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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考试录用制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影响_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论坛

    时间:2019-01-13 03:26: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职业教育的转变,以及国家对高校学生自主分配体制的推行,法学教育高速发展与社会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矛盾不是供需数量方面的不一致,而是高等院校的教育体制、大学生的自身素质、用人单位的用人取向、管理部门确立的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问题的不统一。其中,考试录用制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影响之大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现行考试录用制度的状况
      
      受传统的“精英教育说”影响,许多高等院校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为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确,我国的司法系统需要大量的法学专门人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充实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岗位当中,改变了公检法系统由大量转业军人担任警察、法官、检察官的局面,使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然而,自《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行业的就业门槛要求首先必须具有本科文凭的同时,国家整合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建立了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被誉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资格考试,成为将大量法学专业学子拦在就业门槛之外的“拦路虎”,就业难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法学教育尤其是处于法学教育基础性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究竟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问题日益凸现。
      首先,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其主要就业去向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那么,作为法官、检察官的“第一道门槛”就是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选拔优秀人才所起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其考试科目的设定、考试方式、程序的选择是否科学?是否公正?笔者认为是有待于进一步考查的。
      其次,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还要通过“第二道门槛”就是被誉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资格考试。许多招考单位在报名条件中就明确表明只招收具有司法资格的人员或者具有司法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但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当年能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屈指可数,甚至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也很“正常”。许多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大学生走进法院、检察院大门的同时,又开始进行不懈的努力了��为通过司法考试而奋斗!
      
      考试录用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矛盾
      
      两道门槛将大量的学子拒之门外,我们不仅要思考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经过四年高等教育的大学本科生却不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呢?是我们的考试存在问题还是我们的高等教育存在问题?
      首先,从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全国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在必修课的设置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国家教育部确立了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学、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其他的选修课则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开设。除此之外,还开设了全校的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应当说各高校在课程设置方面既考虑到了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又考虑到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对于人才培养是有利的。
      其次,从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情况看,目前关于公务员的考试有国家招考和地方招考两种。包括第一轮的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和第二轮的专业知识笔试及面试。其中第一轮考试的科目主要是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而职业能力测试包含了多方面的知识,如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学、行政管理学、逻辑学等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知识;申论主要检查考生的写作能力。
      这些考试内容对于在校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并不难,因为大部分课程在校期间学习过,即使没有专门的学习过,通过自学也是可以掌握的。然而关键是第二轮的专业知识考核和面试,通过率就不容乐观了。笔者所在的高校法学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第一轮通过率能达到80%以上;而到了第二轮之后能够真正被录取的寥寥无几。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果呢?除了客观存在的不公正等因素之外,确实存在着我们高校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缺失。一方面,专业知识的考核不仅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更多的是实际的应用,如果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很难把握,在这方面,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很难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另一方面,多数学生没有受过面试的培养和训练,不知该如何应对面试所提出的问题,高校中的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就业方面的指导还是限于纸上谈兵,缺乏可操作性,真正到了面试的考场,学生不能自如的应对。因此,真正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大学生的人数可想而知了。
      第三,从司法考试的情况看,长期以来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备受关注,在法学界也不断的争论和探讨。但是,司法实践部门与高等法学教育部门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各自都想以己为主。从表面上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司法考试的科目是一致的,并不矛盾。但为什么会存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通过率竟然低于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人呢?这不能说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悲哀”和“困境”。 学术界认为,有“中国第一考”之实的司法考试,在对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其一,有可能形成所谓“双学校现象”,各种专门讲授“考试秘诀”的“法学教育”会使本来就浮躁的法学界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稳步发展;其二,极低的过关率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法律专业由“热门”走向“冷门”,不利于法学教育的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三,国家司法考试将可能使法学教育“空洞化”,走向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缺乏特色,使法学教育沦于平庸;其四,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法学教育可能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可见,司法考试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于探讨和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并不是供需数量方面的矛盾,法学专业的人才不是供过于求,而仍然是供不应求,而用人制度方面的限制才是制约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的重要原因,尤其是现行的考试录用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的矛盾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解决考试录用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矛盾的设想
      
