过对道德规范的无价值判断的描述也并没有获得某种有效性支撑。哪怕是在自诩为科学的专门哲学领域和一种作为分析的“元伦理学”,它们也都不能从客观事实中推导出某种规范的价值,这样,道德哲学领域中的“应该”(ought)问题似乎在所有的科学领域被悬搁了。
      但是,在阿佩尔看来,这是一个佯谬问题而不是一个真正问题,原因在于,我们能够通过一种先验的交往共同体内的语言游戏从而寻找到某种普遍伦理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基础。
      阿佩尔看到,佯谬问题的逻辑前提在于,(1)任何规范都不可能从事实那里推导出来;(2)科学探究的是事实,因此,对一种规范伦理学之基础的科学论证是不可能;(3)只有科学才能为我们提供客观知识,客观性和主体间有效性同一,因此,对规范伦理学基础的一种主体间有效的论证根本上不可能。[1](P278)为了澄清佯谬问题的佯谬所在,同时也为了表明一种规范伦理学基础的合理性论证的可能性,阿佩尔进行了两种探究。第一种探究是,如果自然科学可以不做任何道德上的评价,它们可以保持一种价值中立,那么,人文科学和哲学“元伦理学”因而就是一种纯粹的科学(无价值倾向的科学),这仍然值得怀疑。第二种探究是,如果我们把没有道德规范的主体间有效性设为前提,那么,价值中立的科学本身的客观性能否在哲学上得到理解?阿佩尔正是从这两种探究中一步一步地引申出一个论辩共同体中对于基本道德规范的承认。
      阿佩尔首先对人文学科和元伦理学的价值中立性进行质疑。他指出,自然科学只有放弃自然过程本身的目的论评价,才能使科学成为可能,因而自然科学能够保持价值中立,经验
      分析的社会科学也能模仿自然科学的无价值倾向进行对象的构造,甚至当我们对人文科学进行一种科学技术解释时,这种无价值的倾向仍然可能。但是,当人文科学力图解释性地重构人类的行动、成果和制度,或者当它们着力于人类生活实践历史的自我理解时,那种评价性的有价值倾向的特性就不可能抹去了。另外,一种标榜“中立性命题”的元伦理学仍然值得足够怀疑。阿佩尔引用汉斯?伦克的观点说,语言分析的元伦理学具有更高层面的规范性,规范伦理学的命题也取决于元伦理学的规范性部分,这些命题中诸如“善”、“应该”等用语的意义,是由元伦理学的规则来决定的,因此,元伦理学不可能做到完全价值中立。阿佩尔由此得出结论,无价值倾向的科学本身的客观性依然是以道德规范的主体间有效性为前提。在阿佩尔看来,无论是谁想理解人类行为,他都必须至少是启发性地在行为意向的共同责任意义上承担交往性义务的意义上发生,理解是以假设性辩护的规整性原则为前提,这种假设性辩护或论辩已经发生在被先行假定的语言游戏中了。当我们说任何一句话或理解任何一个行为时,显然已经把那种具有实在世界存在范式的先验语言游戏设为前提了,因此,一般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前提是那种包含着规范之辩护的语言游戏的可能性范式性条件,“那种不仅在一切科学中而且在一切问题的探讨中都被预设为前提的合理性论辩,本身就是以普遍伦理规范的有效性为前提。”[1](P299)阿佩尔正是从这种关于规范有效性的范式性前提那里推导出基本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学准则。
      但是,那种通过隐藏于先验语言游戏当中的合理性论辩而彰显出来的道德规范并不建立在论辩前后一致的思想逻辑规则的遵守之上,尽管逻辑,特别是科学逻辑必须被理解为一个规范前提。阿佩尔认为,只有当我们在逻辑一致性之外已经把某种功效的伦理标准先行设定起来时,我们才可能谈论道德系统的经验功效。如果没有在原则上先行假定一个能够进行主体间沟通并达成共识的思想家论辩共同体,那么,论辩的逻辑有效性就不可能得到检验。单个个体不可能在维特根斯坦所谓的“私人语言”的框架内获得思想的有效性,他一定依赖于一个论辩的共同体。在阿佩尔看来,论辩共同体不仅是科学的必要条件,也是所有人类活动的条件,因为一切语言表达、一切有意义的人类行动和表情,就其能见诸言语而言,都可被看作是潜在的论辩,就是独白式的思考,也可以看成是“灵魂与自己的对话”。在阿佩尔那里,人类的行为,一旦与意义沟通即与语言相关(用语言来表达、用语言来思考,等等),就已经预设了一个论辩共同体。   阿佩尔根据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和塞尔等的言语行为理论,把人类话语的完成行为部分与记述部分区分开来,人类话语的记述部分只是做了一个事实陈述,当我们把这一陈述表达出来时,话语本身已经预示了一种行为。正是在记述部分的事实陈述的意义与有效性的主体间沟通层面上,而不是在事实陈述的合乎逻辑的理智活动的层面上,一种伦理学被设为前提了。
