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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利弊及改革途径

    时间:2021-04-26 12: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做了一些改革,其中涉及司法独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审判委员会职能的改革等,虽然没有涉及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但是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人民陪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理应对其改革。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缺陷,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人民陪审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李岩,重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06-02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
      (一)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
      “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无论是实行大陪审团制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之所以作为一种司法民主的表现形式,是因为司法民主被看作是实行陪审制度的主要理由。从这个方面来说,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并将其作为体现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此来彰显政治民主,使得人民陪审制度与政治民主产生密切联系绝对不是偶然的。
      (二)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在一般司法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可以依据其生活经验来对案件进行非法律思维分析,最后作出具有信服力的判断,这也是符合社会正义精神的。真正的公正,不但要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并不是行政机关人员、立法机关的常委人员,也不能是法律工作者,他们的薪资酬劳、职位的升迁等不受行政部门和法院影响,因此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需要太多顾虑,往往能够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同时,人民陪审员自身与案件不存在利益纠纷,这也能保证其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保持公正的心态。
      (三)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
      在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官们在审理一个案件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其中不仅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扰,例如行政机关施加的压力,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干扰,比如法院内部领导施加的压力。人民陪审员陪同职业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使得只有职业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现状有所改变,而且人民陪审员没有法院或其他机关的职位,因此人民陪审员也就不用担心因为拒绝各方面的干扰而有丢掉工作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促使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摆脱不应该有的干扰,从而有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大大增强了司法审判过程的独立性。
      (四)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廉洁
      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从来没有什么事情能像司法腐败那样让人们深恶痛绝,可见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性。假若参与审判活动的仅仅只有职业法官一人,或者全部都是职业法官,那么其中一个人(也许不止一个人)敢于或者能够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很大。假如职业法官是在不同行业而且大多是不认识的人民陪审员的陪同下进行审判活动,那么他可能就会在面对诱惑时谨言慎行,加强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可以说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
      (五)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普法教育
      在世界范围内,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就是评价该国公民法律知识丰富与否、法律意识的强弱。我国当下普法的主要形式是组织公民学习法律以及播放法制宣传片等,但是其内容比较抽象、枯燥,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实施人民陪审制度,让满足条件的公民亲自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去,让他们可以直观地了解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这对于丰富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都是非常有利的。“普通公民常常参与司法过程。于潜移默化之中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的影响,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缺乏宪法上的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司法民主的表现形式和我国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都应当在宪法中体现出来。我国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但是我国宪法几经修改之后,在1982年修订宪法时却删除了人民陪审制度,因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就没有了直接的宪法依据。
      (二)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比较严重
      人民陪审员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这导致了在审理案件时,职业法官往往只是安排人民陪审员做一些程序性的工作,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基本是不说话的,而且人民陪审员并不参与案情的研究,导致陪审纯属是在走过场;有些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审理前不阅卷,而只是通过庭审来了解案情,导致其不能及时而全面的把握案情。最主要的是,人民陪审员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并不十分清楚,其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理解往往依赖于职业法官所作的相应说明和解释,这就容易导致职业法官对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成为案件处理的方向,从而使人民陪审员由于对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信服,从而产生一种服从心理,在表决时往往会选择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成为名副其实的“陪审”。“在审判的整个过程中‘陪审员’所接受的常是法官自由而且强有力的指导,后者将毫不犹豫地指出他认为审判中的错误或他未受训练伙伴的不当言行。”
      (三)人民陪审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法律法规也只是简单的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来监督人民陪审员以及如何监督,《决定》中也仅仅规定了事后的监督制度,即人民陪审员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会免除职务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目前,监督人民陪审员的主要部门是人民法院,但是人民陪审员显然并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法院的监督起不到相应的作用,但是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监督法院,这样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互相监督显然不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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