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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上世纪60年代初对党员干部的甄别平反工作

    时间:2021-04-26 12:05: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世纪6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出现了非常困难的局面。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我国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大调整。在调整经济的同时,中共中央也为在1958年以来各项政治运动中受到错误处理的同志,进行了甄别平反工作。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毛泽东在总结讲话中作了自我批评,要求把他的讲话传达到各省各地方。他认为1959年不该把反右倾斗争搞到群众中去,提出要对几年来批判和处分错了的干部、党员甄别平反,要重新教育干部。这次中央工作会议确定:对最近几年受批判和处分错了的干部和党员实事求是地加以甄别和改正,并确定“今后在不脱产干部和社员群众中间,不许再开展反对右倾或者‘左’倾的斗争,禁止给他们戴政治帽子。”
      1961年7月,中共中央在一个指示中提出:在反右派斗争以后,各单位对一些知识分子进行的批判,要加以清理。凡是批判得对的,当然必须肯定,凡是批判错了的,或者有一部分错了的,都要甄别事实,分清是非,纠正错误。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从1961年7月到1962年8月,辽宁也开展了对党员、干部的甄别工作。
      制定政策 开始试点
      1961年7月初,中共辽宁省委召开第四次扩大全会,会上讨论了关于甄别干部、党员处分的几个具体政策界限的规定等问题。7月21日,中共辽宁省委发出《关于甄别干部、党员处分的指示》,指出:几年来,对干部、党员的批判和处分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据典型调查发现,也有少部分的批判和处分是不恰当的,其中有一部分完全错了;有一部分本人确实犯有错误,但由于有些事实情节被夸大,有的问题被混淆了是非界限和敌我界限,因而对其所作的批判和处分一部分正确一部分不正确。上述情况虽然只占少数,但已造成了相当的损失。主要是挫伤了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破坏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削弱了党与群众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为了充分发扬民主,明辨是非,增强团结,调动干部和群众积极性,推进各项工作的前进,有必要对1958年以来历次运动中(不包括反右派)受过批判和处分的干部进行一次甄别。凡批判和处分全部错了的要全部改过来,恢复名誉,恢复职务;对一部分错误一部分正确的,应肯定正确的部分,改正错误的部分,根据其错误情节与一贯表现,分别采取撤销处分,摘掉帽子,减轻处分,恢复职务或不改变原来处分与结论,适当安排工作等办法进行处理;批判和处分都是正确的,要肯定下来,不要改变。《指示》强调,甄别工作是一件十分细致而又严肃的工作,只能一件一件的进行,不能搞运动,更不能搞“一阵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不同人的问题,分别对待,做到恰如其分,既要防止否定过去的成绩,不问青红皂白来一个普遍大翻案,以致造成思想上更大的混乱,也要防止肯定一切,先入为主,由于怕降低领导威信,怕麻烦,对处分不当的也不愿意改正的现象。
      同时,《指示》指出,在开展甄别工作中要注意四方面问题:一是必须正确掌握政策,划清界限。首先,要划清是非界限:共产主义与平均主义的界限;实事求是反映情况、缺点,提出善意批评与攻击党、反对党的路线的界限;技术措施、学术问题、工作方法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界限;政治上不够积极与仇恨社会主义制度的界限;集体经营下的小自由与资本主义经营活动的界限;应当由上级负责及由于任务过重、经验不足与本人思想品质有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的界限。其次,要划清敌我界限:上中农和漏划地富分子的界限;地富家庭出身和地富分子的界限;认识模糊、立场不稳和有意包庇勾结地富分子的界限;有违法乱纪行为和滚到敌人方面站在敌人立场上进行破坏的蜕化变质分子的界限;一般历史问题、思想作风有毛病和反坏分子的界限;工作失职与有意破坏等界限。二是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和整风运动密切结合起来进行。首先,必须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选定一批对党忠诚、作风正派,具有党的工作经验和一定思想政策水平的干部做甄别工作。要强调质量,不要追求数量、滥竽充数。其次,干部选拔了,还要进行训练和试点。通过学习,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案例等办法,未做好准备工作,甄别工作切勿铺开。再次,甄别工作的具体步骤是:先甄别影响较大的领导干部,后甄别一般干部;先甄别有代表性的案件,后甄别一般性案件;先甄别较简单和明显的错案,后甄别问题复杂需要长期调查的案件。三是要使党委领导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在甄别中凡需要作调查才能弄清的问题,必须向群众和党员干部进行调研,调查中要兼听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听正面意见,也要听反面的意见,防止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凡需要改变结论和处分的案件,都要经过支部大会或相应的干部会议讨论。在基层单位要在讲清党的方针政策后,经过群众的讨论,然后由党委作出决定,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有的原处理机关变动或由外地调来者,可由现在机关甄别作出决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坚决纠正个人决定处分党员、干部的现象。四是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安排和组织力量。县和大城市区以上党委均应指定一名书记负责主持并吸收组织、监察、政法和各管理干部工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必须规定必要的纪律以及手续与制度,定期进行检查,随时总结和交流经验,及时纠正偏差。
      1961年8月,中共辽宁省委召开甄别工作会议,对全省甄别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会后,各地传达了会议精神,开始抽调干部,建立甄别工作办事机构,进行摸底排队,开展试点工作,并纠正了一批有影响的错案。
      8月21日至9月2日,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监委召开组织处理和甄别工作座谈会,10个市和省直属党委的监委书记、组织部长,少数县委、厂矿党委的监委书记参加。会议讨论了“关于甄别工作的几个具体政策的规定”“如何进行甄别工作”和“如何正确处理、教育、使用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等问题。会议认为,甄别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关系发扬党内外民主,增强团结,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性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甄别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量很大,要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与组织工作。因此,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步地进行。会议指出,几年来处分错误和处分不当的案件一般占20%—30%左右,其特点:处分不当的多,完全错了的少;基层的错案多,领导机关的错案少;农村的错案多,城市的错案少。会议强调,甄别工作必须与讨论和试行“六十条”(即“农业六十条”,指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笔者注)和组织当前生产加紧进行,统一安排,作为推动各项工作发展的动力,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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