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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语的批判与超越: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的全球正义及其可能

    时间:2021-07-03 16:05: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自罗尔斯开启西方自由主义关于正义话题的讨论以来,以博格、贝茨为代表的世界主义者试图将奠基于西方文明背景下的正义原则广泛地应用于国际社会,推行以西方价值为中心的全球正义理论。在理论与现实的政治影响下,我们有义务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立场来反思和批判当代全球正义理论中的西方话语霸权倾向。因为马克思关于社会正义的论述,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生态文明的重要价值依据,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全球政治正义话语建构的重要理论来源。对于中国而言,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为指导,吸纳与改造传统政治思想中的良善价值,打破西方理论独断局面,成为建构全球正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全球正义;话语霸权;世界主义;中国语境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9-0038-07
      作者简介:刘海龙(1989-),男,天津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伦理学、政治伦理学。在当代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如何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种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正义原则来解决地区与国家间的不平等问题,从而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稳定以及保障国际交往遵循的合理价值,成为关乎人类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福祉的重要政治议题。马克思认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决定于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1]而正义的价值与精神,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特别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总体架构,其中既明确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又强调了不断增强意识形态主导权和话语权,继而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和中国力量的宏伟设想。在当下全球化进一步加深、国际交往与合作不断推动的历史机遇期,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开展与实施,中国将更多地投身于全球经济文化交流与国际事务参与的互动过程。
      然而在面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中不断升温的全球正义理论探讨时,我们应当更多地保持理性的审慎态度,而不是盲目跟从西方的理论洪流。同时应当以辩证的视角正确看待全球正义理论,真正厘清其身份、本质与归属,深刻分析、批判西方正义理论话语中的霸权主义倾向。最终,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础上,反思全球正义理论的西化浪潮,重新吸纳和借鉴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政治思想精要,不断提高中国参与,主动投身于全球正义理论建构的话语讨论;同时积极提供中国方案,为解决全球治理过程中人们共同关切的正義问题,展现中国在新时代所应有的国际姿态。
      一、全球正义:谁之正义,何种观念?
      当代西方主流的正义理论,无论是罗尔斯的平等的自由主义进路,抑或诺奇克的自由至上主义进路,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由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中涉及自由权利的相关理论发展而来。正义理论最初的设立,为西方社会所用来解决共同体生活中所出现的公平问题,其价值取向与理论定位从确立之初就明显带有浓厚的地域性特征。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西方自由主义学者开始尝试构建一种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调节和判定国际主体间冲突问题的正义原则,其中以博格为代表的世界主义者们所设想的全球分配正义理论最具代表性。然而关键问题在于,当下的全球正义理论究竟代表谁之正义,又作为何种观念而存在?在学界热情高涨地探讨和推广全球正义理念之时,我们反而更有必要重新审视其理论本质。实际上,如果从正义理论的缘起与嬗变的历史特征来看,当代的西方全球正义理念仍就是一种继承了独断论视角的,也未考虑现实性的,更未经其他民族、国家和地区达成共识的片面正义观。
      正义的起源,可以追溯至现代良序社会的早期雏形——古希腊城邦共同体。梭伦最早将“正当”的价值引入正义,用来解决城邦社会的纠纷。而柏拉图认为,正义的人在城邦生活中所维护的是做好自己的事而不干涉他人的善。随后亚里士多德中和了两者,在公民生活中既讲正义又讲友爱。在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中,正义则体现为末世说中关于善恶因果的审判。到了近代,正义问题以自然法为理论开端,人们开始不断重视权利观念,逐渐孕育出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根基。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罗尔斯开始提出“公平的正义”概念,正义理论经过历史的不断发展和融合,逐步将实质平等的要素纳入到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中来,成为自由主义框架内的一种综合性的正义概念,随后关注于解决国际社会中不平等、权利和分配等相关问题的讨论才逐渐展开。从正义理论的演变过程来看,正义观念最初诞生于天然的独立社会内部。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区之间文化交往与信息共享的不断增强,加之全球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平等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对于正义问题的关切点不再局限于民族国家内部,而是开始逐渐关注全球范围内的不平等问题。因此,尽管社会正义原则的形成在时间序列上占据优先地位,并且奠定了整个正义理论体系的原始根基,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全球正义就可以完全从社会正义原则中开出。实际上,社会正义原则与全球正义原则之间仍旧存在着诸多难以逾越的沟壑。
      因为如果按照罗尔斯的说法,社会正义的原则是被运用在一种封闭系统的社会中,如其所言“这个社会是自我包含的,与其他社会没有关系,我们只是生入死出”[2]。虽然罗尔斯在随后进行了万民社会的构想,并尝试将正义理念应用于更广泛的范围,但就其理论主旨来看,罗尔斯仍然倾向于以一种人道主义式的援助义务而不是世界主义式的平等原则来解决分配不平等的问题。但是以博格和贝茨为代表的世界主义者并不满足于此,他们主张将国内正义中的差别原则更为广泛地应用到国际社会①。然而,即便全球正义的设想由社会正义的理念发展而来,但全球正义与社会正义确立的价值基础却依然存在着区别,这一区别构成了正义原则进行全球推演的困境。米勒曾指出正义存在的合法性基于深厚的民族性、历史性与文化性责任与义务[3]。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假定存在一定范围的物品、服务、机会的社会价值的广泛共识,才能够保证正义的观念有意义。具体而言,即正义是由特定情景决定的一种政治理念,并不存在一种一致性的概念能够在不同的时间维度、不同的社会政治框架下完整地定义正义。相反,正义原则的制定首先需要厘清分配的内容是什么、由谁来分配以及在哪些人之间进行分配,尤其依赖于这些分配所涉及的主体间的关系类型。比较来看,正义理念在东西方社会中的形态差异不仅仅表现在地域文化方面,更存在于社会政治理念与意识形态之中。虽然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的正义原则中有可借鉴之处,但并不意味着西方的正义价值能够被社会主义制度完全接受并适用。东西方社会的正义观念发轫于不同的自然条件、地缘环境以及历史文化背景,既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简单地相互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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