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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关系

    时间:2021-04-12 20:02: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这个问题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对于各国的立法者,寻找一国社会公共利益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之间的平衡点是任重而道远的。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立法者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也逐渐放宽。本文将分别从研究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以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的发展趋势几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可仲裁性 公共政策
      作者简介:刘桐竹,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金融学院2011级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95-02
      一、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问题之必要性
      随着国际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上有关于商事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如仅仅依靠各国法院来解决如此繁杂的纠纷,将会给各国的司法执行带来诸多不变,且因为国际商事纠纷通常牵涉多国,案件解决起来费时耗力,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便凸显出。国际商事仲裁是不同于传统国际诉讼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其不仅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给予当事人较大的自由权,给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多便利。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行一般要考虑到一个很重要但又有很多争论的问题—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仲裁协议想要得到有效的执行,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生效的条件,即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适用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想要仲裁能有效的执行,其前提之一就是查明各国的公共政策,并避免与其冲突。由此可见,研究这两者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是两个联系紧密的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属于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与维护国家主权与司法独立的具体方式,但性质上却是迥然相异的。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是对争议事项的审查,由仲裁庭于接到仲裁申请时做出,从而做出是否对该争议有管辖权的决定,是一种程序性的审查,相对来说审查条件并非那么严苛。而公共政策则是对仲裁的具体内容与仲裁结果进行审查,由仲裁庭于受理仲裁申请后做出,从而确定该仲裁裁决内容与结果是否违背一国国家政策、重大利益、风序良俗等方面内容,是一种实质性审查,相对而言条件没有那么宽松。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这两方面对于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能否被有效受理以及仲裁结果能否被有效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而它们之间的联系也千丝万缕。
      (一)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国内公共政策
      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考量往往是基于对一国国内公共利益的权衡,这也就是说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是限制在一国国内公共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的。这是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体现,也是贯彻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世界上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来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从而达到维护本国重大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各国法院既要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他国的公共利益,将与法院地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联系的案件交由法院地法院管辖,从而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得以良性发展。而实践中,一国的国内公共政策体现在该国国内法中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强制性规定中。
      然而,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其价值观也各不相同,很难达成统一。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差异,各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很大的差别,从而形成了相互摩擦抵触的公共政策。而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这一矛盾又体现在不同国家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态度上的差异。为了形成和谐的国际私法秩序,就需要世界各国在权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与国内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减少对可仲裁性的限制,扩大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从而减少各国间在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这也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趋势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国立法中对可仲裁性进行限制的强制性规范较少,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留了较大的范围,这无疑为其他国家做了表率。随着世界经济交流的不断加强,缩小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给当事人以更大的意思自治及自由选择的空间,已是大势所趋。
      (二)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国际公共政策
      国际公共政策着眼于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为了解决危及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国际重大问题、从而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有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行为依据。国际公共政策的涉及面很广,凡是危及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问题都属于国际公共政策调整范围,如贪污受贿、种族歧视、拐卖人口、恐怖主义等等。虽然其中国际商事仲裁所涉及的范围并不大,但是国际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国际公共政策也是包含在一国的公共政策范畴之内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以偏概全之嫌。诚然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种超越国家的国际社会主体来制定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国际公共政策,但也绝不能将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混为一谈。国内社会公共政策的目的只是维护一国之内的社会利益,仅对本国人具有强制性,而对外国人则没有。如各国国内法中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等。而国际公共政策则并不拘泥于国家这一界限,而是着眼于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所谓国际公共政策,是由自然法的根本原则、‘普遍正义’的原则、国际公法中的强行性规则和文明国家所接受的一切道德与公共政策原则所组成的。” 可以看出,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将公共政策划分为这两个概念是必要的。
      (三)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之发展趋势
      如今世界各国正逐步减小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日趋成熟,世界各国对其态度也有所转变。从前,大多国家将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视为对国家司法主权的限制甚至是侵犯,认为这一制度将会带来过度放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良后果,降低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性,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秩序,因此以公共政策来衡量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从而对其进行限制,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领域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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