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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时间:2021-04-28 00: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08年发生在贵州瓮安县的群体性事件相信大家至今记忆深刻,对于参与该群体性事件中百名未成年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我们必须慎重考虑,如果处理不好,任其发展下去对社会的危害将更大。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必须要有一个可行的方案,首先其有罪记录就不能伴随一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迫在眉睫,于是贵州省瓮安县作为了全国首个试点。在听说该制度即将施行后,贵阳火车站附近摆水果摊的何女士兴奋地询问记者,“我大儿子的犯罪记录可以消除了吗?”此外,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些声音:“我想上大学”、“我需要一份工作”,这些声音都或多或少说明了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所受到的各种各样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对待。我们该怎样对待这些无心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怎样使他们重新被社会所接受,而不是让其有罪记录跟随终身呢?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概述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贝卡利亚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又被称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是指当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司法机关消除其有罪记录,抹去其回归社会的根本性障碍,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所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已成为各国对未成年犯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该《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在本省开始施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消除,准确表述应该是“有条件地消除”,而不是消灭,有实施的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此次贵州省以地方立法形式将该制度明确命名为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为理论上的讨论和实践中的运用确定了标准,也避免了对该制度在名称上的一些不必要的探讨。根据贵州地方法规提出“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名称上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该项制度所隐含的特点主要有:(1)仅仅是未成年犯适用于该项制度,成年犯并不能成为该项制度的适用对象。(2)仅仅是违法的轻罪记录被消除,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记录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不应被消除。(3)消除其轻罪记录必须按照法定条件执行。
      (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必要性
      1.贴标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社会生活中,哪怕是公安因调查案件情况而向某人问话时,在不了解情况的街坊邻居眼里准是这人“犯事儿”了,会在背后对被询问人进行议论。更别说是一些确实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人们将为其贴上各种标签。如果是犯了强奸罪的未成年犯,人们会更愤恨,当看见这个人时会不自觉向其喊出“强奸犯”的字眼,这将给服刑后的未成年犯心灵上巨大的打击,不利于其向好的道路发展,相反他可能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对于未成年犯,惩罚是必要的,但也要适可而止,不能“一棍子打死所有人”,更不能轻易给他们贴上永久性标签。
      2.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表现在:(1)犯罪类型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如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类犯罪是常见的。(2)犯罪偶发性较强。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犯罪前无预谋,往往是没怎么想就行动起来了,直到抓获归案才后悔莫及,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是很大。(3)犯罪团伙性较多,一些青少年结成或大或小的团体,或者结伙成帮,进行刑事犯罪。(4)未成年人易教育改造,经过教育改造增强了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通过以上所述特点,基于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犯罪的特殊性,社会应当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环境,在符合条件下对其行使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
      3.顺应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趋势
      2006年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实践基础上,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轻轻重重的原则,即主张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应当严格从重处理,以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对于较为轻微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则应当尽量采取宽容的态度来从轻处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符合我国一贯的刑事方针政策,是对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
      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从立法上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虽然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省份已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并开始运用于实际,如贵州的瓮安,山东的常德均开始试点,但由于该项制度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所以实施起来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最终确立是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介入才能得到实现的。到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应该采用何种立法模式,现在各学者均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归根起来有如下几种:(1)在刑法典中规定;(2)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3)另外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法。笔者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在持续的呈上升趋势,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自身特点及社会原因,如果不及时的预防其犯罪,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更加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与发展。所以,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法不仅可以避免各地方立法的冗杂,而且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操作,这就大大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构建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而被不起诉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2)时间条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何时才能被消除?笔者认为应根据未成年人所犯刑种的不同和刑期的长短并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考虑其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而作出合理的规定。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的期限不能过长,过长就会使未成年人错过求学和就业的最佳时机,也就使得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毫无意义。综上,如果是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拿到判决书后无需申请而自然消除该记录;如果被判了“管制或拘役”,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可以申请消除轻罪记录;若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可以申请;如果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想申请消除轻罪记录,则必须要保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再犯罪才可以申请,并且都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才能得以消除。(3)悔改条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后消除的条件必须是涉罪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深,诚心改过自新,在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保证不会再次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程序要件
      (1)告知。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法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后,都应当告知其有提出犯罪记录消除申请的权利。(2)申请。从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申请主体的范围可以规定宽泛些,除了是符合上述犯罪记录消除条件的未成年犯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该也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对于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应该经过相应的考察期,在其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时才考虑要不要消除其犯罪记录。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犯罪记录消除申请书及证实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据等材料。(3)考察核实。考察机关因未成年犯自身案况的不同而不同,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派出所、学校、居委会等负责考察工作。(4)受理决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笔者认为我国犯罪记录消除的受理决定机关应当是对未成年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或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5)通知执行。在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作出消除或不消除犯罪记录的决定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其次应当通知保留犯罪记录的有关部门及时注销犯罪记录,与犯罪记录有关的档案材料由司法机关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此外,人民法院对于消除犯罪记录的裁定,应该在当事人的生活范围内公开宣读,表明对当事人肯定的态度和恢复当事人原有的社会地位,这有利于使未成年犯从客观上恢复其清白之身,给予其清白证明。
      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以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坚持贯彻人道主义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再次犯罪具有显著的效果,并且符合各国青少年法治的精神原则。因此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势在必行,我们每个人不管对这一制度持怎样的一种态度,在它大范围的开始实行后都应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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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杜林杰.前科消灭制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6]梅传强.犯罪心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7]赵国玲,李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
      [8]沈兵,刘宇.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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