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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侦查行为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时间:2021-05-06 00: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刑事侦查中强调的对人权的保护已经不仅仅指“物理性”人身保护而且还包括体现“精神性”内容的隐私权。侦查行为是为了揭露和惩罚犯罪而设的必要的强制手段,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重要方式,其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是具有正当性的国家行为。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不可能照顾到每个个体的自由权力和隐私权,甚至有时还要牺牲个人的隐私权利。侦查行为与隐私权存在着天然的冲突性,但二者之间又必须进行平衡。一方面必须保证政府的足够的取证能力,从而维护公共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应防止政府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力。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免受国家侦查权的侵蚀,国家侦查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达到侦查行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体真实与程序真实、维护秩序与追求自由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侦查权 侦查行为 隐私权
      作者简介:刘旸菲,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88-02
      
      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广大学者的认可。由于侦查行为与隐私权的保护存在天然的冲突,所以侦查领域隐私权的保护更值得重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侦查领域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更是寥寥可数,现有的研究几乎都是对侦查程序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进行总结,而很少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本文将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综述法等方法探讨侦查行为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隐私
      中国古代汉语中有和隐私相近的“阴私”或“阴事”二词。《辞海》对“阴私”的解释为:心中的秘密。《辞源》中对“阴事”的解释为秘事或宫廷中事。无论“隐私”还是“阴事”都有秘密之意,指不愿公开之事,和我们今天所说的隐私有相近之处。
      隐私究竟包含着什么内容?笔者认为,隐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指秘密之事。何为秘密之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甚至是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对于女人的年龄,西方的观念认为其为隐私,而我国的传统观念并不认为其为不可公开之事,因此,在各种表格中往往都有出生年月一栏;再如,对于工资,西方观念认为其为不可向别人探知的事情,而在我国却不然。因此,隐私指在一定范围内,被公众认可的不易被公开的秘密之事。此外,隐私还包括自己对秘密事情的控制:隐私不仅为私人之事,还指主体不愿公开之事。自己有权对有关自己的秘密的事情进行控制,即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开。对于个人之私事哪些可以与他人分享,哪些不能对外宣传,其中的界限由个人划分。
      二指生活安宁的状态。每个人都享有独处的状态或和他人独处的状态,这种状态是安宁的,不希望被别人打扰的。
      (二)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在近代才被提出。1873年,詹姆斯·弗吉姆斯·斯蒂芬(JamesFitzjamesStephen)在他的论著《自由、平等与博爱》(第一版)中,第一次明确地从哲学角度对隐私进行论述。而从法律角度第一次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文章指出“隐私是人类尊严不可缺少的一种条件和权利,是对人的平等的尊重和一种人格”,这对后来学者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美国学术界对隐私的定义五花八门,阿丽塔·L·艾伦(AnitaL.Allen)与理查德·C·托克音顿在《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中指出:
      “凡是可以被描述为不体面的行为总是一种或另一种对隐私的侵犯。”
      “隐私是一种保持安宁的独处生活的权利(therighttobealone)。”
      “隐私就是对他人接近一个特定个人的限制。当其他人完全无法接近或者接触一个人时,这个人就享有了完整的隐私。在享有完整的隐私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人有关于X的信息,没有任何人注意X,也就没有任何人对他实施身体上的接触。”豍等等。
      国内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为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享有决定权。豎
      综上所述,所谓隐私权即指隐私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即隐私的主体在法律上拥有维护隐私的权利。而隐私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分为两种状态:实然状态及应然状态,即目前隐私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状态,及从价值标准上看应该有的状态。
      (三)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利。隐私权与个人尊严、人格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认为的:“个性形成于个人的隐私领域。”豏而且在某些范围内(个人实务或私人领域),隐私权与自由、自主同义。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格尊严的维护。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充分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私生活安宁,使其免受一些不必要的精神痛苦。
      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等各个方面。隐私权属于较高层次的人权。豐在当今社会,人的尊严构成了一个法制国家宪法的立宪原则,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对任何国家行为、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均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隐私权做为人的尊严的一部分也受到各国的重视。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改革无不是以人权保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在刑事诉讼中强调的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从单纯的“物理性”人身保护转向了兼顾人身和体现“精神性”内容的隐私的更广范围之内。豑在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隐私权保护问题得到更大的关注,隐私权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高。
      二、侦查行为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侦查的国家行为属性
      “同犯罪斗争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是否善于进行侦查工作”豒,因为只有通过犯罪侦查,“才能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分子,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充分的材料和根据”豓。由侦查的任务所决定,侦查机关必须实施相关侦查行为。侦查行为是为了揭露和惩罚犯罪而设的必要的强制手段,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重要方式,其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是具有正当性的国家行为。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不可能照顾到每个个体的自由权利和隐私权,甚至有时还要牺牲个人的隐私权。如在搜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参与人的隐私侵犯将不可避免。
      (二)侦查权的公共利益属性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侦查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利,二者存在着天然的冲突性。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力度越大,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就越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高,侦查的成本就随之提高,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成本就越高,从而不利于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如果过分强调侦查的发现实事惩罚犯罪的功能,就必然牺牲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的隐私权,以降低司法的成本。侦查行为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性显而易见。
      (三)侦查行为与隐私权的现实冲突性
      从侦查行为的效力而言,可以将侦查行为分为强制侦查行为与任意侦查行为。强制侦查是相对于任意侦查而言的。任意侦查指不采用强制手段,而由相对人自愿配合的侦查,如侦查机关经过被搜查人同意后对其人身或住所进行的搜查,经嫌疑人和知情人同意后听取其陈述或者对嫌疑人进行测谎试验等;强制侦查指为了收集或保全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通过强制方法对相对人进行的侦查,如搜查、逮捕、扣押等。相比之下,强制侦查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权益侵害更大。强制侦查有的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有的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还有的可能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或隐私,都涉及到公民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因此,各国法律普遍要求强制侦查手段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定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等,把强制侦查的力度和范围控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以内,并且通过独立的司法机关加以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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