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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评析

    时间:2021-07-11 20: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建国初,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教育。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新中国取得了以下历史性成就: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政治制度基本确立;创造性地提出了“矛盾学说”;代议民主政治初步运行。同时,这一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存在以下不足:意识形态色彩太浓,受苏联模式影响太多,兼顾中国国情不足;执政党权力太大,对党政关系的制度规范不够;政治精英在政治生活中起主导作用,政治制度特别是立法制度的权威不足。分析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得失,对我国目前的民主政治建设不无借鉴意义。
      关键词:新中国;民主政治;成就;不足
      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8)04-0079-05
      
      一、建国初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政治发展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反帝国主义侵略,争取民族的独立;二是反封建专制统治,实现国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就政治发展而言,新中国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新中国的成立,既标志着中华民族的独立,又使民主政治的实现成为可能。新中国初创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二是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相关教育和公民的民主实践。其中,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主要指国体、政体、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等的确立。
      
      1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确立。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人民民主专政。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确定新中国的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并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与米高扬在延安谈话时指出:“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更为合适、更为合情合理。”1949年,毛泽东在新年献辞中,向全国人民公布了新中国的国体构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是以工农联盟为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建国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得以实行,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政权,实现了包括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民主。这既是新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又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在新中国的建国方案中,政体是最没有悬念的问题。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早已确定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体决定政体。新中国的国体也同样决定其政体。对此,刘少奇曾指出:“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有它的内容,有它的形式,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表示不出来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充分表现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尽管建国后新中国并未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而是以政治协商会议作为过渡,但是,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使人民代表大会制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可以预期的政治目标。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则意味着政治协商会议完成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历史使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并开始运转。董必武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性:“现在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它的代表性,比苏维埃广泛些,比资产阶级议会更不用说了。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能包括广大的各民主阶级的政权形式。”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首先,政治权力的来源是民主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政治程序是民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最后,各政府机关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上述特征再次证明,在新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和抉择中注意结合中国国情、坚持政治民主化的思路。
      
      2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新中国的政党制度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有关。苏联实行一党制,东欧国家则是多党联合执政。1947年9月,苏联要求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向苏联模式靠拢。此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也都由多党联合执政变成了实质上的一党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中国的政党制度最终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毛泽东认为,新中国之所以选择不同于苏联一党制的多党合作制,是因为中国的国情不同于苏联,“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们合作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石,确定了“同党外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新政权的人事安排体现了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3人,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27名,几乎占一半。政务院副总理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2人;15名政务委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9人;在政务院所辖部、会、院、署、行的正职负责人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19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由民主党派人士担任”。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及与民主党派的真诚合作成为公认的事实。如果说“作为一种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没有政权组织形式的体现,是不能成立的”,那么,1949年9月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赋予了多党合作制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10月1日新中国的成立则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体现了多党合作制。因此,1949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和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正式形成。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新中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民主协商会、谈心活动、座谈会、书面交流等,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新中国对中国政党政治民主建设探索的重要内容。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面临新中国国家结构的抉择问题。对于国家结构问题,党的文件中存在一定矛盾,既有过民族自治的规定,又有过联邦制的主张。这也表明了中共领导对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结构形式的探索过程。在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曾向长期主持民族工作的同志征询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在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的报,告中,周恩来也提出了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我们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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