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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李达的法理学思想

    时间:2021-04-14 16: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研究法理学,解读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和范围;阐明了法理学的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内容,努力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理体系。新时期李达通过自己的研究学习,证明了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是适合我国实际的。
      关键词:李达 法理学思想 唯物辩证法
      一、李达法理学研究的背景
      李达作为我国马克思法学家中的一员,在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传播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法学领域关于法理学的教材不过是对我国旧时期法律思想的表述。它们所代表的主要观点,是半只半封建社会的法学思想,沒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法理学。当时的法学学生在法理学的学习上也感到迷茫,法理学的研究更是如此。
      马克思主义思想传入我国后,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来改造社会。在法律研究方面,李达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西方各学派的法理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各学派法理思想,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不是科学的法理学思想。李达力求认识法律的本质,找到一条解决中国问题的道路。于是,他对西方的法学观点进行批判性的学习,借鉴其中的优秀成果;同时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找到适合我国现实的新路子。李达在法学理论出现困境的情况下,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法理学进行探究完成《法理学大纲》的撰写工作。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进入科学的道路。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新时期。但是,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全面研究,我们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明了正确的研究方向,是法理学研究的一大财富,对构建科学的法理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李达法理学的内容
      (一)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新时期,我国法学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行探索:一是法律与国家何为首的问题;二是如何处理法律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关系。
      李达在仔细分析各派的国家观与法律观之后,总结出如下的观点: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早期的神学的、绝对主义的、民约论的、玄学的国家观与法律观,这些学派的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从神学的意志延伸到人类的意志、从君主的统治到君民平等、从相对理论到绝对理论的逐渐进步提高的过程。
      在这些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法理学派也对其做出了不同见解,同时也指出了统治者追求利益的目的性。但就其本身来说,不仅发展了同时代的经济体制,而且提升了国家的生产力。从这个方面来说,即使历史不同时期的法律观有差异之处,但总的来说对人类社会都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单纯的从国家和法律两方面上来说,他们并没有明确国家和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和联系。所以,从理论层面看,它们都是主观形式上不具备真实性的,并不是客观上具有科学性质的。通过对各学派法理学的不足之处分析后,李达系统总结了国家和法律的观点:法律是以国家为形体,国家是以法律为灵魂。有国才有法,只有国家建立起来,法律才能应运而生;有法才能安国,只有在严格的法律体制下,国家才能安定繁荣的发展。国家是人类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必然是维持阶级统治,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目的的实现,需要国家履行对内对外的基本职能,即对内镇压暴乱,以防被统治阶级的破坏;对外防备外来势力的侵扰,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然而国家要有一定的公共权力才能完成这两大使命;而掌握公权力的机关,是由各级政府构成的;任务的完成需要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国家税收。国家需要拟定各种法令规则,赋予各级政府统治权力从而组织公权力和掌握公权力。与人类初期的氏族社会不一样的是,这些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规则(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公权力)来保证实施,林林总总的细则就形成了国家条令也就是法律。通过分析,李达阐述了国家与法律的本质联系:法律是国家实现目的的工具,国家是法律所依附存在的实体。
      李达在从法理学层面上对国家与法律关系的解析可谓字字珠玑。然而就其论证过程来说,显得有点简单。李达没有把中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只是简单的指出了国家和法律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和阶级制约因素。
      (二)法律本质与现象的区别联系
      本质和现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关于现象的认识,是指事物的表面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外部联系。法律的现象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而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外表形态,法律本质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我们钻研法律的本质,就需要认真的观察法律在现象中所反映出来的本质特征。
      李达阐述法律现象在个人层面上的表现是指,个人在法律现象中是自由与平等的,“个人自由的保障,是通过法律现象来实现的”。李达在法律的本质与现象中指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在宪法上,公民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平等的权力是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民拥有自由资产是真实的实质自由,在经济上的平等可认为是真实的平等。所以,“法律表现为形式,经济则是反映的内容”。在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上,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们在守法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从实质平等上来看,财产自由是实现人们在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的基础。因此,李达认为,法律实质上是相对的自由、平等而非绝对的自由、平等;因而是在不公道基础上实现公道的。
      李达指出: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基于私有制的产生而结成的财产关系,是拥有国家财富的阶层的经济结构,我们可以称把它归属于上层建筑。如此说来,李达所说的法律上的财产关系体系,也就是统治阶级的经济结构在法律现象的另外一中称谓而已。在众多的法制体系下,法律的最根本的关系,可以说是阶级关系。法律最根本的特性即是阶级性。由此可知,李达阐述的在法律层面上的经济结构体制,又可以称之为是阶级统治在法律现象中对经济的另一种本质描述。李达指出了法律本质——阶级性。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时,李达更倾向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经济和阶级;而不是像其他一些法理学派的学者,认为唯物史观的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但他们忽视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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