      针对目前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时所受到的影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培养目标的确立,即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有人认为:我国的大学本科阶段应当属于学历教育或通识教育,本科毕业后并不能直接就业,而需要在选择就业方向后进行职业技能训练(职业教育)。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好的,但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我国经济、文化尚不够发达,将本科教育定位于学历教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超出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心理承受力。应当看到,在目前进行高等教育需要家庭大量投资的形势下,许多家长和学生希望通过高等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谋求一份理想的职业。如果将高等教育定位于学历教育,许多大学生面临着“毕业就意味着失业”,这不能满足广大民众的普遍愿望,人们的投资总是希望有所回报,如果投资看不到收益的话,那么势必影响本科教育的发展。因此,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多元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不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需要合格的法律人才,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公司企业乃至各行各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
      其次,教育模式的选择及课程设置更加科学。综观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及法科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应用能力培养的既有模式不难看出,其制度的设计包括公共基础课、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五个方面的内容,学制4年。该模式从形式上看理论与实践俱备,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全国统一进行的司法考试的带动,各高校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加强了实物教学的份量和实践环节,有些高校甚至以司法考试用书代替了统编教材,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学教育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注重系统法学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是否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从用人单位的反馈情况看,普遍认为刚毕业的学生缺乏将理论知识加以应用的能力、缺乏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大学生在本科阶段除以14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外,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立就业方向,尽量在校期间通过选修课程、补修课程充实多方面知识,培养各方面的能力,以适应就业的需要。如确立考公务员的方向,在学好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考试的科目、环节进行学习和训练;如确立通过司法考试的方向,一方面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参加司法考试的培训;如确立其他就业方向,做好就业前的准备工作等。
      作为高等院校应当为学生的多种选择提供条件,主要体现在教育模式的选择和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上。法学专业应当以14门核心课程为基础,通过开设选修课、实践课、职业培训课等方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就业方向学生的需要,为学生能尽快适应工作的需要打下基础。
      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更具有针对性,更加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三,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途径。作为大学生首先应当对自我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准确的定位,避免好高骛远,确立新型的就业观念――“先就业、后择业”,在实践中充实头脑、丰富知识、提高能力、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在实践中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工作,转变“一步到位”的观念。同时也应当拓宽就业的渠道,据对我校法学专业已经毕业的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真正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所占比例并不大,而更多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是与法律有关的非法律专业部门,如银监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电视台等。可见,许多非法学专业部门对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需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这些部门同样可以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取得优秀的工作成绩,因而就业时应突破过去单一的专业局限,到诸如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如工商、税务、城市监管、土地管理以及市政规划、公安司法等部门)、生产经营型企业(如企业的文秘部门、人事部门、营销部门、法律顾问等)、各类中介及代理机构(如房屋中介、职业介绍、保险经纪、演出经纪、税务代理及其他各种民事活动的代理等)。拓宽了就业的渠道,避免了“挤独木桥”现象,势必会使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发挥其作用,同时也可以避开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制约。
      第四,完善考试录用制度。考试录用制度对于人才选拔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但其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科目的确定、考试方式的选择、考试程序的设置还需要不断的改革,尤其是在专业知识考核和面试考核阶段其透明度应当增强,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才能选拔出真正的人才。司法考试应重点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法律知识储备与非法律知识素养的状况、法律实践操作技能等。尤其是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的考查应当是司法考试关键中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应采取有些发达国家的做法,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这项考试。
      大学生就业问题是困扰当今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业率的低下更是摆在各高校法学专业面前的实际问题。想要扭转法学专业就业率低的状况,不是某个学校和某个部门能够解决的,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尤其是要解决好用人制度与高等教育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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