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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理刑罚化的问题与症结

    时间:2021-05-07 16: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社会治理刑罚化是指刑罚权在社会治理进程中日益扩张与加重趋势,其问题症结在于错用社会控制论。具体表现为,社会治理理念的症结:强化刑罚工具主义,削弱刑罚人本主义;社会治理方式的症结:注重外在刑罚制裁,轻视内心道德约束;社会治理主体的症结:国家刑罚控制过多,社会公众参与不足。由此导致刑法价值理念存有偏差、刑法正性機能弱化、犯罪预防效果不彰。无疑,社会治理刑罚化不利于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进程,必须予以深刻反省与长久审思。
      关键词:社会治理;刑罚化;社会控制论;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19)02-0115-09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引发利益分化、社会分层、道德滑坡、信仰危机与行为失范等一系列问题,风险刑法理论、犯罪预防早期化、刑法修正体系化等问题已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关注与激烈争鸣。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刑罚权在社会治理进程中已呈现日益扩张与加重趋势,形成“社会治理刑罚化”这一命题[1]。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刑罚化”形成的内在机理在于错用犯罪学的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认为:任何犯罪都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缓慢滋生的,期间需历经多重社会防控措施的阻滞和各式矛盾化解机制的拦截[2]。社会公众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存在着抑制犯罪的多重阻力,如果犯罪控制力量弱化,则犯罪行为就会肆意滋生并蔓延。犯罪学家奈(Nye)曾提出三种预防犯罪的社会控制:(1)“直接控制”,譬如奖惩手段;(2)“间接控制”,例如利用情感对行为人心理控制;(3)“内在控制”,比如依靠良知与罪恶感来遏制犯罪[3]。无疑,刑罚属于直接控制,是国家依循刑法条文对规范违反者施加的惩戒,且伴随人类同犯罪对抗上千年之久。刑罚制裁是人类社会中最常见,也是给人印象最深刻的犯罪控制措施,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必要手段。任何社会,倘若没有刑罚,则其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将会轻易遭受侵害[4]。基于此,“社会治理刑罚化”力图通过刑事立法的明文宣示与刑罚执行的严惩不贷,申彰威慑效应,贬抑违法恶径,导引守法善行。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社会治理进程中过度依赖刑罚威慑这一直接控制手段,轻视了间接控制与内在控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机能。由此导致刑法价值理念偏差、刑法正性机能弱化、犯罪预防效果不彰。有鉴于此,有必要重新澄清社会控制论的本源面貌,检讨“社会治理刑罚化”的原初症结,进而为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与制度路径。
      二、社会治理刑罚化理念症结:强化刑罚工具主义,削弱刑罚人本主义
      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曾精辟地指出:“由于刑法是一种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机制,它也就只能谋求社会目标。”[5]显然,这里的社会目标即遏制与预防犯罪。但问题是,强化刑罚工具主义就能完全遏制与预防犯罪吗?我们不妨先看看国外治理犯罪的经验与教训,近代欧洲社会的早期,由于社会转型——从封建专制走向资本主义国家——导致社会治安问题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肆无忌惮。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伴随着社会转型而引发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也随之变迁,众多农民失去生活的基本保障,不得不从流浪汉沦为财产犯罪的累犯,此时,严苛的刑事政策显然无能为力。对于因贫而生的犯罪,只有发动社会救济并发展农业生产才是预防此种犯罪的治本之道,单凭刑罚制裁只会激化社会结构矛盾,无异于抱薪救火[6]。
      当今,社会分层是最为重要的社会结构特征。分层导致结构失衡与社会资源分配有待完善,下层成员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之下极易滑向犯罪的深渊。之所以会产生如此现象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1)当社会贫困人群面临生活窘境且又得不到社会救助时,可能会铤而走险;(2)部分底层社会成员年幼时并未享受良好的教育,导致其自身法治观念淡薄,自我约束弱化,因而更易走上犯罪之路;(3)底层社会成员中犯罪率较高,再加上他们相互在居住空间与社会生活中密切往来,因而增加了与犯罪人社会交往的机会,受到犯罪“亚文化”的侵染,更易犯罪[7]。如果说这种分析只是一种感性的分析,那么经济学者陈屹立的研究则从理性的统计视角,带给我们更为震撼的结论。其统计并研究了近30多年在总体犯罪率、财产犯罪率、暴力犯罪率和收入差距的关系时,发现犯罪率与收入分配呈正相关关系。由此得出结论,收入差距的逐步拉大导致了犯罪率的总体上扬,并例证了该结论的可靠性和稳健性[8]。与之有类似结论的是,美国社会学家斯卡皮蒂曾统计并认为,绝大多数罪犯来自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阶层,对于年轻罪犯,尤其如此。其统计并分析了1 000例少年罪犯的家庭情况时发现,有3/4的少年罪犯生活于小康水平以下[9]。从上述实证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到如下结论:犯罪率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支持之间有着重要的相关关系。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救助既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这一权利被明确载于《宪法》第45条。但是,目前中国社会救助系统亟待完善,难以消弭收入差距过大所致的犯罪问题,典型例证如流动人口犯罪。
