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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区矫正研究文献的评介与思考

    时间:2021-05-08 12:01: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展,相关研究也从此逐步增多,在基础性研究、政策实践研究、工作规律研究和经验性研究四大方面的探讨中得出了一系列的结论。但目前的研究在学科视野、研究角度、理论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关键词:社区矫正;研究文献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1-0030-05
      
      21世纪之初,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一个新的事物——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到社区,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当今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有效的行刑方式。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接着,为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确保这项改革依法规范进行,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国性规章。6年时间过去了,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由开始的6到18个、再到24个,现已全面展开。回顾社区矫正研究所走过的道路,分析这一领域中的研究状况,探讨社区矫正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对于全面了解社区矫正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研究的基本状况
      
      从1979年到2009年上半年,在中国期刊网的“政治军事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综合”中按文献标题检索,其中核心期刊(以2008年北大核心为准)有关社区矫正的文章119篇。另在《中国司法》、《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按文献标题进行检索,有关社区矫正文章篇数分别为70、48、52篇。所以,经笔者初步统计,国内主要学术刊物上共发表有关社区矫正的论文289篇,见表1。
      
      从文献来源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文章大多来自司法领域三大期刊,约占60%,说明关注社区矫正的人还是以司法领域内的人居多。
      
      这些论文的时间分布情况见表2。有关社区矫正的文章从2002年开始出现,但开始的篇幅并不多,2002年和2003年两年共发表论文15篇,只占总数的5.1%。从2004年开始增加,以后的每一年,文章数都超过45篇,这说明从2004年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社区矫正。其中2005年是发表论文最多的年份。一年当中有56篇文章发表。
      分年度来看,文献研究主题的发展与试点的展开范围密切相关。可大致分为兴起、发展、高潮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2年到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刚刚出现,文献研究以社区矫正理论价值为主题。第二阶段为2004年,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除了社区矫正的价值论述,有关社区矫正内涵、制度的文章渐多。第三阶段为从2005年开始,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研究进入高潮,人们开始对社区矫正进行全面思考,涉及青少年社区矫正、存在问题、适用对象、监督机制、制约因素、危险控制、参与机构、工作经验总结、工作主体、立法化等等。至2009年,社区矫正试点在全国已全面展开,研究也更加理性和深化。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及观点
      
      伴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的研究也已经有六年的历史了,这期间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一系列的观点,包括基础性研究、政策实践研究、工作规律研究及经验性研究四大方面。
      (一) 关于社区矫正价值及性质等基础性研究
      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社区矫正能够克服监禁刑矫正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符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但学界对社区矫正性质的统一认识并未形成。
      1.社区矫正的价值和理论基础。
      关于社区矫正的价值,已得到普遍认同。社区矫正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是可以改造的”這一基本理论的丰富,还体现了一种政治文明。…它的价值蕴涵主要体现在人道、公正、效益和民主四大方面。
      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理论和监狱行刑悖论是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刑事政策中所谓“重重轻轻”,其中“轻轻”适用社区矫正。实行社区矫正是加强刑罚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行刑社会化、教育刑社会化和行刑文明化的需要。刑罚的谦抑性理念和蕴含的经济性是社区矫正发展的必然经济性选择。
      总之,社区矫正制度能够克服监禁刑矫正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利于提高再社会化质量,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措施,集中体现着谦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
      2.社区矫正的性质。
      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还是社会工作、或者二者全有、或者全不是”的问题上。《通知》中指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目前理论界较为流行的观点。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活动,在性质上不能等同于社会工作,否则会忽视或淡化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功能,影响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的发挥。
      但是从社区矫正主要的、核心的工作任务是矫正、服务而非监管的立场出发,社会工作才是社区矫正的主体性专业和主导性力量。
      也有人认为,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治社会工作的双重性质。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属性;而它的社会工作的属性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监禁矫正、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的刑罚执行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属性。还有学者更加明确地指出社区矫正具有矫正、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性质。
      另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既不是刑罚执行活动,也不是社会工作,我们不能以惩罚犯罪的思维来看待社区矫正工作,而应从尊重、关心、帮助犯罪人的理念出发,着力点是行为养成,通过一定的训导,培养矫正对象形成适于社会生活良好的行为习惯,进而具备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和品质。所以社区矫正不是单一的法律问题,而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体现政府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内在需要,属于复合性矫正制度。
      (二) 关于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实践及立法建议研究
      社区矫正的发展,绝不仅仅意味着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而涉及刑事政策的调整、刑事立法的完善等深层次问题。
      1.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目前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限制在刑罚执行的范畴,《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仅仅是服刑罪犯,从全局考虑,我国的社区矫正体制不能受制于部门的局部改革需要,应当增大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含量。
      首先,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存在矛盾,所有的缓刑犯都适用社区矫正也存在缺陷。
      其次,与国外相比我国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规模很小,解决办法之一可以通过立法把劳动教养的行为纳入社区矫正。在全国人大即将出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中。可以考虑对一定条件下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的行为人适用社区矫正做出规定。但是,将劳动教养纳入社区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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