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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及其社会价值

    时间:2021-06-16 16: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苗族婚姻习惯法可分为实体习惯法和程序习惯法两大部分。前者包括有关婚姻缔结的规定,后者则主要涉及嫁娶的运作方式和婚姻纠纷的解决机制。本文通过对黔东南苗族婚姻制度的研究,讨论习惯法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并思考习惯法在与国家法的二元互动过程中的现代意义。本文还就法的本土资源与法制现代化的结合做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苗族婚姻习惯法
      作者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地址:重庆市,邮编400031。
      
      婚姻是调适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独特的制度。人类希望通过婚姻,避免混乱的性竞争,以寻求一种安全的生活;达成经济协作,形成共同分享的机制,以维持生命;繁衍种族,哺育后代,完成家庭的生物性功能。在地域相对封闭的苗族社会,婚姻的缔结还保证了当地社会机制的正常运转。各种婚姻规则将社会责任、义务与婚姻当事人直接联系在一起,族群意识也不断通过婚姻习俗得到认同与强化。
      近年来,西南政法大学在法人类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对苗族的历史、文化、习惯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笔者于2002年7-8月、2004年7-8月以及2004年10月先后三次深入黔东南凯里、雷山、黄平、锦屏、榕江、丹寨、台江、从江、桐仁等地考察苗族婚姻习俗。笔者在调查中主要采用了观察与访谈的方法,收集了许多乡规民约、契约碑文、婚姻习俗资料以及有关婚姻纠纷解决的案例,并对整个调查过程做了笔录或现场拍摄。调查对象包括当地数百位有影响力的民间调解人(如余正周、王品高)、寨老(如唐炳武)以及苗族学者(如王凤刚、唐千文)、政府工作人员(如唐云、廖志刚)等。
      
