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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监督迎来新局面

    时间:2021-04-27 12: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经历了38年的讨论,此次修宪定下方向: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掌;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得宪法监督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合宪性审查的范围扩大到法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都属于合宪性审查范围,“可以说,合宪性审查是一种真正的全覆盖”。
      2018年3月5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正在作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会场外,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不曾料到,这份说明会有超出预期的内容。
      第二天下午4时18分,新华社发布上述说明的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提议列在文尾。
      根据上述说明,更名一事是2月28日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的,涉及宪法第七十条中法律委员会名称的调整,“根据党中央精神,将这个问题在本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一并考虑”。
      8分钟后,新华社受权发布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其中未有“宪法和法律委員会”的相关内容。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反复确认消息来源。
      直到3月11日晚10点46分,新华社发布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中确认“法律委员会”正式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后,莫纪宏才松了口气。
      “大家(原本)都认为这次肯定不会提的,怎么说呢?”焦洪昌犹豫一会儿,最终用“难以言表”概括他得知消息时的心情。
      3月1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19人名单,在全国人大10个专门委员会中率先出炉。第二天下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了关于监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全新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从设立到首次集体履职只用了一天。而这个与宪法监督紧密相关的机构的诞生,历时38年。

    折中的方案


      “学界呼吁的方案终于被采纳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在接受采访时难掩激动,“并置是成本最低、阵痛最小的方式。”
      从名称可见,宪法委员会并未单列,而是采取了与法律委员会并置的折中方式。
      “毕竟,单设的宪法委员会在中国需要一个认识过程,倘若一下子给它太大的权能,它也有可能担负不了相应的责任。合在一起,可以直接用法律委员会的平台。”焦洪昌说。
      如果以全国人大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78宪法)为标志,关于设立宪法监督机构的讨论起点,可追溯到1980年9月10日。
      “是否设立专门的机构来保障宪法实施,从修宪开始到最后通过宪法修改草案,一直是讨论最热烈的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曾在访谈录中回忆1978年宪法修改和1982年宪法起草。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主要有最高法院监督、最高权力机关监督、专门的宪法实施机构监督三种路径。
      国内学界曾就设立专门机构推进“违宪审查”提出三套方案:设立与全国人大地位相当的宪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下设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
      “当时也研究过几种方案,都没有得到认可。彭真同志就说,审查违宪行为的权力归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王汉斌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明确将“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7条)。它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胡绳曾向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说明:“在我们国家不可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上再有一个什么更高的权力机关。所以现在我们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82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1983年的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包括法律委员会在内的六个专门委员会,到1998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数量增加到九个。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国内学界将重点聚于第二套方案,即设立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委员会,并提出修宪动议。1993年修宪时,就曾有过类似建议,但未被采纳。
      此后,推动宪法实施走上了两条路径:一是,通过个案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建立宪法监督机构;二是,通过宪法性诉讼,使宪法在司法中适用。
      2003年5月,因青年孙志刚死亡事件,多名学者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之后,国务院主动废止了这部行政法规。
      诉诸立法机关之外,另一条路径在于司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作出批复,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份批复,开创了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先例。不过,2008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废止一批司法解释,前述批复被宣布“已停止适用”。
      秦前红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司法机关很难超越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违宪审查”,“这是宪法的司法化无疾而终的根本原因”。
      此次修宪,显示最高决策层的思路: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而设立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接近国内学界提出的第二种方案,使得宪法监督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真正的全覆盖”


      2018年3月21日,新华社公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指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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