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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时间:2021-06-08 08:01: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合法性、约束性、公开性和双重性。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清权、减权、确权、晒权、制权。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现实意义与作用,在于实现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制止权力滥用行为、维护档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关键词:档案行政权力;档案行政职权;权力清单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强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也必然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因此,本文就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做一下初步的探讨。
      1 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
      1.1 公共性。公共性是行政权力区别于一般权力的最主要的特征。行政权力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它的运作集中体现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因此,行政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行政权力的设置和行使,是要通过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导向,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如果以权谋私,那就偏离了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1]
      1.2 强制性。行政权力是国家力量的象征。行政权力以其强制性保证体现公共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得到落实。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地推行政令,强制性成了行政权力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的显著特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应抵制或违抗,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行政权力行使是以国家强制力或暴力的威慑为后盾的,它所推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是行政客体必须接受的。”[2]正是这种强制性使行政权力所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计划、政策、命令等,对全社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权威性。
      1.3 有限性。行政权力是有限的,“行政权有限性是指根据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行政权应当是有限的,行政权必须以公民权利为界限,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3]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来说,行政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行政权力的这种职责和义务的统一性决定了它必须受宪法、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社会监督。未经法律授权,国家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加职权,否则就是乱作为,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国家行政机关放弃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或消极应对则是不作为,同样也属于违法,即“法定职责必须为”。
      1.4 膨胀性。从行政权力的增长趋势来看,行政权力具有明显的膨胀性。“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导源于行政权力的自身结构、行政权力的性质以及行政权力客体的状况。行政权力的运动是自上而下的放射状结构,且每经过一层中介,其放射都要扩大一定的范围;而各级权力行使者又常常产生扩大权力的本能冲动,这就使行政权力具有一种无限延伸的动力。”[4]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国家行政机构管理的社会事务会不断增多,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也就不断扩大,行政权力必然要随之增大。这三种因素相互作用,行政权力的扩张就难以避免。这一特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权力的自然增长。这是由行政权力的结构功能正向发展所决定的,属正常状态。二是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属异常现象。
      通过上述特征分析表明,行政权力在贯彻国家意志的同时,很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容易出现腐败、低效、不作为、乱作为等异化现象。只有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才能有效避免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与膨胀,保证其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内规范运行,使其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消极作用。
      2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特点
      基于行政权力的特征,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2.1 合法性。由于档案行政权力是由法律授予的,那么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时就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设立、运行、监督、评价及调整,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不能突破法律限制进行法外行政。其一,档案行政权力要合法。即档案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权规定,档案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其二,行使档案行政权力的程序合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档案行政权力的过程,应符合法定程序,以避免违法或不当的档案行政行为。
      2.2 约束性。档案行政权力清单规范的是档案行政权力,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之内的行政权力是必须履行到位的职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缺位”不作为;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的,原则上是属于社会和公民的活动范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绝对不能“越位”乱作为。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缺位”不作为与“越位”乱作为都属违法行为,因此,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具有约束性,只有刚性的法律约束才能使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一旦制定公布,就将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产生强制约束力,如果违反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规定,滥用档案行政权力,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公开性。列出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不能密而不发,不能只向内部公开,也不能部分地公开档案行政权力,而是除极少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要全面向社会公开档案行政管理的各项档案行政权力的内容、运行程序、执行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目标结果,等等。档案行政权力清单本身也体现着公开性。“权力清单应体现出及时性与公开性,即权力清单中的诸要素,诸如权力范围、行使过程、完整性、准确性等,要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知权力清单的内容。这是对权力清单程序性与及时性的综合要求,更是对权力清单公开的主动性要求。”[5]
      2.4 双重性。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具有双重性功能。一方面,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界定了档案行政权力的边界,划定了档案行政权力活动的范围。可以有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树立档案行政权力的边界意识和范围概念,清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于档案行政相对人来说,它可以方便档案行政相对人了解档案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获取档案行政管理有关信息,还可以加强档案行政相对人依据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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