      一、苗族婚姻的传统缔结方式
      
      在历史上,苗族婚姻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父母包办婚姻;一是青年男女通过对歌的形式私订终身,苗族叫“坐姑娘”。这种归纳是就普遍情况而言的,事实上,苗族在婚姻习惯上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各地都有一些独特的婚俗。解放前,男女间的婚姻主要是包办婚,随着婚俗改革的不断深入,自主婚日渐成为主流。但无论是自主婚还是包办婚,同样都要受苗族习惯法的制约,婚姻的缔结也要符合相应的婚俗制度。
      (一)包办婚
      包办婚的缔结在程序上比较正式,也比较复杂,一般都要经历“说亲”、“订婚”、“结婚”三个阶段。当青年男女长到十七八岁时,父母开始在逢年过节、走亲串寨之时或斗牛、吹芦笙等场合,为他们物色对象。相中某一姑娘或小伙儿后,父母便央请媒人携公鸡一只前往说亲,以唱“嘎别福歌”的形式表达联姻的意愿。如对方同意,便杀鸡摆酒,热情款待媒人并以暗喻的形式表达出来。
      说亲过后,双方家长约定日期举行订婚仪式。订婚,苗语叫“鲁吉”,意指选择吉日开八字,议定“你姜”(即财礼),商量婚嫁日期。订婚后,男女双方正式结为亲家,双方老人可以互访,已订婚男女仍可参加“游方”等社交活动,但不得发生越轨行为。
      婚礼一般在农闲的九月至十二月举行。结婚的年龄,大都是20岁左右。娶亲的前一天晚上,男方请房族叔伯、兄弟等至亲3至9人,携带礼物,前去接亲,喝完“拦路酒”后方可进女家大门。女方安排“吃客饭”,席间对唱“开亲歌”等古歌。接亲之后,男方还要安排新婚喜宴,开席前,须请一个德高望重的长者颂词作贺。酒至半酣,还得请歌师演唱婚礼祝福歌。
      新娘在新郎家住一至二天后,仍回娘家居住,即“坐家”,俗称“不落夫家”。在此期间,男女双方不能同房。在以后的三年时间内,新娘可来往夫家小住。坐家的原因,据当地老人说,一是留念父母,二是在男家还感到不习惯,此外还怕马上留在夫家,会被人嘲笑。
      (二)自主婚
      对歌是苗族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主要形式,一般在逢年过节或农闲季节时举行。苗族男女的这种社交恋爱活动,苗语称作“游方”。每到夜晚,男女青年三五成群,游村串寨。到达游方地点后,男青年吹口哨唤姑娘,双方在火光或月光下看相,满意后便互相交谈对歌。只要不在禁婚范围内,无论本寨还是外寨的男女青年都可以对歌。对歌所唱的歌曲有古歌和新歌两种。歌词采用拟人、拟物的比喻写法,来表露男女之间的爱慕之情。如苗歌《青春歌》唱道:
      趁现在年纪还轻,大家赶快来游方。如果现在不抓紧,等到青春过去了,谁还能相会,谁还能够在一起?……你是哪个妈生的姑娘?样子长得像桃花一样。你是哪个妈传的手艺?衣裳绣得那么漂亮。你是哪个妈教的歌儿?歌声好甜蜜,流进了我的心房。这首情歌是笔者在黔东南雷山县脚雄村调查时听到并在当地少女余燕(18岁,初中文化)的帮助下记录的。
      青年男女通过多次对歌并产生爱恋之情后,常以互赠礼物、银饰、衣服等,私订终身。
      私订终身后,双方各自禀告自己的父母。男方父母若同意,便请媒人去女方家说亲。若女方父母不同意,则由姑娘转告小伙子,或中断联系,或采用私奔的方式达到目的。有时,男方也采用抢婚的方式,将姑娘接到自己家中,但并不同居。数日后,派人通知女方父母,要求结为亲家。女方父母经多次劝说后,往往只好应允。若女方父母坚决不答应,男子则必须将姑娘送回家,并赔偿一定数额的钱财。
      (三)财礼制度
      在财礼制度方面,包办婚和自主婚则没有什么区别。财礼,苗语称“你姜”(nix diongb),是结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钱财。讲财礼的日期是在双方订亲之时,数目的多少由女方家长提出,男方进行衡量,旁人从中调和,最终敲定一个适中的数目。双方认可后,男方将现金交本族中的长者,经长者清点后立即交给女方。女方清点完毕,大家才端碗喝酒,以示庆祝。
      财礼的多少,受各地习惯法的严格限制,也因各家各户的财力而有不同。一般情况是,男方以一头水牛的价钱作为财礼;家境贫寒的,一般以一头黄牯牛的价钱作为财礼,但不会少于一头小牛的价钱。
      苗族的财礼制度反映出不同家庭之间在婚姻上的交换(exchange)关系。法国人类学家莫斯(Marcel Mauss)在《礼物》一书中指出,礼物的交换作为一种媒介,对于族群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婚姻的建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参见\[法\]马塞尔·莫斯著、汲喆译:《礼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96页。苗族社会至今仍然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女方父母生下女儿并将之抚育成人,要花费不少心思和财力。姑娘出嫁,意味着女方将就此丧失一个劳动力,而男方不仅可以增添劳动力,而且还能实现人口的再生产。因此,财礼制度实质上是获得利益的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
      
      二、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制度特征和文化价值
      
      苗族婚姻习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虽然在不同地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反映民族文化时,其共性却得到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相互认可。苗族文化的这种认同心理主要体现在苗族婚姻习惯的两大制度上:一是同宗同姓不为婚,一是姑舅表优先婚。
      案例一:20年前,黔东南反排寨苗族张仰往(男,已过世)到乌脚沟(又称巫脚沟)游方,与同宗的张保久(女)情投意合,订下婚约,女方便与原夫离婚,并由张仰往如数付清了离婚费。不料,在临结婚时被双方老人发现是同宗,结果不得不中断了婚姻关系。
      案例二:黔东南反排寨苗族的张姓和巫脚交寨北的张姓,分村居住了十八代人之久,但至今仍视为同宗兄弟,不能通婚。又如,反排寨的唐姓与巫脚交寨南的张姓以及巫脚交寨的万姓,尽管他们的姓氏不同,但由于在历史上被认为是兄弟关系,现在也不能联姻。如果犯了这个禁规,就要遭到宗族的处分,罚他(她)杀一头白牛、一只白猪给同宗的人分吃。据说,之所以要罚白牛、白猪,是因为这种牲畜难找,以此达到限制同宗同姓通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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