      如果说只有在语言游戏的框架内我们才能有意义地提出和回答关于某人在理智活动中是否遵守了规则这样一个问题,那么,应该对独白式理智运用的规则做出辩护的逻辑,就必须进入对话的层面。……价值中立的经验分析科学之所以是以一门伦理学为前提,并非因为它们是以一种规范逻辑意义上的理智活动为先决条件,而是因为科学的这一独白式的理智活动,是以某个交往共同体的一种对话式意义沟通和有效性辩护为先决条件。[1](P304
      305)
      这似乎已经十分明了,伦理学成为了论辩共同体内论辩双方逻辑地一致思想的前提基础,但是,这里仍然存在一个反对一种伦理学合理性基础论证的重大异议,即逻辑学以伦理学为前提,而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又不免以逻辑有效性为前提。这样,任何一种寻求合理性基础的论证都不免会落入到某种循环论证或无限回归之中。表面看来,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论证确实陷入了某种纠结之中,但是,阿佩尔告诉我们,在“终极基础论证的逻辑疑难”中,作为一种特定的哲学方法的先验反思所具有的特性和启发式价值从未被人所注意。这种在句法
      语义系统层面上被先天地排除了的理智活动的人类主体的自我反思隐藏在无限回归的背后,当我们确认在一个句法
      语义学模型中论辩可能性的主观条件不可客观化时,论辩的先验语用主体的自我反思知识才被表达出来。在阿佩尔看来,我们必须认为存在一种“先验的语言语用学”,在这种先验的语用语言学中,论辩主体能够对已经被先行假定为言语情境的论辩的可能性和有效性条件做出反思。在这个意义上,正如后期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在不断的谎言基础上不可能有任何语言游戏,因而也就不可能任何有意义的行为。因此,语言游戏以逻辑上一致的言说为基础,道德规范和意义问题也从这种语言游戏中产生。阿佩尔认定,在先验的交往共同体中进行语言游戏的主体背离逻辑的前提而做出某种决断,那么,他就随之背弃了先验的交往共同体,从而也放弃了自我理解和自我认同的可能性。
      在一个先验的交往共同体内,每个论辩的参与者总是已经接受一个批判性交往共同体的基本道德规范。这种基本的道德规范并不是通过契约或某种约定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共同体内的参与者自由承认而产生的,它隐藏在先验共内体内的语言游戏的先验反思之中,它“总是已经”能够在一种“先天完成式”意义上被先行假定起来。阿佩尔认为,我们能重构基本道德规范的先天性,但却不能跳越这一先天性。
      至此,阿佩尔从一种对人文科学和元伦理学的价值中立性的质疑出发,通过逻辑上一致思想的语言游戏中发现了深藏于这种语言游戏并得以成立的基本道德规范前提,从而找到了佯谬问题的解决方案。应该说,阿佩尔倡导的从先验的语言游戏中引申出来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观点为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论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点,正如他的另一篇长文《作为社会科学之可能性条件的无限交往共同体的先验语言游戏》标题本身告诉我们的,这种先验的交往共同体和先验的交往合理性解释方案必须成为所有社会科学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的先验条件和必要前提,任何一门科学乃至任何一种思想和行为,如果离开了先验交往共同体的先行假定和预设,它都不可能取得它应有的地位。
      二、翟振明的本底抉择与现象学主体性(Radical Choice and Phenomenological Subjectivity)
