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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的最低限度的人权】最低限度的词语

    时间:2019-04-03 03:23: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最低限度的人权理论由英国学者米尔恩提出,他在其著作《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一书中,通过对道德、权利的分析,论证了一种经得起理性辩驳的人权标准存在,即普遍的最低限度的人权。
      关键词:道德的多样性、道德的普遍性、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
      最低限度的人权理论由英国学者米尔恩提出,他为了驳斥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西方传统人权理论以及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否定人权存在等学说,他在其著作《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一书中,论证了一种经得起理性辩驳的人权标准存在,即普遍的最低限度的人权。
      一、一种经得起理性辩驳的人权标准
      (一)米尔恩对传统观点的非议
      米尔恩认为经得起理性辩驳的人权标准必须能完美的应对传统人权标准。
      第一,《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活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人权标准--理想标准--即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然纵观《宣言》中规定的权利,不难看出这些权利体现的是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与制度,源自于西方的文化和宗教传统。这一标准忽视了由于经济发展多元化与文化多样性带来的不同国家的差异对这一标准的实现能力,理想标准或已成为许多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乌托邦"--遥不可及;同时忽视了世界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世界文化不仅包括西方文化,还有东方文化、非洲文化等别具特色的传统文化,这些国家和地区没有义务,也无须遵循由西方传统观念所造就的人权标准;亦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它建立在同质的无社会、无文化的人权基础上,但这样的人类根本不可能存在。
      第二、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遵循美德》一书中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论证:其一,权利概念不是在每个社会都能见到的,也不是社会生活本身所必需的;其二,倘若真有人权,也无人可以知道它在近代以前存在过;其三,人权是不存在的。
      据此,米尔恩认为经得起理性辩驳的人权标准是以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为前提,并设立所有的社会和文化都要遵循的低限道德标准,即普遍的道德权利。
      (二)米尔恩的主要观点
      米尔恩为了论证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即道德权利。他将《人权哲学》一书分为导言、上下两编。他在导言部分明确了对传统人权概念的非议,并介绍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的由来。他在上篇从道德出发,来考察道德本质和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同时说明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根源于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它不仅能使用于每个社会内部,而且能够适用于所有的人类关系"。在下篇,米尔恩说明了权利是什么、人们如何享有权利。
      第一,道德普遍性与多样性。
      米尔恩认为"道德是由美德、原则、规则所组成,人们有义务培养美德并将其付诸实践,有义务依原则行事,有义务遵守规则。"因为没有道德就没有社会生活,道德维系着各种社会关系,例如信任与伙伴关系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人类生活总是在社会共同体中进行的,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之间又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道德具有多样性。
      但是道德的多样性去并不能够囊括一切,这就要求人们从中提取出某些能够普遍使用的道德原则。米尔恩认为有九项道德原则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它们可分为两组。第一组包括三项,即行善、尊重人的生命和公正;第二组包括六项,即伙伴关系、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的行为、礼貌和儿童福利。米尔恩教授认为:"这九项道德原则是社会生活本身所必不可少的。……这些原则为所有共同体所共同具有,而不论它们之间有何差别。……他们在各自的共同体中,都同样有依照这些原则行事的一般义务。……他们负有这种义务不是因为他们特殊的宗教忠诚和政治忠诚,而是因为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
      第二,康德与"绝对命令"。康德对其绝对命令有一个著名表述:"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米尔恩称之位"人道原则",并从这个原则的肯定一面与否定一面两个方面展开论述。该人道原则的肯定一面是把人"当作具有自我的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否定一面是"绝不把人仅仅当作一种手段来对待"。但无论是从肯定一面还是否定一面来看,米尔恩认为康德的人道原则都成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九项道德原则与七项基本人权。米尔恩认为最低限度的人权来自那些共同道德原则,因为普遍最低道德标准要求所有人在一切人类交往中都必须奉行这些共同道德原则,"共同道德原则里包含了每个人类成员必须享有的权利,即普遍道德权利,或者,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权"。米尔恩逐条分析了这九项共同道德原则, 并从中引导出作为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人权。
      其一,行善原则。这一原则并不能直接推到出某一项具体的人权,但米尔恩认为"一切道德过错, 包括对任何其他权利的侵犯, 都是对它的侵犯"。因此,行善原则构成了人权的道德基础, 是一切人权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其二,尊重人的生命原则与生命权。这一原则包含两个含义,即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杀戮;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不必要的危险及威胁。由此可以推导出生命权。只有享有生命权,才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资格不被任意杀戮,不使自己的生命遭受不必要的威胁。
      其三,公正原则与公平对待权。米尔恩认为"给每个人以其应得"是公正原则的表现形式。"公平对待一是公正原则的独特要求,普遍道德里的其他原则均未提出这一要求。……作为一项人权,它赋予每个人以得到公平对待的资格"。
      其四,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要求每一个人类成员在维护和推进社会共同体利益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旦发生冲突, 他必须让共同体利益高于自己的个人利益"。这就意味着,每个共同体成员都应该公平地分配为共同利益所必需的负担和牺牲。
      其五,伙伴关系原则与获得帮助的权利。这一原则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对其他成员漠不关心,并在需要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样,它赋予每个处在困扰中的人获得帮助的权利,同时也要求要能力帮助他人的人积极履行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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