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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慈善更便利

    时间:2021-06-13 00:00: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基本思路是要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也给予各项政策鼓励,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的作用。
      2017年7月26日,銀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此,我国慈善信托形成了以《信托法》为上位法,《慈善法》为特别法,《管理办法》为实施规范的基本规则体系。
      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中对慈善信托专设一章,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下简称“通知”)。不同省市的民政部门和受托机构对通知的执行尺度也不一样,因此自实施以来效果并不理想。《慈善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成立的慈善信托仅32单,实收信托规模仅约为人民币1.24亿元。北京出台的《北京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例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文件,因此北京慈善信托的发展相对较快,在全国14个开展了慈善信托业务的省份中,北京共设立8单,占比最高。此次出台的家族信托管理办法也是吸收了北京管理办法的很多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不少创新,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操作流程和具体政策。
      总体来说,《管理办法》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9个方面的内容。《管理办法》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基本思路是要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也给予各项政策鼓励,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的作用。主要亮点包括统一执行尺度、细化操作流程、利用比较优势、运作开放灵活、明确监管职责,但是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具体说明,非现金资金的信托设立也没有详细指引。
      统一执行尺度
      《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慈善信托都是以通知为参考,但各地民政部门没有完全统一的执行尺度,针对慈善信托的备案、运行等层面的做法都不太一致。《管理办法》中明确信托财产的交付成为备案前提,同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年度慈善支出比例或金额。
      《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的设立一章中指出,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在备案一章中,也明确提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这就要求委托人在设立慈善信托时应交付信托财产。资金信托的交付需开立信托资金专户,将财产转移到资金专户中,由商业银行托管;非资金信托的交付则是完成相关财产的过户登记、权利变更、转移等,可委托第三方保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此处并没有像基金会那样要求有一个固定比例的支出,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安排慈善支出。从中可以看出,《管理办法》在最大限度保持慈善信托支出灵活性的同时,也加强对慈善信托的统一监管。慈善信托的设立需要具体的资金支出安排,后续运行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中的约定支出,这样才能更好地接受监督,保证慈善项目的顺利实施。
      细化操作流程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慈善信托的具体实践有很好的指引作用,其中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变更和终止以及信托财产的运行和管理都进行了具体细致的描述,对设立慈善信托可能面临的操作障碍都有详细说明。
      关于慈善信托的变更,有不同适用情形的描述。而慈善信托的终止,则是引用《信托法》中信托终止的情形,但是在后面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补充。这样,从慈善信托的成立到终止,都有了实践依据。
      利用比较优势
      《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到不同受托人的优势,指出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但对于不同受托人在管理资产时有不同的规定。若是信托公司做受托人,则在信托文件中可以对信托财产运用进行约定;但慈善组织做受托人时,则应当将信托财产运用于该条规定的低风险资产。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多人受托模式,即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慈善组织在实施慈善项目、实现慈善目的上更有经验,信托公司在客户财产的保值增值上更加专业,委托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受托人。
      在2016年《慈善法》出台之后成立的32单慈善信托中,已经有4单是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但是比例较小,很多地方民政部门依旧不敢尝试。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这一模式的实践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若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运作开放灵活
      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于慈善信托变更受托人以外的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慈善功能和效果,《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变更事项都有所考虑,并有相应的操作指引。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等;对变更备案流程也有具体规定,同时简化相应流程,若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报备案。
      根据变更事项的规定,慈善信托这种开放式的架构设计可以在后续增加委托人。不断引入新的慈善资金,能够让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慈善事业,充分发挥了慈善信托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
      明确监管职责
      为了保证慈善信托的正常运行和慈善目的的顺利实现,此次《管理办法》加强了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受托人应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对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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