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黑格尔市民社会论的三重内涵

    时间:2021-07-09 00: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现实化为核心线索对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做了系统的、深入的理论探讨和论证,形成了一个内涵丰富、推论严整的逻辑体系,其中不仅包摄了有关市民社会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而且还独创性地将表述这些问题的基本概念设定为构成逻辑体系内在结构的各种规定性或环节。可以从市民社会发生学、市民社会现象学和市民社会目的论三个方面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在当代的意义。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发生学;现象学;目的论
      中图分类号:B51 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19—08
      对于考察和研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来说,“市民社会”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离开这个概念,就无从理解现代社会的经济形态和政治形态的基本构成及其内在逻辑。这个概念早在西方古典政治学说的文本中就已出现,主要被用于描述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存在形式,而在17、18世纪欧洲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渡时期,这个概念则被用于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或分离,被用于探讨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不过,在此时期诸多的政治理论中,唯有黑格尔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做了最为系统、最为深入的研究和阐释。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现实化运动为核心线索将市民社会理论构造成一个内涵丰富、推论严整的逻辑体系,其中不仪包摄了有关市民社会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而且还独创性地将表述这些问题的基本概念设定为构成这个逻辑体系的内在结构的各种规定性或环节,从而使市民社会的理论在黑格尔那里达到了一种思维中的综合。这就特别显示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所具有的必须得到高度重视的理论价值。以下,本文从市民社会发生学、市民社会现象学和市民社会目的论三个方面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在当代的意义做一概要分析。
      一、市民社会的发生学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在其概念的逻辑运动中的一个环节。因此,要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有必要弄清他对伦理理念的理解。黑格尔说:“伦理是自由的理念。”所谓自由的理念也就是法的理念,因为“法是自由的定在”。但黑格尔所讲的法的理念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而是“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这个过程包含了三个基本的逻辑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抽象法是客观的、自在意义上的法,是关于法的概念的抽象规定。在这里,黑格尔强调,法的概念在其自在的意义上或本质上就是人格的概念,而人格体现在人的自由意志与外在物的关系中就是“所有权”,因此,私有财产权利就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如果说抽象法是客观的、自在的法,那么道德则扬弃了法的自在性和客观性,使自由意志的定在体现在意志自身之中,表现为个人在其主观意志中对普遍物即“善”的追求。因此,道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然而,道德虽然扬弃了法的客观自在性而具有主观自为性,但本身又缺乏客观必然性,亦即道德良心存在于人的内心世界中,并不必然地贯彻于人的外部行为中。只有到了伦理阶段,客观自在的法才与主观自为的法统一起来,使自由意志达到自在自为的发展阶段。据此,黑格尔称伦理是“活的善”,伦理中的“善”即法(权利或自由意志)既不是单纯自在的东西,也不是仅仅作为主观意志的东西,而是活生生地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东西。只有在伦理中,客观的自在的法通过具有无限形式的主观性的环节,如习俗、习惯、礼仪、道德、法律、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等等达到了现实性和实在性,由此构成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样的伦理实体。因此,在黑格尔那里,伦理不是单纯的道德概念,而是一个实存的外部世界,即由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所构成的活生生的伦理世界。
      进而,黑格尔认为,伦理理念作为一个整体本身是一个通过它各个环节的形式得以展开和实现的一种运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就是客观伦理整体在内部所设置的差别。这个思想构成了黑格尔市民社会发生学的基本思路。对此,我们可以从“市民社会逻辑地发生”和“市民社会历史地发生”这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市民社会逻辑地发生是指从家庭到市民社会的逻辑推演。伦理实体的第一个环节是家庭,这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即通过婚姻(两性以爱为基础的结合)、家庭财产和养育子女而构成的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在家庭中,伦理精神保持着统一性,但其内在的差别尚未发展起来。也就是说,家庭作为一种自然的伦理实体,其内部的各个环节没有独立性,除了家庭的权利之外,家庭成员个人没有独立的权利。但随着家庭的解体,“家庭自然而然地和本质地通过人格的原则分成多数家庭,这些家庭一般都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因而相互见外地对待着”,从而伦理精神丧失了它的统一性,进展到“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把个人从家庭的联系中“揪出”,并承认他们都是独立自主的人。黑格尔在这个过程中所设定的逻辑环节是:家庭不过是伦理概念中的伦理理念,所以结合在家庭的统一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从概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这就是进入到“差别的阶段”,即“市民社会”。
      关于市民社会历史地发生,黑格尔的明确说法是:“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如果把国家想象为各个不同的人的统一,亦即仅仅是共同性的统一,其所想象的只是指市民社会的规定而言。”黑格尔所说的“现代世界”无疑是指16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以财产分立(私有制)制度为前提的自由市场社会。这就是说,市民社会只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形成。
      市民社会逻辑地发生,表现为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这个逻辑的演进当然不是指时间维度上的历史过程。从家庭的解体直接导出市民社会的产生并不是历史事实。但需注意,黑格尔是把家庭理解为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的解体并不是指单个家庭的解体,而是这种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的解体,显示为“伦理的丧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的逻辑发生与市民社会的历史发生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使我们完全可以联想到传统社会那种压抑个性或缺乏个人权利的伦理精神,也就是马克思所描述的那种“人的依赖性”的社会。而现代社会恰恰表现为这些传统联系的解除和个人的独立性的获得。

    推荐访问:黑格尔 内涵 市民 社会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