      勿庸置疑,阿佩尔运用一种“先验的语言语用学”已经解决了他自己提出的佯谬问题,他把伦理道德规范看成是先行假定在人类一切思想行为之中的前提条件,它通过严格的先验反思获得,并且绝对有效、必要和无可争辩。阿佩尔的回答到此为止,他没有说明先验反思如何得到道德价值规范,更没有将这种先验的语言游戏运用于我们的生活世界。正是在阿佩尔研究的基础之上,翟振明教授看到了伦理学的这一交往合理性解释方案对于我们生活世界的重大意义,于是,他将阿佩尔的先验交往共同体与现象学视域中生活世界的先验结构联系起来,从而为重新回答阿佩尔的佯谬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 1994年,翟振明教授在美国出版其英文专著《本底抉择与道德理论——从交往论证到现象学主体性》(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Through Communicative Argumentation to Phenomenological Subjectivity),国内没有中译本。在这本著作中,本底抉择是贯穿始终的关键概念,正是通过这一概念,翟振明教授对阿佩尔提出的佯谬问题给予了一种现象学的回答。
      基于同样的交往共同体的先天性立场,翟赋予交往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以最本底的拷问,从而从交往共同体内的交往论证(communicative argumentation)中生发出了本底抉择的概念。在交往共同体中,每个成员就某一议题进行平等的交流和辩论,在这种交往过程中,每个成员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翟提出了交往论证的四个原则,即论证的负担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burden of argumentation)、普遍化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tion)、不相容选择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choice between incompatible alternatives)和一致性肯定原则(the principle of performative consistency)。翟声称,只有在这样的原则指引下的辩论才有可能规范而有效,那么,在这种规范而有效的辩论过程中,交往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要对来自于他们自己生活的问题给予承诺。   既然我们有意识地引导交往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在一起,以便为了我们能够确立来自于每个人的从描述到规范的转换,我们中的每个人定会有一种自决的召唤,我们清楚地为我们自己的生活许诺或拒绝许诺。因此,“是或不是”(To ̄Be ̄Or ̄Not ̄To ̄Be)这一经典问题成为本底抉择这一言说行为的条件。[2](P75)
      根据翟的说法,本底抉择是交往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自我召唤,对每一个问题都会做出选择,如果某一个成员不对辩论的问题做出选择,那么他就要退出交往共同体,而最明显的是,这种选择是以“是或不是”(To ̄Be ̄Or ̄Not ̄To ̄Be)的方式做出的回答,是必须做出的回答,没有任何中间道路可走。如此看来,本底抉择是这样一种抉择:
      (1)本底抉择不是在别人强迫之下做出的选择,而是出于自己内心的一种召唤。从这个角度看,交往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和平等心态,每个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面对共同讨论的问题而做出回答,这种回答一定是对问题本身做出积极的探索或追问,从而听从自己内心的一种召唤,任何对问题的强迫回答都不属于本底抉择的范畴。
      (2)本底抉择不同于是日常生活中的选择。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基于不同的原因进行选择,这是生活的常态,但是,这种选择不是为了参与交往论证而进行,因而与交往理性无关,这种选择也就不成其为本底抉择。本底抉择要求我们处于一个交往共同体之下,出于一种交往论证的需求而运用我们的交往理性。
      (3)本底抉择既是一种生死抉择,同时又不是生死抉择。“生
      死”在何种意义上理解,成为翟的这一概念转向对人的道德价值追问的关键。自然层面的生与死不是翟的本义,如果我们在自然层面来理解生死抉择,那么本底抉择定然不是生死抉择。翟认为,交往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做出的抉择都是一种生死抉择,因为交往共同体是我们作为理想的人存在的条件,如果我们不做出抉择,那么我们将要退出交往共同体,这也表明我们不能作为一个主体性(翟振明意义上的现象学主体性)的人而存在。因此,我们仍然留在交往共同体中则一定表明我们选择作为一个人而继续生活。
