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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背景及其成效探析

    时间:2021-06-08 00:01: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制度载体,它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构建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既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顺应世界行政改革趋势的必然选择。近五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行政问责建制方面不断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深入研究与广泛实践打下了基础。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行政首长;责任政府;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09)03-0048-(05)
      
      对于任何现代民主国家和政治社会而言,责任问题都是基本且首要的问题。正如行政学家德怀维迪(O.P. Dwivedi)认为的那样:“责任是任何治理过程的基础。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取决于官方人士如何对自己履行宪政职责和法律职责的方式负责……因此,处于民主政体根基上的正是对公共责任的要求。”[1]因此,要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和政治社会就需要政府及其公务员切实承担起对国家、社会、公民的责任并以此来调节和规范行政主体行为发展的方向。
      现代公共行政面临“风险社会”的时代境遇,政府治理的环境将变得更为复杂和多变, 在此社会情境中继续推进现代化和社会转型, 政府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对政府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然有责任也就需要有一套适宜的机制来予以保障并促其顺利实现。行政问责制度即是典型的保障机制之一,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制度实现形式。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加强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研究的国内外背景及其现实意义,通过回顾近五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行政问责建制方面的探索与发展,总结出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建制所取得的一些成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打下基础。
      
      一、加强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研究的国内外背景
      
      从国内方面来看,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历史时期,这就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在这一发展转型期,公共突发事件发生较频繁,政府公共服务效率不高,公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发生,公共资源遭受浪费和损失的现象依然存在,民众呼吁责任政府的出现。如果任由不负责任的行政状况发展下去,最后将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会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使得政府行政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此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政府一切工作是否负责任,都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要衡量标准。政府要落实责任行政,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责任的规定与控制,权责的统一与对等是公共行政的基本逻辑。
      从国际方面来看,构建责任政府是顺应世界行政改革趋势的必然选择。近十几年来,世界行政改革的主流趋势基本上就是追求政府的责任行政,使行政更加透明、公开,使公共管理对公众更加负责,成为行政改革的目标之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都在努力建立更加透明和负责任的政府,将政府建设成为责任型政府已成为世界政府治理的潮流和方向所在。当前,中国发展所面临的国家竞争局势日益激烈,这对政府施政能力是个巨大的考验。如果政府承担责任的勇气和能力不足,治理能力不强,很可能会导致在国际竞争中丧失优势,从而不利于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发展自身。甚至可以说,政府对本国民众的合法权益与公共服务的满足程度与政府在国际舞台上所展现的施政能力与管理水平也是成正比关系的。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早在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要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制度实现形式。
      
      二、加强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研究的现实意义
      
      具体而言,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官员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问责制的启动将有利于砥砺官员,提高他们的自律性、责任心及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促进官员树立正确的权责观,进一步落实执政为民、权为民用的理念。问责制的全面推行将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质,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切实担负起岗位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问责制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正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问责的对象,保护和纯洁公务员队伍。
      第二,有利于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是一个长期困扰干部制度改革的难题。问责制度的实行,对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具有关键性意义。它让那些没有尽职尽责的干部下台,有利于打破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陋规,建立正常的淘汰机制。对有咎不辞的领导干部,还要启动罢免、弹劾等程序,让不能、不肯或未能承担应有责任的官员不再持有相应的权力,这无疑从制度安排上进一步拓宽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从体制上体现了监督、惩罚的作用,从而可极大地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与活力。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格规定的公务员的“进口”和“出口”,竞争择优机制进一步公开、透明化,监督约束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努力方向。
      第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民主政府不仅要求政府是有限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而且必须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必须能够迅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根据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做到: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要对自己的所有行为都有所交待,要及时向公众解释清楚自己这么做的理由是什么;在完成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必须自觉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行政上的、法律上的责任;然后还要在应负的各种责任中选择正确的责任承担形式,做到罚当其责。[2]40据此,通过构建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及时追究政府官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促使政府官员能够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升施政能力。廉政固然重要,勤政更是固本之策。领导干部只有高效从政,才能担负起对人民的责任,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问责制不仅针对领导工作的失误和损失,同时也针对工作中的不作为和效率低下,从而保证干部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政能力,是当前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行政能力,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实行问责制,对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和能力低下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不仅能使有责干部正确对待自己,而且对其他干部也是一种警醒和促进。这无疑是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行政能力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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