      流动人口大多是流入城市的农民,流动人口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亟待予以解决的重大难题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时流动人口犯罪就已占总数的32%,以全国总人口的1/13实施了1/3的犯罪[10]。追根溯源,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拉大了贫富差距,社会结构分层,迫使农村闲散劳动力涌入城市谋求生路,但城市对这些民众不仅不等而视至,反倒“有色”看待,集中体现为流动人口城市化进程中的制度缺位。具体而言,其一,就业制度的歧视性规定,升高了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社会风险。一方面,流动人口群体本身文化教育较低,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因而难以在城市中某得一份较为体面的工作;另一方面,城市政府受到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排挤的社会压力,因而常常制定对流动人口群体较为不利的就业政策,使得流动人口群体只能寻找城市人口不愿从事的底层职业与边缘职业,这两个方面都合力加大了流动人口群体的失业风险。其二,教育制度的不平等性,导致流动人口及其子女难以对城市教育产生亲切与认同。中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并实施,其中未能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群体子女教育问题,因而,一方面各种保障制度缺位,比如在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之间未能确定适当的教育经费比例,更没有建立以个人支付为主与政府资助为辅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另一方面现行教育体制中出现的五花八门的歧视规定,例如流动人口子女中途需要转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与高考。其三,社会保障制度的阙如,致使流动人口群体失去重要的安全保障。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受益群体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企业员工,并且这些制度设计之初就对城市居民明显倾斜,因而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实际状况不容乐观。尽管某些地区已经尝试为流动人口提高养老保险等保障,但流动人员总体呈现出“参保率低、覆盖面窄、退保率高”等特点,这些都彰显了社会制度的缺陷,亟待完善。其四,城市住房制度排斥流动人口群体,引发社会隔离。中国城市住房政策基本是针对户籍人口,住房保障仅限于城市居民,1994年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实施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以及廉租房制度,都未能兼顾流动人口群体。其五,配套公共服务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流动人口难以形成城市认同感与归属感。当前针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明显缺位,例如未能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未能给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服务措施;未能建立流动人口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支付监督制度,导致各地拖欠、克扣流动人口工资问题凸显;未能建立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导致流动人口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乱象频现[11]。概言之,社会支持的缺失是引发外来人口犯罪的重要原因。首先,流动人口缺乏物质上的社会支持。流动人口多为农村流入城市的农民,一方面,他们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医保、劳保、低保等),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所受教育及社会网络关系方面的限制,他们往往难以找到工作。其次,流动人口缺乏精神上的社会支持。一方面,流动人口人格权在城市得不到尊重,常常受到城市居民的排挤,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往往没有固定单位,又远离家人,情感上得不到满足。这两个方面都间接成为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导火索,加之外来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被强化,从而极易生成犯罪动机,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实施犯罪行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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