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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老年再婚引发的继承问题

    时间:2021-06-16 04:00: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近年来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断,并且速度不断加快,政府、社会和家庭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养老压力,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而其中老年再婚作为一个日益普遍的现状,引发的继承矛盾也越来越多,本文则试就老年人再婚后容易引起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所涉及的相关现行法律,结合实际案例,提出解决办法。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进行深入了解和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老年再婚;继承人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15-2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这个名词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一直面临着严峻的人口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延长了人们的寿命,以及计划生育、限制人口导致的自然增长率的降低等几方面使得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便开始转型。尤其是北京市在1990年便已明确的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更有日本媒体指出,中国到2030年,65岁以上人口比例将超过日本,成为第一个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大国,而且也是全球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这不仅仅是一些冰冷的数据和定义,而是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
      一、老年人再婚趋势及引发家庭问题的原因
      老年人作为一个经济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会面对一些问题,如独居,丧偶,疾病,无亲无故,得不到子女赡养,甚至遭到虐待等等使得生活变得艰辛和困难。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思想的解放,“夫妻养老日益成为一种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于是,老年人再婚便成为一个十分常见的社会现象,舆论对于老年人的“黄昏恋”也不似过去苛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这也为老年人再婚提供了法律的保障。重新组建家庭,寻求依靠,成为大多数单身老人的一个愿望。据调查显示,90%的单身老人对再婚持赞成的态度。可以说是占绝大多数。但是相反的是,老人再婚成功率确却仅仅只有5%。究其原因,是由于老年人群的年龄较大,双方感情基础不深厚,还未长期相处互相了解便很快“闪婚”;另外,由于双方可能各有子女儿孙的这一特殊性,再婚后往往会引起一些财产纠纷和继承纠纷。尤其是在重组家庭后,因为老年人普遍年龄死亡率较普通夫妻年龄高,则会面临继承人的继承遗产的复杂的问题。
      二、财产继承因老年再婚的特殊性,而出现的争议
      (一)老年人权益纠纷,以家庭财产纠纷(主要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最低)居多。在老年婚姻中产生的问题就是有一部分居心叵测的人企图谋取老人钱财,假意结婚,在婚后则挥霍和强制的支配老人财产,引发了很多不良的社会后果和影响。
      (二)由于再婚老人的感情基础较为薄弱,有一部分人婚后往往只顾自己和儿女利益。或者常有子女的阻挠,容易造成不和,甚至发展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财产则执行婚后共同财产平等分割,子女不参与财产分割。由于再婚合法的财产是老人与子女长期积累的财产,较为复杂,如果处理欠妥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双方婚前可以进行财产约定。这一点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有明确规定。
      (三)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目前一般认为老人再婚前的财产与婚后的配偶无关。表面上看起来是如此,因为对于离婚来说,此观点无可厚非。但是深入的看,还要考虑去世这一情况。因为此观点只是认识到婚姻法这条规定,我们还要看到我国《婚姻法》第24条:“夫妻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据此,如果老人去世,那么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都是作为遗产有第一顺序人继承,那么他的再婚后的配偶也是可以分到与他子女同等甚至更多份额的遗产的。另外,我们还要看到如要继承遗产,不仅是一种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老年人再婚后,尚未同居,或者同居时间短,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仍享有继承权”。对于遗产份额划分,则根据时间长短和尽义务的多少来酌情进行处理。如果配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那么在继承遗产时的比例也要打折扣。所以说,婚前财产虽然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但是再婚后,如果一方去世,那么从继承的角度来看,则其配偶又与此财产产生了继承关系。
      (四)由于现如今有许多孤寡老人,他们再婚后,往往双方并没有子女亲属,也没有受遗赠人,或者子女不孝拒不赡养父母失去了继承资格。这就有一个无人继承遗产的问题出现。无人继承遗产:指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受的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它不同于无权领域中的无主财产。一般发生于四种情况:“1,公民死亡时,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2,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是他们全部放弃继承或是拒绝接收遗赠。3,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继承人,但全部丧失了继承权。同时又没有受遗赠人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4,公民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一部分遗产也没有受遗赠人”。而根据《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有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死者生前身份确定其归属,即: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死者生前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国家所有。另外。无人继承遗产首先要在其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未缴纳税款和所负债务,然后才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而如果遗产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如果可以分给遗产的所有人又提出了要求继承,人民法院还是要根据情况适当的分给遗产。
      按我国《继承法》对于继承顺序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据此,如果说老年人再婚,和婚后的继子女在一起生活,并且享受到一定的赡养关系的时候,这种特殊的继子女也是可以作为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的。反之,如果此继子女没有与老人有着赡养关系,只是法律和名义上的一种父母子女关系。那么他们就没有不在继承人之列。另外还应秉承以下继承原则:1、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多分遗产;3、有抚养能力、条件较好却没有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亦可不均等。据此来说,在老年再婚一方去世后,配偶子女所得遗产并不是明确的等量均分,而是要根据实际生活中的情况,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赡养以及继承人自身的条件来进行合理的分配。还可以双方协商。这也是体现了孝敬为先,扶老扶弱的传统美德。毕竟,家是一个亲情和血缘构筑的单位,应当充满着爱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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