      本底抉择只与人的生活有关而与动物无涉,因为动物不可能处于一个交往共同体中,而人是不得不在交往共同体中,如果退出交往共同体,那么表明你已经不具有人的生命形式,因此,人的生命是有意义的生命的唯一形式。于此,翟对人的生命给予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审视,从而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翟生造的词汇)——人的度规(Humanitude)。
      为了避免使用“人的本性”(human nature)这一概念所导致的困难,我们采纳一个新的单词来意指人的独一无二的特性,这个单词就是“人的度规”(Humanitude),这一概念是为了服务于我们建立形式规范原则的目的而使用,它能被理解为与本底抉择存在联系。[2](P86)
      根据翟的观点,在交往共同体中,只有真正的人才能够进行选择,人的度规这一概念只有在交往共同体背景下每个成员做出本底抉择的意义上才能理解。从本底抉择出发,翟把人的度规置于一种现象学主体性的考量之下。
      为了任何东西被体验为有意义的,这种有意义的东西一定在理想性维度里得以呈现。这种有意义的体验包含在别的东西之中,如理解或误解、判断或误判、正确或错误、理性、证成、评价和做出选择等。这种理想性维度的呈现条件是可能的,并且在逻辑上优先于我们对外部自然世界的理解。对应于那些被体验为有意义的对象和在那些对象里产生的理想性,这种对它们的体验被想象成超越经验世界的自然过程,因而,这种有意义的体验不能使用任何一种经验描述,这就是我们称作的主体性。[2](P99)
      自然主义的主体性是一种经验描述,是从外部经验世界来理解的主体性,而现象学视阈中的主体性企图采用超越经验世界的方式来理解。我们每一个人在交往共同体内运用交往理性进行本底抉择,对我们的生活做出承诺,从而彰显出主体性价值,因此,完全的主体性归属于那些处于交往情境中并坚持进行本底抉择的人。
      三、价值理性的重新发现
      翟振明教授从本底抉择出发对交往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现象学主体性的认定并没有回答阿佩尔的佯谬问题,这是因为,不论是交往共同体中的本底抉择还是人的度规及其现象学意义上的主体性,都仍然停留在事实层面,而根据休谟原则,道德价值不能从事实中推导出来。但是,翟从交往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本底抉择中发现了可以用来回答阿佩尔佯谬问题的理性的价值维度,这种发现也使翟复活了西方自胡塞尔现象学运动以来的价值理性传统。
      根据翟的观点,在交互共同体中,每个成员运用他们的交互理性进行辩论,在辩论过程中,我们每个成员(第一人称)面临着两种选择:(1)拒绝做出选择,从而退出交互共同体;(2)做出选择,然后就我们生活的每个最重要方面向我们自己发出“是或不是”的问题。按照翟的意图,选择第一种方案的那些人将不再属于交互共同体,来自交互共同体的所有辩论都与他们无关,交互理性也不再是他们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的必要因素。仅仅那些选择第二种方案的我们能够继续留在交互共同体中参与辩论,并时刻准备着进行本底抉择,用“是或不是”回答来自于我们生活的重大问题。如果我们选择“不是”,这将会违背交互理性的一致性肯定原则(the principle of performative consistency,PPC),论证(argumentation)将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最终的结果也将会和拒绝做出回答的那些人一样退出交互共同体。因此,在本底抉择过程中,我们必须选择“是”。基于这种对我们生活的强有力肯定,翟赋予交互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以最高的主体性价值。在这种主体性价值的承载下,我们产生了第一个“应该”(ought):
      我应该为了人的度规而生活。[2](P151)(I ought to live for the sake of humanitude.)
