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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格犯罪人观考察进城务工犯罪人之特殊预防

    时间:2021-05-07 12:04: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加强对进城务工犯罪人之特殊预防是防控此类犯罪的重要内容。采用以人格犯罪人观为基础的进城务工犯罪人分类刑事司法处遇,是对当前以“行为”为核心的刑罚模式的有益补充,可以很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犯罪人的特殊预防。
      关键词进城务工犯罪人 人格犯罪人观 特殊预防
      基金项目:本文是石家庄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项目编号:Zh0829)阶段性论文。
      作者简介:胡利敏,石家庄学院马列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64-02
      
      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刑罚成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以维护城市社会生活的安全、稳定的基本刑事措施。启动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人,功利主义刑法化的重要表现就是预防犯罪。刑罚通过威慑进行一般预防,威慑的效果如何很难具体把握,而刑罚的具体适用则侧重于特殊预防,犯罪人重返社会不再犯罪是特殊预防的直接效果。本文试图从人格犯罪人观的视角考察刑事犯罪的进城务工人员,以期加强对进城务工犯罪人的特殊预防。
      一、进城务工犯罪人与人格犯罪人观的概念界定
      “犯罪人”在不同的层面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刑法学层面,犯罪人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犯了罪的人。在犯罪学层面,犯罪人既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也包括没有踏入刑事领域,仅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本文所研究的“进城务工犯罪人”主要是第一层面的“犯罪人”含义,即经过刑事审判程序被定罪处刑的进城务工人员,同时还包括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未被定罪处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对于犯罪人认识的不同形成不同的犯罪人观,代表性的犯罪人观有以犯罪的生物视角研究犯罪人的“天生犯罪人观”;以犯罪心理为视角,认为犯罪人是具有违法犯罪心理的行为人;以犯罪的社会视角,认为犯罪人是社会问题的产物。以上犯罪人观均是从一个角度观察犯罪人,而人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体,因此某一种犯罪人观都不免失之片面,不能整体的全面的认识犯罪人。“人格犯罪人观”是指通过人格认识犯罪人的一种整体、动态的犯罪人观。豍该犯罪人观认为,犯罪人不是抽象的法律现象或社会现象,而是有着鲜活人格特质的人,人类学因素、自认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在决定性的时刻直接决定着站在罪恶与善良、犯罪与诚实十字路口之间的人格”,“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豎因此,根据犯罪人的人格认识犯罪人,可以使我们形成整体、动态的犯罪人观,从而使我们对犯罪人的认识与生活中的、现实中的犯罪人更接近。从人格角度看犯罪人,不仅可以看到环境留给犯罪人的烙印,而且可以透过犯罪人的经历或生活的环境看其内心世界,乃至将犯罪人本身的生理因素纳入观察者的视野。因此,人格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现在的人格是由过去的人格发展来的,反映过去到现在的生活轨迹和变化,现在的人格则是未来人格的基础。豏
      从目前我国以“行为”为核心的刑罚效果来看,对进城务工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并不乐观,特别是“新生代”进城务工犯罪人的累犯和再犯率很高,因此有必要进行刑罚重心由“行为”向“行为人”的部分转移,运用人格犯罪人观对犯罪人进行分类,从而能够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分类处遇以达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
      二、进城务工犯罪人之犯罪人格分类
      进城务工人员的犯罪具有特殊性,不仅仅在于其特殊的农民身份,而是在于农民身份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犯罪,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对于进城务工犯罪人的人格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形成犯罪人格的直接诱因。
      犯罪人的人格可以简称为“犯罪人格”,但目前学界对“犯罪人格”的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豐;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人格是犯罪人基于较长时期的社会生活和生理因素的影响,并通过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反社会倾向。豑因为根据第一种观点,过失犯罪、激情犯罪、初犯等行为主体均不是犯罪人,不应进入刑事领域评价,这与现行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不符,因此在刑法修改之前,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据此可以将进城务工犯罪人进行以下分类:
      (一)真正犯罪人
      这类进城务工犯罪人具有强烈的或明显的反社会人格倾向,犯罪人格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表现为故意犯罪、多次犯罪、犯罪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多是累犯和惯犯,多是侵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犯罪。这类进城务工的人员多是好逸恶劳、爱慕虚荣,在农村环境中也是经常的越轨者或者有违法犯罪的前科,进入城市后强烈感受到城乡生活的巨大差异,羡慕奢靡的生活方式,不甘心辛勤的劳作,而是采取非法的途径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即便是初犯,犯罪人格也是比较稳定的,再犯的可能性很大。
      (二)偶然犯罪人
      这类进城务工犯罪人并没有反社会的人格倾向,只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受到环境、社会条件的制约或刺激,故意或过失的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不是他们的主观意图,犯罪人格并不稳定,甚至是暂时的形成。主要包括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而采取非法手段的“自救型”犯罪、过失犯罪、激情犯罪、生活无着而偶然犯罪的人等等。这类进城务工犯罪人过去的人格发展基本上健康的,一般没有前科或越轨行为,有的甚至是农村社会环境中的典范,犯罪主要是受当时外在条件的制约或刺激,具有偶然性,犯罪之后往往悔恨不已,如果没有特定条件的存在,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样的犯罪人以后还会再犯。
      (三)弱性犯罪人
      这类进城务工犯罪人主要是指犯罪的“未成年”进城务工人员,一方面生理成长过程的局限导致其人格发展尚不健全,另一方面这些未成年进城务工人员大多有“留守”或在城市边缘成长的经历,学校教育不足、家庭教育缺失或错位,吃苦耐劳精神缺乏而贪图享乐思想严重,这种不健全的人格在特定的城市社会生活环境刺激下就会形成不良的人格反应,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当然,由于其人格的稳定性正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犯罪人格如果得到及时的矫正就会向良性健康的人格发展。
      总之,进城务工犯罪人犯罪人格的形成和征表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进城务工人员犯罪案件的时候不应将犯罪人作为司法视野内的抽象犯罪人,而是现实生活中具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活生生的人看待。
      三、进城务工犯罪人分类司法处遇加强特殊预防
      对进城务工犯罪人进行犯罪人格的分类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不同的司法处遇,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实现进城务工犯罪人的特殊预防。
      (一)进城务工的弱性犯罪人的司法处遇
      考察未成年的进城务工人员犯罪人格的形成过程,可知社会制度性的缺位是重要的犯因性元素,而“对社会的经验认识产生强烈的挫败感”豒、心理失衡则是导致其犯罪的个体因素,因此针对未成年进城务工犯罪人的司法处遇,无论在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应该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理念,使其正当司法权利的行使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应因其“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而受到歧视,使其能够公平的受到应有的司法处遇。同时,应特别注重帮助其自身的心理和文化建设,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竞争意识,提高抗压能力,并注重生存技能培训,是他们能真正的重返社会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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