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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为民”的法理学思考

    时间:2021-06-29 16:03: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治,作为民主国家实行的基本政治原则,在国际上早已得到公认。法治观念在我国推行曾经遭受很大的挫折,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尤其是人权概念入宪,法治理念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但法治的深层意蕴还只是在法学领域被深刻理解,大多数民众知之甚少。有鉴于此,剖析司法为民的本质、内涵、理论基础,正确把握司法为民与法治的关系及其构建尤为重要。
      关键词:司法为民;法治;民本主义;人权
      一、司法为民的本质和内涵
      所谓司法为民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其根本目标是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实践司法为民的过程中,由于对“民”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往往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偏差。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司法为民”的内涵,把握好其本质。
      公民概念源于西方政治传统中,而且从一开始就与权利、平等相联系。从主权在民的观念中产生出“人民”的概念,体现的是政治上的宪法权力:从政治、法律地位平等中又产生了“公民”概念。因此,司法为民的“民”既是现代民主政治主体——人民,又是人权的主体一一公民。从我国司法的内在规律和依法治国实践来看,司法为民的“民”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人民在内的一切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是国家主体的所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法律效力范围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来看,司法为民要求对其范围内的一切主体平等对待,不允许厚此薄彼。司法为民事关司法公正,事关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更事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
      二、司法为民的理论基础
      1.主权在民理论
      主权在民的理论是伴随着新兴的资产阶级对主权的要求而由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等等。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从理性出发,自愿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服从代表公众意志的政府,人们的自然权利由此变成了公众的权利。建立国家后,个人的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权并未让渡出去,其共同意志在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全体公民让渡的只是治权,而主权在民。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实施主体,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执行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2.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
      “人权”最早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进步口号,指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生命、自由、财产、平等等权利。它源自于自然法中关于人的本性的、人道的价值追求,就其实质而言,人权乃是人之为人按其本性所应享有的基本的人格权利。国家正是基于个人权利和自愿转让,取得合法权利。人民让渡权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持正义秩序、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现代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现代法律体系是通过平等保障每个公民的自主性而取得合法性的: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我国宪政和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权利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人权理论,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要求司法必须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司法为民的观念正是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体现。
      3.民本主义理论
      中国历史上向来有“重民”的传统,如孟子的“民为重,君为轻”等,一方面表现在对“民”的关注重视上,主张“重民”、“爱民”、“以民为本”,另一方面表现在对统治者的德贤要求上,主张“德治”、“仁政”,其根本目的是实现统治者的统治。这种民本主义的思想,并非法治思想。随着中国资本主义兴起,我国传统的民本主义受到西方民主主义思想的影响,“民本”逐步被“民主”所取代。但从中国现代历史上看,共产党人也未拒绝、排斥民本主义。毛泽东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邓小平提出“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个共产党员的最高准绳”、江泽民提出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都反映了民本主义的传承。
      用现代法治观念定位“民本主义”,司法人员与公民是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司法人员要把“为政以德”,提高到“司法为民”法治高度,全面贯彻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法治与司法为民的理性分析
      1.法治的内涵
      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对于法治的理解,到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的《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中对法治概念的阐释;从1215年的奠定了法治基础的《自由大宪章》的制定,到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上海宣言》;从中世纪开始对封建君王权利的限制到现代民主、自由制度;从中国古代法家提出的“法治”到现在的依法治国,法治作为一种文明几乎贯穿人类的整个历史。而法治是什么?笔者认为,简言之,法治即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主要由法律来治理社会;第二,立法权的法律化即所有立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立法的技术要规范。要注意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及法律部门以及法律内部基本原则之间的一致;第四,法律应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
      2.法治与司法为民的理性分析
      在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为民与法治的关系。
      (1)司法为民要求建立法治。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又与行政权相分离,而这种分离将会带来两种危险:一是权力的行使者,可能使权力的运行违背权力所有者的意志,而滥用公共权力;二是权力的享有者,即人民可能会由于政治参与的扩大化或对现实生活的不满而导致权力运行的无序性。为防止这两种的危险,就要建立法治,以法律特别是成文宪法的形式,确定权力来源于人民,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规定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制约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对权力的制约,正是现代法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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