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

    时间:2021-05-12 16:00: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处于重要证据地位,本文通过杨存贵交通肇事罪一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梳理并总结问题,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 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 责任认定
      作者简介:李五一,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30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及其他程序、要求等规定可得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结合法律规定、事故具体情况和多种证据作出事实认定的法律文书,目的是描述交通事故的成因,明确各当事人在事故成因中作用的大小。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以上已得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且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中都是重要的证据,但其究竟属于哪种证据,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梳理如下:一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书证的特点,是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经过,符合书证的本质特质;二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公安机关中专业工作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多年经验做出的分析和结论,符合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特点;三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检验、鉴定后综合多种证据做出的法律文书,包括了勘验、检验和鉴定等程序和过程,因此认定证据属性为勘察检查笔录;四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所做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将其认定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出具的一份证明,陈述其所知事故发生经过。
      综上,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中均找不到与之相匹配的证据类型进行认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无疑,虽无法归类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也属于一种特定的证明材料。
      三、交通事故認定书在各类责任认定中引发的问题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寻找到杨存贵交通肇事罪一案,也体现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各类责任认定中引发的问题,对此案分析如下:杨存贵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存贵驾驶的大型客车制动性能不符合规定,且在禁止大型客车驶入路段通行,发生险情后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此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因素,杨存贵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此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不同的认定。具体分析如下:(一)行政部门认定:认为杨存贵驾车驶入禁行路段,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依据;(二)民事案件认定:与本案相关联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采信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作为定案证据;(三)刑事案件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存贵的违法行为不必然导致乘客跌落车外而死亡,故杨存贵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存贵发现刹车制动性能下降后,其采取的措施得当,认为杨存贵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事故责任,这种认定通常是出于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不等同于刑法上的责任。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均应当如此,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更不能将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直接当作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应当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由此,也能够消除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已经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所产生的困惑。就本案而言,由于无法认定“何人打开车门”这一关键事实,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所能够证明的事实、情节,对案件事实和因果关系进行客观认定。即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不予采信。

    推荐访问: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