      在翟看来,这个论断不可反驳,并且它具有普遍的规范有效性。在交互共同体中,如果我们对自己的生活拒绝做出选择或者以“不是”的方式来回答,那么,我们过的生活一定不是一个真正的人要过的有意义的生活,从而我们也不具备任何道德价值考量。翟在这个问题上如此绝对和彻底,以至于他在这一著作的末尾断言,在最严格的意义上,不做出本底抉择的人就不能被真正地说成是道德的或者是非道德的,也就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人。   基于这种本底抉择的规范阐释,翟完成了从“是”到“应该”的哲学转换,但是,这种转换才预示着对人的生活的道德考量刚刚开始。从第一个“应该”(我应该为了人的度规而生活)出发,翟开始了对“真正的人”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进行考察。
      首先,自由(freedom) 应该成为交互共同体中进行本底抉择的每个成员所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翟认为,当我们进行本底抉择时,需要对我们的生活给予“是或不是”的承诺,如果这种承诺是在不自由的状态下产生,那么,我们对生活的承诺将不具有规范有效性,我们的主体性价值也将会受到贬损,因此,自由是我们能够进行本底抉择以至于成为“真正的人”的先决条件。同时,翟通过对自由问题上的决定论、非决定论和相容主义等观点的批判,更加确信了基于因果关系之上的对自由的理解最终必然会导致失败,而自由只有建立在交互理性维度和主体性主题之下才能被我们真正理解。
      其次,责任(responsibility)是交互共同体内每个成员为了“应该”而行动时的内心召唤。翟认为,责任(responsibility)与义务(duty)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第一个“应该”(我应该为了人的度规而生活)似乎表明我们受着某种力量的驱使而为人的度规去生活。但翟声称,这种力量并不来自于任何权威也并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强制,它一定来自于交互共同体内每个成员的内心,通过“应该”这一意向性行为彰显出来的是人的度规和完全的主体性价值。义务概念不免带有某种外部力量强加的意蕴,而责任概念彰显的一定是我们内心的召唤。因此,我应该为了人的度规而生活是交互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责任而不是义务。
      不论是自由还是责任,都是翟从本底抉择中引发出来的人的度规和主体性价值的一部分,由此,翟总结出了伦理价值的第一原则:
      在根本上,一个人生活中有助于人的度规的产生、保存和/或繁荣的那些东西是有价值的,而与之敌对的那些东西则是反价值的,那些与之无关的东西是非价值的。 翟教授在价值、反价值和非价值三词上各用了一个尖括号,其意用拉丁文表示为 “de jure”,中文意思是法理的、权利的等,它的反面则是 “de facto”,中文意思是事实的等,要注意加尖括号和不加尖括号时价值概念的意蕴。Zhenming Zhai,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Through Communicative Argumentation to Phenomenological Subjectivity,Dordrecht/Boston/Lond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pp.166.
      从伦理价值的第一原则出发,我们便可以得到许多那些对人的度规有价值的东西,如有形的食物和药品,还有无形的自由与和平,等等。但是,这些有价值的东西从来都不具备任何道德性,只有当这些有价值的东西进入社会政治分配领域时,道德问题才会产生。因此,与伦理价值第一原则中的价值、反价值和非价值三个概念相适应,我们便可以得到道德、反道德和非道德三个概念。至此,翟从本底抉择这一本体论此岸开始的长途跋涉,先通过对真正的人和主体性的现象学阐释,然后建立先验的伦理价值第一原则,最后终于抵达道德价值论的彼岸。
      四、结语
      阿佩尔的佯谬问题是要回答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阿佩尔自己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先验语言游戏中发现了任何思想和行为先行假定的先验的交往共同体和这一共同体内共同遵守的道德价值规范。翟振明教授并没有沿着阿佩尔语言游戏的道路往前走,而是把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作为事实描述的“是”(is)从经验的换成了现象学的,从而通过交往共同体中的本底抉择导出作为价值判断基础的“应该”(ought),这种“应该”在原则上表现为人对自身主体性即“人的度规”(humanitude)的肯定。正是这种在现象学基础上恢复价值理性的尝试,翟完成了对阿佩尔佯谬问题的现象学回答。
      
      参考文献:
      [1] [德]阿佩尔.哲学的改造[M].孙周兴,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2] ZHAI Zhen ̄ming.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Through Communicative Argumentation to Phenomenological Subjectivity[M].Dordrecht/Boston/Lond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
      (责任编辑: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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