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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公诉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制度探悉

    时间:2021-05-05 20:01: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延续,同时又是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对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补充侦查 公诉实务 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52-02
      
      公诉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在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涉及到检警关系、侦诉关系等各个方面,由于侦诉的出发点、思维方式、证据标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目的的差异,极易导致侦诉的脱离,导致刑事案件退查质量不高等问题;也容易激化侦诉矛盾,诱发侦查人员的抵触情绪,使得案件退而不查、查而不细,从而影响案件公诉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如何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成为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迫切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旨在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途径,达到清理诉讼程序、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的情况及特点
      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完善证据追诉嫌疑人的必要法律措施和手段,以2007年广州市某区院为例,2007年该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807件259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50件820人,退查率为24.9%。呈现以下特点:
      1.从退查案件的总量上来看,退查案件数呈急速上升的增长之势,案件数与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6.7%和12%,其中退回公安机关另作处理102件127人,案件数与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33.8%和18.4%。
      2.从案件的种类上看,故意伤害、两抢一盗、诈骗等常见罪名补充侦查率较高,同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新罪名案件、未成年人案件、行政机关移送案件退查率也居高不下。
      3.从程序性角度看,程序性的不完善导致退查案件综多,比如出具的抓获经过没有签名、盖章,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没有辨认说明,时间前后出入等,搜查程序的不完备、扣押手续存在问题等。
      4.补充侦查案件的原因具有同一性,许多案件都以因为同一种原因导致退查,具体包括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自首立功的查明、未成年人的骨龄鉴定等等。
      二、补充侦查案件率增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侦诉的证据标准不同,侦诉双方对于案件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侦查的证据与起诉证据在形式、内容上产生差距,从而导致退查。在实务中由于缺少证据的指导,导致侦诉双方对补查事项也会产生严重的分歧,侦查案件往往达不到诉讼规格,移送后而造成侦诉两家来回“扯皮”,致使案件久查不清。此外,许多公安人员对于补充侦查的意义认识有误区,甚至认为公诉机关在吹毛求疵,对公诉机关诉讼的意义和程序了解简单、浅薄,不了解公诉工作的目的性、极强的对抗性,往往产生抵触情绪。因此,侦诉双方必须就案件的证据标准、办案目的达成共识,一切工作应当以能够顺利审判为目的,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将案件能够审判、顺利审判作为衡量案件标准的一个重要尺度。
      2.批捕环节把关不严,批捕后补充证据程序欠缺,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退查问题突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原来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许多侦查人员站在打击犯罪的立场,他们认为逮捕条件放宽后,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逮捕,因此尽管有些案件证据残缺或相互矛盾也坚持报捕,逮捕后却又以为是“检察机关认可”,不再按要求侦查终结,就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的批捕部门往往也从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对于移送批捕案件,即使认为证据较为单薄,事实没有查清的,也会予以批捕,要求侦查机关诉后补充相关证据,同时出具补充侦查意见书,并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对上述取证内容进行书面说明。由于在实务中批捕工作把关不严,同时又缺乏对捕后补侦工作的有效监督,补侦工作没有有效链接,许多案件在移送起诉时与批捕时没有任何证据的突破,导致补充侦查的出现。
      3.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新型案件退查率较高,新型案件属于新情况,新问题,让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在案件办理中束手无策。新类型案件往往需要公检法三家机关协调沟通,但由于三家机关的理念不同、对证据的采信不同,导致案件补充侦查较多。
      4.案件办理过程程序太长,致使相关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司法实践中,较多遇到因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证人推翻证词,鉴定结论变化或发现新的证据等原因,致使案件在起诉或庭审环节证据发生变化,破坏了原有证据系统的证明力。此时,公诉机关为核实证据,排除疑点,势必要补查。
      5.在实务中,技术型处理的原因占补充侦查案件很大比例。由于广州市所处的特殊地位,案件较多,案多人少,工作的繁忙导致对于个案在时间上捉襟见肘,侦诉双方案件承办人员相互沟通,借用补充侦查的期限以达到延长办案期限或防止因工作拖拉致使案件超期的目的。公诉机关由于案多人少等原因,对于即将超期的案件,以退回补充侦查方式对案件作技术处理,同样,侦查部门也会由于对于一些案件需要进行突破,从而要求公诉部门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6.侦诉沟通协调和配合机制不够,双方各自为政,导致补充侦查效果不好。在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涉及到检警关系、侦诉关系等各个方面,由于侦诉的出发点、思维方式、证据标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目的的差异,同时双方沟通协调机制不多,造成补充侦查效果达不到预期目的。
      三、完善补充侦查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1.侦诉双方应当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建立和完善双方的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通报情况,公诉机关对于了解到的新的诉讼观念、审判理念应当及时通报侦查人员,以明确引导侦查的任务和目的,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效,侦诉双方消除隔阂,共同保证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实现诉讼目的。
      2.从侦查机关方面看,侦查人员应当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将搜取、固定证据作为侦查的首要任务和重要职责,将可能发生变化的口供,要亲笔供词的形式或者审讯录像的形式予以固定,对于易于消失、无法复制的证据,及时封存、固定,避免不必要的遗失导致的补充侦查。
      3.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程序合法才能使得证据具有可采性,当前司法制度对于程序合法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维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形象,全面监督案件诉讼过程,必須对程序性问题有所关注,对于程序性出现的瑕疵需要侦查机关作出说明和必要的退查补正。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保证取证程序的合法、有效。
      4.公诉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审批补充侦查,公诉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查证的问题,可以先通过自查的方式完善,案件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并制作详细的补查提纲;对于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批补充侦查的案件,严把审批关,避免技术性退查等浪费司法资源、拖长案件办理过程的做法。
      总之,侦诉双方的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以案件的顺利、合法的办理作为终极目标,对于案件补充侦查的问题,应当在分析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在双方沟通协调的原则下,健全以“捕后补充侦查为主,公诉补充侦查为次,联合补充侦查为辅”相结合的退查补证制度,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有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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