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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治安案件查处原则

    时间:2021-05-17 20:02: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治安案件查处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治安案件查处的全过程或某个阶段,对治安案件查处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此原则虽然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其仍有诸多不足之处。现以杜宝良105次违章事件作为切入点,深刻认识一下治安案件查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以及如何保证其被更好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治安案件查处原则 实践 不足 落实
      事件重现:杜宝良是安徽进城务工人员,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自己在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在北京真武庙同一地点因违反禁行标志105次需缴纳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在此案中,,杜宝良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内连续违规却对自己的行为毫不知情,不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告知制度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而且也没有体现处罚的警示教育和及时纠错作用。可以说这次处罚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治安案件查处原则。
      首先,治安案件查处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这一原则具有其深刻必要性。一方面,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治安管理处罚只是针对少数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司财产等屡教不改的人,对多数有违法行为的人主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从而达到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性质决定的。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触犯刑律。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也是对少数损人利己、败坏社会风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的工具。只有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实现治安处罚的目的。所以此原则也是由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决定的。
      我们同样需要正确运用这一原则,这就需要执法人员正确认识和把握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和准确的人事教育和处罚的关系。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手段一定要为目的服务。此案中,执法人员未将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杜宝良,而是任由其违法次数日益增长,这严重背离通过教育减少违法的目的,而这种以罚代管的行为不仅不能实现执法本意,更会造成执法惰性,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所以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犯了单纯的惩罚主义错误。
      教育与处罚原则从理论上是综合考虑一切的,然而通过杜宝良事件以及其他类似事件,我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要想贯彻好这一原则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一方面,这要求执法人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自身的素质水平,心系群众,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通过对轻微违法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被处罚人心服口服,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国家应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为原则的指导作用的发挥提供全面的规范保障。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在本案中,单纯看这105次违章,我们认为处罚合理。如果我们继续探究就会发现,标志是过时的,而且未将其违章行为及时告知,所以这105次违章是由于执法人员某种程度的不作为造成的。由此看来,案件中的处罚明显过罚不相当。
      然而,这只是众多案件中被披露的一件,还有许多人承受着过罚不当的煎熬。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目前缺少一种行之有效的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导致许多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不能做到谨慎处理,片面的追求速度,却忽视了对质的要求,从而损害了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当事人享有知情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财产权、获得救济权等等。其中,获得救济权是指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利。在此案中,杜宝良曾提起诉讼,获得了众多律师媒体的帮助,而且其胜诉可能性极大,却在最后撤销起诉。原因不言而喻,杜宝良案件是典型的民告官,其承受的压力不是我们所等体会的。不但不知道最后判决结果会怎样,而且其亲朋好友以及父母都希望他不要惹事。在我们这个法制观念有待提高、法制有待健全的国家来说,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却被认为惹是生非。这是杜宝良的无奈还是整个国家的悲哀?法律规定杜宝良享有获得救济权,但作为一个平民百姓,在面对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时,他退缩了,因为他要考虑一系列效应造成的后果以及其要付出的代价。这仅仅是一个人的退缩吗?不,这恰恰折射出我国法律原则在权力面前的渺小与软弱。我们的法律原则没有为无助的群众撑起一支强有力的保护伞,却蜕化为权力可有可无的挡箭牌。面对记者的采访,杜宝良始终以笑应对,却难掩其内心的苦涩。
      治安案件查处原则在理论上几乎没有不足,而且充分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然而,原则的制定是用来指导实践而不是束之高阁供人们顶礼膜拜的。治安案件查处原则是应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而不是我们对外展示民主化进程的象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原则在事件中的不足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第一,我们的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和办案方式有待改善。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够人性化,没有真正从群众的角度着想,片面的认为简单的网上公布就完成了告知义务,却忽视了众多务工人员几乎不上网的现状。执法人员在不断追求工作高效便捷的情况下没有考虑到绝大多数群众的实际水平,从而给广大群众带来不便。此外,我国的法制不健全,缺乏与治安案件查处原则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监督制约机制。缺少监督,执法人员的全力难免会滥用,只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和相关的责任分配才能督促执法人员将治安案件查处原则的目的落到实处。第三,我国根深蒂固的官民不等的思想制约着治安管理处罚原则作用的发挥。只有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使人民群众与执法人员实现真正的平等,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使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才能不断督促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治安案件查处原则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范玉.治安案件查处[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一版
      [2]王宏君.新编治安案件查处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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